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

上传人:公**** 文档编号:505427063 上传时间:2023-03-12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7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传统上的用益物权的客体仅限于不动产,而物权法将其扩展为不动产和动产。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其存在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可分性,担保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转让,被担保债权的分割或部分转让,均不影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仍然能完整地行使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性:担保物灭失、毁损,而受有赔偿时,该赔偿金即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不以物之利用为目的,而是以取得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属于价值权。分类:法定担保

2、物权(留置权)与意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与质权);优先性担保物权(无须转移担保物的占有,如抵押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与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登记担保物权(不动产抵押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留置权、质权);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占有:物权法之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确立占有制度,但在某此领域存在类似占有制度的规定。物权法对无权占有和有权占有都作了规定,填补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产生留置权的效果);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动产的取得须以善意受让为要件,恢复义务因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而有所不同;公然占有与隐弊占有

3、,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公然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取得时效的要件为和平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如借用人对借用物的占有),取得时效、先占及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赔偿责任范围等,对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有不同的要求;直接占有(如质权人、保管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与间接占有(如出质人、寄托人对质物、保管物的占有)。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有: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的果实落入邻人院内;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占有的保护效力:占有保护请求权(除斥期间为1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自力救济权;不当得利返不请求权;损害赔

4、偿请求权;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物权法规定对善意占有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但对善意占有人可否要求有益费用的偿还,以及恶意占有人可否要求必要费用的偿还未予规定。无权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恶意对占有物使用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使用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无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债权的代位权和撤销权都要通过诉讼程序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撤销权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适当分担。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之日算起,自债务

5、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债的担保可以是第三人信用、第三人的特定财产、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但不能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担保不属于债的担保,而属于债的保全。债的转移在法律上主要分为三种:债权转让(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形成合意,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的概括承受,主要产生于合同的承受和企业合并。债的灭失:清偿(可由第三人清偿);抵消(抵消的意思表示不得附有条件和期限);提存(孳息归受领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受领人承担);免除;混合(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一人)。合同法律制度双务

6、合同与单务合同(如借用合同),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不适用,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中,出现此种情况时,一律由债务人负担,双务合同中,一方履约,另一方违约,履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而单务合同不发生这种效果。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责任的轻重不同,主体要求不同,有偿合同要求行为能力是必要条件,无偿合同只享受合同规定权益的一方不受行为能力限制,有偿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比无偿合同撤销权行使要严格,有偿合同涉及善意取得时,善意人可不返还财产,而无偿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应当返还财产。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二者的成立要件与当事人的

7、义务不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求限制。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约可以撤回,但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撤销,但要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当事人对合同成立与否有争议的,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认为定为合同成立。合同的形式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其他形式,对当事人未以书面或口头形订立合同,但从双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合同约定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盖章地不符的,以合同约定地为合同签

8、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就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按规定应经的批准登记才生效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法院就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附有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

9、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行为人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意思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双方之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只有当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的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现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会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满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先履行抗辩权,双方当事人互负义务;两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定的,在所不问;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

10、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成立条件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有不能给付的危险;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合同责任:

11、缔约过失责任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假借订立合同,实施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或实施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合同义务,在合同缔约之际,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使合同不能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由于当事人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害人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但当事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接触时,已由一般关系变为特殊关系,双方之间虽然未形成给付义务为内容的

12、合同,但是订立合同的随附义务仍产生,这种随附义务的强度超过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在性质上更接近合同关系,所谓先合同义务,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通知、协助、保护及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强制履行;支付价金及逾期利息;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退货。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法律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而在经营租赁合同中,需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出租人承担维

13、修义务。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可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技术合同中,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也不得申请专利。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管是无偿的。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

14、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过错缎带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委托人或受托人可随时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阶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居间合同委托人的给付义务的履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居间合同不一定是双务合同。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除外)、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除法人书面授权外)不能对外担保。法律规定保证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合同不是保证,即使保证的意思表示也很明确,口头保证也会视为不成立,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法

15、院不能强制执行口头保证。 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应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保证人之所以享有先诉抗辩权,是基于担保合同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以及对主债务的补充性。在一般保证中,担保人对债务清偿责任是居于补充地位的,相当于第二序位的债务人。还规定了三种限制性情形: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保证责任的抗辩有:主债务抗辩;保证人自身抗辩;诉讼时效完成抗辩;保证期间届满抗辩;欺诈抗辩;一般保

16、证的先诉抗辩。保证人的免责情形:债权人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债权人、债务人串通欺诈保证人的,保证人免责;债务人欺诈保证人而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保证人免责。但是,法律不承认保证人如果受债务人欺骗,可以免责,因为债务人是保证合同的第三人,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欺骗,与债权人没有关系。保证期间由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主债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从判决或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同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标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