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维修改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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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日期:2015-06-16浏览次数:2137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匚I匚I匚匚I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 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 本规则。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 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 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 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

2、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 梯维修的资格许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 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 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 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 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 1)。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 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 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

3、检总局负责 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 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 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 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 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4、 (附件 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 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 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 容;(二)应任命 1 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 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 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三)应配备足

5、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 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 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 见基本条件。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 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 定合格的有效期内。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 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 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

6、的管理制度。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 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 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 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 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 3, 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 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 要求的规定;(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特种设备

7、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 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 发证和公告。第十三条 申请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 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 下统称受理机构):(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 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

8、分支机构不独立 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 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 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 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 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 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第十四条 受理受理机构接到

9、申请材料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 理:(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 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3. 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4. 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 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5. 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 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 评审(一)申

10、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 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1. 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2. 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 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 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 1 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 2 名以上(包括 2 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 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11、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 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 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 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 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 件3种:1. 具备条件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2. 基本具备条件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 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 6 个月内经整

12、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3. 不具备条件对不符合第1 款或第 2 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 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 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 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 场评审后10 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 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 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 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

13、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 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 时间一般不超过2 日。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 定进行审查,并在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 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 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 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 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14、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 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 方法编号。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 1 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 1 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 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 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15、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 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 的社团组织,有10 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 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三)至少配备 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 审业务相适应;(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50 家)的拟申请企业。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 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 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 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 以上技术职务,有5 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 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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