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帝国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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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整体性法律帝国读书笔记法律帝国作者:德沃金 著,李冠宜 译出版社: 時英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9-04 阅读时间:2015年8月法律帝国是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美国纽约大学法学教授、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德沃金迄为目发表的第三部重要著作。本书是总结前两部著作的基础上,就绪法律的阐释和司法审的问题提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他力主政治与法律的整体性,并对美国的法律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他的思想和学说,在西方法学界乃至政治、哲学领域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在法律帝国一书中德沃金始终关注的“法律是什么”。他认为,法律是一种阐释性概念。对这一概念,有不同的阐释方法。“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是其中的一种。这

2、种阐释认为法律来源于解释,法律具有解释的性质,其不仅包括具体的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 “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政治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法律具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也就是说法律不但包括具体的法律规则,还包括了能证明法律本身合理性的一整套原则体系。这些原则源自具有“整体性”社会共同体、并使得法律成为一种前后一致有组织的整体。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对法律进行建设性阐释,将具有“整体性”的意义赋予法律实践,并进而以这种对法律的理解为依据,将法律应用到具体个案中,获得具体个案中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

3、。意为从抽象到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首先,德沃金认为,作为内在的观点,法律的整体性阐释符合法律实践参与者的实际生活经验,尤其适合在法律规则没有提供“现成”答案的疑难案件中,理解各执一词的法律争议。法律的适用来源于法律实践者的实践经验。然而与流行的学术观点不同,德沃金认为,当人们争论“什么是法律”时,并不是在别有居心地装腔作势,以华丽辞藻掩饰自己的私欲;也不是在模棱两可的边缘作无谓的语词之争。无论把他们看作是“说谎者”还是“呆子”,都是对法律实践的“误解” 。作为一种建设性阐释方法,整体性的法律能克服两种竞争的阐释,即因袭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缺陷:严格机械遵循过去惯例的因袭主义者,无法应对无具体规则可

4、适用的疑难案件法官要么不作判决而违背了法官的职责,要么“创造新法”而与因袭主义(也就是严格依法判案的信念)自相矛盾。而整体性的法律认为法官可以在法律之内通过建设性阐释发展法律,从而可以将法的安定性与适应性要求结合起来。将法律视为促进社会利益的工具的实用主义者则虽认为具有种种缺陷却难以反驳。德沃金最终借助于“整体性”这一概念,成功地指出:法律实用主义无法解释人们为什么不愿接受不一致对待的解决方案所意味的“内部妥协” ,因为实用主义在于没有法律可适用时可以创造法律,而创造法律的源头在于法律实践者的实际法律操作的历练。然而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人类行为的特殊性、立法者预见能力的局限性、社会现象的复杂

5、性等现象的存在,实用主义者对法律的阐释可以说基本无法一致,而作为整体性的法律可以。德沃金认为:有三种对法律解释的观点:一是惯例主义,即法官依靠法规和先例来解决争端,即使这些法律和先例对于他们所受理的特别争端来说未必很适合。二是实用主义,即法官着眼于改善社会的未来作出判决,而不去考虑是否与过去一致。这两种观点都是德沃金反对的。他主张道德完整性,即要与过去的政治决定有一致性,但不像惯例主义那样仅仅是为了预测性和程序上的公正,而是为了保证公民间的平等,使社会更加纯真,并改善行使政治权力的道德根据。 法律解释要通过两个阶段进行。在第一个阶段,法官必须搞清楚,他要提出的法律解释是否“适合”其他法官过去的

6、判决,是否在总体上符合法律、宪法和法律实践。第二阶段是是否能证明裁决是对法律的最佳解释,在这一阶段,法官对法律的解释要借助政治道德。法官不是不能行使自由裁量权,而是必须谨慎,必须既考虑到当前的政策需要,也要考虑到以往的政治道德原则,不能听任法官任意专横,危害国家的整体利益。因此,法官对法律解释必须尊重立法机关的立法意图,不能作出与立法本义相悖的解释,通过对法律的正确、恰当的解释,体现法律应当体现的整体性。此“整体性”要求尽可能把社会标准的制定和理解看做是正确叙述一个正义和公平的体系,而体现政治美德、政治理想,才是最高的法律原则。其次,整体性是一个原则问题,它既是立法原则,又是司法原则。作为立法

7、原则,它告诉立法者正义与公平的简单交换是错误的;限制立法者在扩大或改变公共标准方面可能恰当地做什么。他说:“整体性是一个有关原则的问题,而且并不要求政策有任何简单形式的一致性。整体性的立法原则要求立法机构尽力保护每一个人,把它视为他们的道德权利和政治权利,这样共同标准就表示出正义和公平的一个连贯体系。”作为司法原则,它告诉法官以及律师要使他们的判决与论证和现存法律体系保持一致;或者说是“在可能范围内要求法官把公共标准的现有制度视为表达和尊重一套合乎逻辑的原则。”德沃金无疑更多地关注司法原则的整体性,这有关的思想是德沃金的法哲学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玛遗产继承案中,充分体

8、现了法律整体性原则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如伊尔法官所评说的,不应在孤立的历史背景中解释文本中的制定法,而应根据法律的一般原则的宏大背景,在解释法律文本时,法官应使制定法的解释尽可能地符合法律设定的一般原则,设想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时如允许谋杀者可以继承遗产,这是十分荒谬的。法律必须尊重一个基本原则,那就是不能因过错而获得利益。如果法官生硬地适用法律的规则而判决谋杀祖父的帕尔玛获得了继承权,就违背了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公平、正义原则。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深刻地体现了法官对法律的认知和在政治道德方面的态度。德沃金对此总结到任何法官的意见本身就是一篇法律哲学,即使这种哲学隐而不露,即使显而易见的

9、推论充满了条文引证和事实罗列。法理学是审判的一般部分,是任何法律判决的“无声序言”,“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而不是由领土、权力和程序界定的”。 所以,德沃金在“重构”法律时,总是非常强调、特别注重隐藏在条文背后的标准。在他看来,司法实践中,法律的规定总是比较概括、抽象,它不可能把案件中任何细微的情节予以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解释法律规定的过程中善于发现隐含在规则背后的内容,即所谓的隐含法律这些隐含法律可能是一些抽象的原则,也可能是一些不言而喻的事实,也可能是一些经过合理推理的结论。只有发现了这些“隐含法律”,法官才能够清晰地分辨哪些案件是类似案件,哪些案件是非类似案件,从而达到相同情况相同对

10、待的基本要求。 可见,法律解释在德沃金的眼中其实是一种对于法的客观性重构,法律并不是单有一堆规则构成的,它是“封闭完美的体系”,解释就是对此体系中某问题的“重构”而已。德沃金的法律解释理论,充满了一种理想主义色彩,而这种理想的实现是以法律的确定性、规定性和高素质的法官为基础和保证的,法官们对法律的解释并不随心所欲、率性而为,相反,他们是在整体性法律既定的框架下和范围内,对法律进行“建设性的诠释”。换句话说,他的目的就是根据既有的法律素材和框架,使解释“变成最好”。德沃金所提出的阐释性概念、整体性法律、恶法非法等法律理论,极大地丰富了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内涵,不仅如此,他对法理学所作的全新诠释在全世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整个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连德沃金的主要论战对手之一的哈特都不得不承认,他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一个新的法理学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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