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发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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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视剧发行合同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人: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箱:乙方:法定代表人:公司地址:电话:联系人: 电子邮箱:鉴于:1甲方独立或者与他人合作创作并拍摄完成动画片 ( 集,每 集 分钟)并独立拥有其全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2乙方是注册于中国北京的企业法人,是致力于文化创意事业的影视文化 公司,拥有丰富的商务资源和授权代理经验的版权运营公司。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授权乙方发行电视剧 在全球范围内 的发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如多部作品详见附件清单)第一条 许可范围及合作方式:乙方利用自有的技术、渠道及资源优势,推广发行甲方视听节目内容资源业务。一 许可范围及收益说明:1 互

2、联网新媒体平台1.1乙方通过自有的优势资源以及国际链路在国内外互联网新媒体合作平台 上注入甲方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甲方同意在协议合作期限内,向乙方提供甲方 拥有合法版权的视听节目内容。双方分享因甲方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而在合作平 台产生的收益。1.2乙方负责甲方提供的视听节目内容在互联网新媒体合作平台上业务的 整体运营和管理,将甲方提供的节目内容以包括但不限于点播、直播、轮播、广 播、下载、互联网电视、IPTV、数字电视、包月、版权销售等方式在互联网平台 上向用户提供服务。1.3甲乙双方对口团队将进行资源对接,并形成定期交流的机制。新媒体合作收益说明:1.4收益分配:甲方提供的视听节目在乙方进行

3、发行后产生的实际结算收 益,乙方扣除税费后,双方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即甲方获得结算收益扣税 后的50%。1.5结算方式:本协议签署后半年为一个结算期。双方将在每半年对账单出 账后进行对账,乙方应在每个结算期满收到在合作平台提供的使用报告或对账单 后1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对账单,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在乙方收到甲方所提 供相应发票及平台支付的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相关款项。乙 方应保证其提供给甲方的发行销售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6 如发行渠道平台提供数据时间邂逅或结算时间邂逅,以发行渠道平台提 供的数据时间和结算时间为基准,不示为乙方违约。2 海外传统电视台平台(播映权)

4、1.1 乙方利用自有的海外拓展渠道,将甲方的影视作品报送海外版权中心 进行版权审核报备工作。a 如乙方的影视作品在海外版权中心报备成功并顺利发行后,甲乙双方将 按照5:5分享实际发行收益。B 结算及合作模式将以发行平台合同为基准,乙方将在收到款项后,并收 到甲方的正规服务业发票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内。3有线、无线终端发行平台(增值业务)1.1甲方作为影视作品的版权方,将其拥有版权使用权的作品在全球范围 内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数字化制作权、复制权、数字化发 行权以及以上作品的邻接权授予乙方行使。1.2 为了作品的发行效果,乙方有权将许可作品在不改变原

5、形态的情况下 进行汇编和改编,供社会公众在互联网、基地运营商、手机WAP站及客户端进行 有偿点播及下载。1.3 对许可作品在不改变原形态的情况下进行汇编和改编,制作作品的投 入也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有线、无线终端发行平台收益说明:1.4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自行摊销节目制作费用、运营成本,不纳入 分成考核标准中。、1.5在协议有效期内,许可作品在运营商渠道实现了点播和下载收入, 乙方将把从运营商处结算实际收入的50%分成支付给甲方,作为甲方许可作品的 分成收益、1.6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许可作品在协议有效期内,作品上线后,以每半 年为一结算周期,乙方应给甲方发送明确的结算数据结算函、1.7 乙

6、方需保证结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无误性、(包括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中国电信 )1.8 就许可使用费所得,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协定分成收益所得税、1.9 甲方应当于每个结算周期后三日内将发票开具给乙方,乙方应于接 到发票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作品收益费用支付给甲方、4 国内电视台播映权:1.1 甲方保证拥有该作品的合法版权及使用权并拥有授权乙方形式的权 利,凡涉及到该作品著作权等方面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1.2在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及时将该剧的电子版宣传画册、印刷版宣传 画册20套、电子版故事梗概、分集提纲、样片25套(含各类版本预告片)交付 乙方用于发行时的宣传品、1.3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的母带

