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上传人:m**** 文档编号:504880393 上传时间:2023-10-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天津港保税区条例(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贸易稳步发展,保税区的功能逐渐完善,优势也更加明显,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到中国保税区进行投资。下文是天津港保税区条例,欢迎阅读!天津港保税区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促进天津港保税区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是经国家批准设立的、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区实行特殊贸易政策和投资优惠。 第三条保税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物流、加工制造、商品展销等功能。 保税区重点发展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临港加工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鼓

2、励兴办货物仓储、运输、分拨、配送和进出口商品展示、展销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保税区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在促进投资贸易发展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创造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 第五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税区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 第六条 保税区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保税区区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依法制定保税区的具体行政管理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保税区预算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四)审核、批准在保税区的投资项目;(五)负责保税区的规划建设、土地房产、劳动人事、公用事业等管理工作;(六)

3、负责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七)协调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设在保税区内分支机构的工作; (八)履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保税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和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机构外,市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向保税区派出机构。 第八条保税区管委会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畅通、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第九条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保税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依据、行政

4、许可事项和条件、办事程序和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保税区 内企业实施时,应当由保税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保税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保税区内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对于企业和个人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未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办理完毕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保税区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保税区企业收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行政性收费。 第十三条在保

5、税区设立企业,具备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予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并联审批。 第十四条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限定其具体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在保税区设立企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以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出资的,其无形资产价值,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保税区支持科技研发、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保税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保税区管委会负责受理,并组织专家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保税区企业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税收优惠和本市给予的有

6、关税费优惠。 第十八条 保税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进口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和储存在保税区的境外货物,实行保税。 第十九条保税区内加工企业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收关税及进口环节税;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第二十条 保税区企业生产的货物在区内销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二十一条进出保税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应当接受海关监管。货物在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免领许可证件,由

7、海关登记放行,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按照进口货物办理手续;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办理出口手续。出口退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用于返修、配载、合装、仓储和委托加工的非保税货物进出保税区,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四条 保税区内的货物可以在区内企业之间转让、转移;货物储存的期限不受限制;对储存的货物可以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等商业加工。 第二十五条保税区鼓励投资者在区内兴建和经营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 第二十六条保税区鼓励发展金融、保险、代理、律师、会计、信

8、息、咨询等服务业。 第二十七条 保税区设立保税区企业发展金,对符合区域功能的产业和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保税区与天津港一体化发展的要求,经国家批准,可以设立保税码头,接受港口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年月1日起施行。199年10月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2年12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天津港保税区管理条例、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规定,193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天津港保税区土地管理规定、天津港保

9、税区劳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保税区的功能和特点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劳务/用工合同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