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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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及有关规定(一)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意义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植物病虫害的预防和除治。我国的森林病虫害种类 多,发生面积大,损失严重。至1988年,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已达967x10的4 次方h川,材积损失达到1450x10的4次方m3,经济损失约14.5亿元,这三项数 字均远远地超过了森林火灾的危害。因此,有人把森林病虫害叫做“不冒烟的森林火 灾”,是林业发展的大敌。加强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和除治工作,对于减少森林资源损 失、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 续发展有重要意义。国务院于1989 年 12 月颁布了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把森 林

2、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使森林保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二)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方针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明确提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预防为 主”就是要从维护森林生态环境的观点出发,从造林规划设计开始,在林业生产的各 个环节上采取预防措施,实行科学管理。切实做到良种壮苗,适地适树,大力营造 昆交林和封山育林。要注意保护生物的多样性,维护好森林的生态平衡,充分发挥 生物的调控作用,提高森林自身抵御病虫害的能力,以达到森林有害生物可持续控 制的目的。 “综合治理”就是充分利用病虫和森林生态环境的辩证关系,以预防为主, 以林业防治技术措施为基础,以森林植物检疫为重要手段,发展森

3、林生物群落中不 利于病虫而有利于林木健康成长因素,因地制宜地、经济地运用生物、物理、化学 等相辅相成的系统防治措施,把病虫控制在不成灾的水平,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 林木速生丰产的目的。(三)森林病虫害防治的责任制度1。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责任制度根据森林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制定有关森林病虫害防治的措施和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并负责 组织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预防和除治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防治机构 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区、乡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区、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按着“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对防治不利或根本不予防治造成森林病

4、虫害蔓 延成灾的单位和个人,按情况责令其限期整治、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对防治工作 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或奖励。2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的规定森林病虫防治条例要求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和县必须建立 起四级测报网络,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和“专业测报与群众测报相结合”的办法。 根据森林病虫害测报中心和测报点对测报对象的调查和监测情况,定期发布长期、 中期、短期森林病虫害预报,并及时提出防治方案。3.林植物检疫的规定森林植物检疫是预防森林植物免受某些危险病虫害的重要措施,也是贯彻“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有力保证。森林植物检疫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颁布法令,设立专 门机构,采取一系列措施

5、,对种子、苗木、其他繁殖材料及林木的调运与贸易进行 管理,通过控制和检验,来防止危险性病虫及杂草传播蔓延的一种法制性措施。根 据规定,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名单,由国务院林 业主管部门制定;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可制定本地区的补充名单,报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备案。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 各口岸的植物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法律规定,加强检疫工作。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

6、应划定为疫区,采取措施,封锁消灭,防止植物检 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 疫对象的传入。4。森林病虫害预防除治的规定森林法中规定: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积极的措施进行预防。以营林措 施为主,选用优良的种子和苗木,营造混交林,实行科学育林,结合生物防治、化 学防治和物理防治等治理措施,改善森林的生态环境,提高防御森林病虫害的能力。 发生森林病虫害时,有关部门、森林经营者应当采取综合防治措施,及时进行除治; 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 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病虫害时,都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经营单 位和个人电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除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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