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安全评价的考点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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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1)在安全生产领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2)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4)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5)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2.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1)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2)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3)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联合执法的原则;(5)依据事实、尊重科学的原则。3.我国目前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1)宪法;(2)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安全生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3)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范;(4)标准;(5)国际公约。4.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1)综合

2、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矿山类安全法律、法规;(3)危险物品类安全法律、法规;(4)建筑类安全法律、法规;(5)交通运输类安全法律、法规;O_安全评价师应考技巧岛习题精练(6)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7)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8)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5.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加强监管防减事故保障安6.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7.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3、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

4、产工作应负的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要求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

5、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1)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11.安全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1(2负责人(3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2.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

6、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租赁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统一协调、管理。13.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及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14.从业人员的权利(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控权;(4)拒绝违章指挥权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紧急撤离权。15.生产经营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

7、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指挥权的领导人,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本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最高负责人,具有生产经营的决策权和指挥权;二是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指挥者,也就是生产经营单位是其日常工作的地点; 三是在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有效地实施指挥和决策;四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可16.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自觉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8、(4)发现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17.生产经营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履行的安全义务(1)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2)必须在制度上加强安全生产;(3)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4)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1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举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1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社会监督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

9、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20.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1)行政审批权;(2)监督检查权;(3)检查、纠正违法行为;(4)责令排除隐患;(5)查扣不合格装备。21.监察部门的职权 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22.应急救援体系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包括: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应

10、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23.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24.发生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职责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25.发生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

11、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26.发生事故,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27.事故调查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28.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29.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

12、物品的条件及违法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问、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有上述现象存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0.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及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13、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3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

14、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2.违反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几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5、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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