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初查制度之价值评析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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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初查制度之价值评析及其实现【摘要】从“司法论”与“立法论”相区别的方法论出发,实然的检察机关初查制度具有形式违法性,应然的初查制度具有实质合理性和正当性。因为作为初查制度之核心与基础的初查权本质上是宪政视域中的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是旨在监督公权保障人权的一种公权力。这决定了初查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实现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而要实现此目标就要实行实然初查制度向应然初查制度的转向,如加强初查制度与国际规则的协调、完善初查权运行的程序机制、完善初查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关键词】初查权;法律监督权;初查制度;形式违法性【英文摘要】Starting from the methodology of t

2、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nd thecouncil,the actual early check system of the prosecution has the form of illegal,but the early check system of“the ought to be” has the substance of rationality and legitimacy. Because the core of the early check systemand the basic early ch

3、eck right are the specific forms of the the right of legal supervision in the constitutionalperspective. It is in order to inspect the public power and ensure human rights. So the the value of the targetof the early check system is to achieve the dynamic equilibrium beteween freedom and order. To ac

4、hieve thisgoal,we need to have the Early check system of “the ought to be” to take place of the actual early check sys-tem For example,to strengthen the coordination of the early check system and the international rules,and toperfect the mechanism of the stir of the early check right, and the Liabil

5、ity system of the early check.检察机关初查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的产物,其所引发的理论争议一直未曾停止过。初查制度如何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深入发展的趋势?如何与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一致?是全面废除之,还是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使其符合形式法治的要求?这些问题既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也是刑事司法理论面临的难题。由于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核心与基础是检察机关的初查权,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的检察权是一种法律监督权,故本文拟以法律监督权为视角从初查权的法律性质和实际运行状况等方面对检察机关初查制度予以价值评析,在

6、此基础上探讨该制度的法价值平衡及其实现路径。 一、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界定 (一)从相关司法解释看初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回顾、考察初查制度的历史沿革有助于认清事物的本质,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初查”一词最早见之于1985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里。该文件在谈到信访部门的工作任务时指出:“信访部门比较适合承办部分控告、申诉案件立案之前的初查,它能够为自侦部门提供准确性高一些的案件线索。”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是建立、推动、见证初查制度的重要依据。笔者利用北大法意在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全库中以“初查”作为“全文关键词”搜索,查询结果为:法律0条,

7、行政法规0条,司法解释33条,部门规章35条,团体规定、行业规定、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及其他3条。其中司法解释全部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列表简述其要点。1 规定名称 时间具体内容 备注 1 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1986“人民检察院受理后经初查不立案的案件” 司法解释中最早使用 管理办法 “初查”术语。 2 关于查处邮电工作人1990第5条第1款,“案件初查工作,一般由邮电部门负 高检院、邮电部联合颁 员渎职案件的暂行规 责,必要时检察机关配合协助” 布。 定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0第3,6条规定,举报线索原则上都应由侦查部门进 明确举报中心与侦查部 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 行初查,性质不明

8、难以归口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又 门的分工 通知 必须及时办理的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3“凡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特别是大案要案 将初查工作提到了更重 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线索,一律应进行初查;初查案件包括初查要案由检 要的高度,同时提出初 察机关决定。”“要建立初查责任制。” 查责任制。 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3对涉及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线索的初查要放开,按 第3条还具体规定了初 进一步加强大案要案查 照分工经院党组决定即可进行初查。分、州、市检察 查的重点。 处工作的通知 院负责初查涉及县处级干部的案件线索,省、自治 区、直辖市检察院负责初查涉及厅局级干部的

9、案件 线索,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初查涉及省部级和中央 国家机关司局级干部的案件线索。 6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5第9条,“对应由本院初查的要案线索,经本院检察 第一次在标题中使用 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 长研究决定,即可依法进行初查”;第10条,“要案 “初查”字眼。 规定 线索的初查工作应当秘密进行”;第11条,“对要案 线索进行初查后,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应当 立案侦查;(二)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 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必要时可 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三)属于错告,如果对被控告、 检举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向有关部

10、门澄清事实; (四)属诬告陷害的,应依法追究或移送有关机关追 究诬告陷害人的责任。 初查后的处理情况,应在十日内按备案的范围报上 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如认为处理不当, 应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7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1996与1990年的通知基本相同 规定 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6将刑事诉讼法第86条中的“审查”理解为“对受 对“审查”的解释和对 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 理的控告、报案、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事 “初查”的界定应受到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 实的初步调查”,并称之为初查。 疑。 知 规定名称 时间具体内容 备注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999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 第一次规定了初查可以 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 查,包括必要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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