7、达到省级电视台播出标准,若出现质量 问题应及时更换。1.4甲方有义务配合电视台的技审工作,如因技审问题导致作品无法播 放,甲方应在接到乙方的电子邮件回馈问题后的L个工作日给予更新替换,直 到作品通过技审为止,如因;甲方单方面的原因,导致作品无法正常播放上线, 甲方应承担因此给乙方带来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给乙方带来 的全部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1.5乙方在确定电视台收购合作意向后,及时沟通甲方,并反馈相关情况, 乙方以代理的形式收取发行后收益的总金额的50%作为代理费用。1.6结算模式:乙方在收到电视台的相应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打入甲方指定账户。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8、乙方需保证不超过本协议及授权范围使用甲方作品。2.2 乙方拥有对该剧最终的终审权,发布控制权及决策权。2.3 乙方需保证所有发行收益的真实性及准确性。2.4 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获取收益。2.5 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节目内容资源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合法合规,不 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不与中央电视台及乙方的宣传政策和规定相冲 突。甲方对提供的全部内容承担责任,如内容违法违规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 权益,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予以 全部赔偿。2.6 甲方保证提供的内容具有合法版权,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侵犯任 何人的版权等情形;可以保证该项目内容

9、依照本协议约定方式正常运转,如因版 权瑕疵或引起第三方版权纠纷,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及承 担全部的法律责任。2.7甲方保证已支付该剧中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著作权、肖像权、工作人员劳 务费等相关费用,不会因此导致乙方遭受追溯,如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追溯,由 甲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处理解决,乙方不参与。第三条 合作收益结算3.1 支付方式:乙方以支票或银行转账的形式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收款单位:账 号:开户 行:第四条 合作期限:4.1 甲乙双方的合作期限为 6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4.2 合作期满,如双方均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 壹 年。4.3 合同项下针对海外电视

10、台平台及国内电视台发行合作期限,根据电视 台购片需求及时效可进行相应的顺延,若时限要求在本合同时效内,则以本合同 为基准,若时限超过本合同时效外,则以海外电视台及国内电视台相应要求及合 同为基准。第五条 保密条款5.1甲乙双方均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本协议终止后,对所获悉的对方 的保密信息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协 议双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5.2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5.3保密义务不仅及于本协议双方,也包括各自的关联公司、雇员、代理、 代表和/或顾问;双方同意,各方雇员、代

11、理、顾问、代表为履行本协议所做出 的行为应视作该方行为,由该方承担法律责任。5.4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5.5本协议期满,不影响本协议中保密条款的效力,本保密条款始终有效。第六条 违约责任6.1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需安排取得授权的作品在新媒体平台上进行制作 及上线销售。6.2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需积极安排该授权作品的海内外电视台发行工 作。6.3 如果乙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给甲方及时支付版权使用费,则乙方 应当承担所有等额的经济赔偿。6.4 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商业合作需求即时出具相关授权证明书,以保 证乙方发行业务的顺利进行, 如因甲方版权上的瑕疵或者版权归属不

12、清晰给乙 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应由甲方承担,并赔偿给乙方带来的间接和直接的全部经 济损失。第七条 争议解决及法律适用7.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向北京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2 本协议的订立、履行、争议解决与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 不可抗力8.1“不可抗力”是本协议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 括政府行为、战争、自然灾害等。8.2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 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相关证明。

13、8.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 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该方 责任。8.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30日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延长履行期限或提 前解除本协议。第九条 其他事项9.1 本协议替代并取消双方此前所有关于许可作品的一切口头的或者书面 的协议、备忘录、谅解书等法律文件,但保留原有承诺。9.2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附件:授权书及作品清单9.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 具有同等效力,若补充协议中的条款与本协议相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为

14、准,但本 协议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同等具有法律效力。9.4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第十条 声明及保证: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和保证如下:10.1 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10.2 其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10.3 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10.4 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 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的限制。甲方(盖章):甲方授权代表:2015 年 月 日乙方(盖章):乙方授权代表 :2015 年 月 日授权书本公司:合法拥有电视剧 (导演:)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

15、授权,现将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以独家形式授予北京圣 美轩文化艺术传媒有限公司,具体授权情况如下:授权方:领权方:授权性质: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授权区域:全球 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通过各种传输技术和传输网络进行 传输,在不同地理场所,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持移动设备、机顶盒、播放器等 为接收终端或显示终端,为公众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网络点播、直播、轮播、广 播、下载、互联网电视、IPTV、数字电视(包括传统电视频道播映权)的方式进 行传播的权利和与之相关的复制权、销售权、发行权、放映权及相应增值业务等 权利。接收或显示终端:包括但不限于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手持移动设 备、机顶盒等及授权期限内新出现的电子设备。授权使用期限: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0年 授权方同意在授权有效期限到期后给予领权方 30 个工作日的授权缓冲 期。授权方特别声明:本公司有权做出上述授权,并为此承担一切法律 责任。授权方:日期: 2015 年 8 月 日授权书兹将电视剧如下发行权利独家授予给XXXXXXXXXXXX:全球范围的电视播映权(包括但不限于有线电视、无线电视、卫星电视、付费电视频道等 形式的发行)、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媒体发行权(包括但不限于VOD、 PC、IPTV、手机等载体或通过网络视频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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