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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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以物抵债方案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 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 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就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行为,应严 格审查当事人之间的以物抵债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其他债权人 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通过以物抵债实现债权清偿 的同时,亦应防止侵犯他人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文执行中 以物抵债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可供参考的规范性文 件及相关典型案例和裁判要点梳理汇总如下:一、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民诉

2、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拍卖、变卖】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 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 当拍卖被查圭寸、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 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 购。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不经拍卖、变卖的以物抵债】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 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 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拍卖、变

3、卖的处理】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 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 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 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以物抵债裁定的物权变动效力】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 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 人时转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抵债财产的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后,需从现占有 人处交付给买受人或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

4、十八条、第百十九条和本规定57条、58条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 发2017 2号】第十七条【执转破中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的不再移交受移送法院】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 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 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 的财产,不再移交。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 产权益的通知【法2016401号】第四条【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处理被执行财产】提高财产处置变现效率。对被依

5、法查封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置时, 要依法优先采取拍卖等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财产价值的 变现方式。要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 节,防止对拟处置财产低估贱卖,侵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对 于司法强制拍卖要求一次性付清价款,门槛较高,可能不利于 扩大竞买范围的问题,可借鉴部分地方法院的成熟经验,在司 法拍卖中开展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揭合作,降低竞买门槛, 通过更广范围的竞价更好地让拍品变现。2017年1月1日起, 全面推行优先用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财产,以降低处置成本、 提高成交率、溢价率,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 法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

6、的规定最大限度提高司法财产处置的公开性、透 明度,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有效去除拍卖环节的权 力寻租空间,斩断利益链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2016 18 号】第二十八条【网拍暂缓拍卖和中止拍卖的情形】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 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 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 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

7、续拍卖 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第五条【符合司法赔偿中的执行错误情形】 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十)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的,或者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而未依法评估,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16)5号】第七条【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

8、,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 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 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0号】第五条【执行行为异议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第七条【执行行为异议适用范围的界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 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

9、法院应当依照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查圭寸、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 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 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 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第二十六条【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标准】金钱

10、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 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 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 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 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 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

11、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 行异议之诉。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第三条第二款【计息截止日】 人民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 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通 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至财产变价完成之日。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刑事中的以物退赔】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

12、 变卖等变价措施。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 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 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 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法发2014 18号】第三条【公开的渠道和内容】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 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第四条

13、【拍卖信息的公告】 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 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14、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法发2006) 11号】第九条【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附卷要求】执行款物的收付材料必须附卷,包括收取执行款物的收据存根;交付、退回款物后当事人开具的收据;划款通知书;法院扣收 申请执行费、实际支出费的票据;以物抵债裁定书及抵债物交 付过程的材料;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后交付款物的收据复 印件等。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氮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九条【以保留

14、价进行抵债】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法院就拍卖成交或抵债应出裁定】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 或者承受人。第二十八条【不动产三次流拍以后的以物抵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

15、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 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 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 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 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 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 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 债的,应当解除查圭寸、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 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 ) 2号】【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无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 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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