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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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商量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货物选购

2、、服务、国有产权交易等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严格遵循“集中进场、统一监管”的“同城合一”原则,本市市区范围内全部建设工程项目、专业工程项目、国有产权交易和物业管理、保险等服务项目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均应在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内进行。第四条 市进展和改革部门是指导和协调本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协调全市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招投标活动的“同城合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二)核准其审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包括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三)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稽查;(四)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惩罚

3、。第五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二)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其配套的重要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监督管理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初审其招标代理资格;(四)监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五)协助财政部门负责对定点供货、服务单位的资格审核管理;(六)受理对建设工程、政府选购招标投标活动的备案工作;(七)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八)负责对各县(市)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的行业指导。

4、第六条 水利、交通、财政、国土、房产、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相关行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市监察局负责对全市招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察。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任意增加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违法收取任何费用。其次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九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符合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平安的公用事业项目;(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四)国家融资的项目;(五)公众投资的项目;(六)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条 本方法规

5、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选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选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园林、绿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第(四)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六)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专

6、业工程及对外合作、物业管理项目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章 招标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立项审批时,应当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项目招标方案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变。因特别缘由确需转变的,应向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和招标事项核准手续,具备相应招标条件,方可组织招标。招标条件落实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照实载明。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接受自行招标或者委托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人接受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项目

7、审批部门核准。接受委托招标组织形式的项目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办理招标事宜。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供应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凡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无效。第十五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由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从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招标人接受公开招标方式的,

8、必须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五日。第十七条 招标人接受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担当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简略情况,依据省相关规定确定以下一种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一)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二)最低投标价法;(三)综合评估法(1);(四)综合评估法(2);(五)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申

9、请人供应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申请人资格依法进行审查。招标人依据审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入围投标人,并向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其次十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于发售前五日内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备案。招标文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招标人应重新修订其招标文件。其次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其次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有必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7个工作

1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集体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其次十四条 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只能设一个标底。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加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在开标前不得向任何人泄露。第四章 投标其次十五 条投标人经资格预审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领取或者购买招标文件。其次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其次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由

11、招标人签收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不得开启。其次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应当实行银行转帐方式,分别由相应投标人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次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招标项目的简略特点自主报价,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条 开标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全部投标人参加,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一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

12、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二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由招标人当众宣布:(一)未按规定密封的;(二)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委托人印鉴的;(三)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四)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1小时内组成,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加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一般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原则上从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或者

13、与招标结果有利益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标专家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担当评标委员会成员。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消失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全部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一)全部投标人均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二)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推举不少于三名中标候选人,

14、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举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规定的媒介上对推举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应当在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转变中标结果或

15、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担当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第四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第六章 投诉与监督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和本方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投诉,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同级行政监督部门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方法和本方法的监督,受理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法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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