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担保公司抵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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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担保公司抵押手续昨天同事问我一个关于抵押的问题,我当时有点迷糊,问答不是很确切。具体问题是这样的:一担保公司对借款人借款办理反担保手续时,反担保人以其所有的住房一套作为借款抵押,提供一份声明,上面注明抵押人同意以其住房为借款人提供抵押,上面还注明了房产基本情况,最后有反担保人及房产共有人的签字加指纹,抵押人还将住房证等一些证明交于担保公司以作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同事问我抵押有没有效力。我当时只笼统回答了抵押有效的,但抵押权是无法实现的。后来回家跟别人讨论了一下,还翻了些法条,才发现需要详细作一解答。在上述情况下,抵押人出具的声明可以视为抵押人与担保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

2、思表示。依据物权法第187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及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此时住房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抵押人与担保公司之间要就该房产设立抵押权必须到房管部门进行抵押登记,由于该案中并未进行登记,抵押权实际并未设立。依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此时抵押权虽不成立,但是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担保公司扣留了抵押人的房产证及相关证明,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抵押人私自处分该房产,导致抵押权落空的风险,但是房产证及相关证明是可以补办的,若抵押人到房管部门恶意主张其房产证等材料丢失要求补办,房管部门当然会为其补办,此时虽然有公告等程序,但实际操作中担保公司能否及时得知这一消息仍未可知。如果抵押人补办成功就意味着担保公司手中的证明成了一堆废纸,无实际用途。当担保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可以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为由主张抵押权未生效,此时担保公司只能主张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抵押人房产等资产还存在,担保公司还是有实现追偿的可能的,但是若抵押人采取补办房产证、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脱逃的,担保公司就有无法得到追偿的风险。担保公司从保证自身权利安全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万不可因贪图方便与省钱而冒更大的风险。而从银行角度出发,虽然风险因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转移到了担保公司身上,从个例上不会对银行造成直接损失,但从银保合作角度及长期运作上考虑,也有必要对担保公司的反担保作出督促及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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