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北知识产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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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知识产权法律基础(大学版))单选:1-8 DDAABCDB多选:9.BC 10.ABC 11.AB 12.ABD 13.ABCD 14.ABD简答题1. 如何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三种途径 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主要有三种途径: 一、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由各省级工商局将经过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最后,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该

2、商标是否驰名。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也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其商标驰名,此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通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依照商标法及条例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此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三、通过人民法院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2. 简述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标志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 型号的;(

3、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3)缺乏显著特征 的。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3. 简述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的法定许可:1、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2、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禁止权”;3、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的五种方式;法定许可的五种方式分别是:(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4、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单选:DBAABB多选:7.ABCD 8.ABCD 9.ABCD 10.C 11.ABCD

5、3、问答题1、2004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本课程内容,论述其中有关限制竞争行为(即该解释中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行为)的规定。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所称的“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

6、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3)阻碍当事人一方根据市场需求,按照合理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 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2.论述我国相关立法中所列举的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答: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7、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第5条规定的仿冒行为、第9条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和第14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第10条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规定属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1)仿冒行为包括: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虚假宣传行为包括: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8、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3)商业诋毁行为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国际保护法3单选:ACCBAC多选:ABDE ABC AC ACE AD ABC简答题1.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双

9、国籍”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它是指,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在某一成员国出版,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都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2.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是什么? (。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

10、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就相同主题又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种权力即在申请专利时各缔约国要互相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当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专利时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再就同一主题申请专利的日期。其主要意义是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判断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时间标准这种权利就是优先权。上述的一定期限称为优先权期限上述的第

11、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称为优先权日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单选:ADADAD多选:ABCD BCD ABD ABD AC简答题1. 网络行为应该适用的规范主要有哪些?1.网络的技术规范:即标准化的一些协议,适用于所有与英特网相连的网络.其特点为:非官方性,多元开放性,动态性,技术标准免费。2.技术性法律规范:即以技术指标为内容的,经国家机关制定的,旨在解决技术问题的法律规范。其特点为:国家强制性,技术依赖性,使用范围窄,层级低。3.网络社区法律规范:调整网络应用和网络行为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是传统法律规范延伸的网络的表现。4.其他法律规范:即传统法律规范,为网络规范提供了支撑体系。2. 在现行知识

12、产权法体系中,为什么要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作品性”使其易于成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其易复制性,都与传统意义上的“作品”极为相似,就连侵犯软件权利的方式也主要是复制、抄袭等,因此计算机软件被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一件自然的、合理的事情。(2)、软件可以自动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的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3)、几乎所有的软件都能符合著作权的保护标准而受到保护著作权对软件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其保护标准也不很严格,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即只要是由软件开发者

13、独立创作完成的,即使在软件之间存在相同或相似的内容,也可能获得著作权。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著作的权保护。在欧洲共同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指令(1991)中对软件独创性条件作了较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一个计算机程序的作者以其自身的智力创作完成了该程序,就意味着该程序是具有独创性的,可以受到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国对此均持基本相同观点,我国亦然。从这一点上看,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著作权法比其他部门法更具优势。(4)、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有利于计算机软件发展中的各种权利的平衡由于著作权只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表现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方法及功能等计算机软件的内涵,为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去开发新软件提供了方便之门,有利于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同时避免了对计算机软件的“过度”保护。“表达与思想分离的原则”对维持计算机软件发展中“保护”与“创新”的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对整个软件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特殊的意义。(5)、著作权保护更好的适应了计算机软件的国际化随着信息全球化趋势的加大,计算机软件也日渐呈现出其国际化的特点。世界各国普遍建立了著作权制度,而且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也吸引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加入。因此,计算机软件比较容易获得国际化的著作权保护。福斯国外文凭网 http:/ mFR5vMiuBE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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