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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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措施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于地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的法律制度。下文是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法,欢迎阅读!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依据中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相关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市容、计划、建设、环

2、境保护、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第四条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评和奖惩。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第五条公安机关应该依法推行职责,立刻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实施公务等违法行为。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3、应该主动支持执法局实施公务,并有权阻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二)城市计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

4、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它行政处罚权。第八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负担对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严格推行职责,做好城市管理日常工作。第三章执法程序第九条执法局执法人员实施公务时,应该佩带统一的执法标志,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或不依法说明理由和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能够向执法局或相关部门举报。第十条市、区执法局应该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制度,

5、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职责范围内的,执法局应该立刻查处;属职责范围外的,执法局应该立刻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处理。执法局应该将查处或移交处理的情况通知举报人。第十一条执法局实施公务时,能够采取下列方法:(一)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入被检验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进行检验;(二)依法查阅、调阅或复制和违法行为相关的资料;(三)依法取得相关证据资料;(四)依法暂扣违法行为所包含的工具、物品;(五)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其它方法。第十二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更正或限期更正违法行为。对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刻纠正,未造成

6、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而且全部应该给罚款的,执法局应该适用罚款数额最高的一项要求给行政处罚,不得合并或重复罚款。第十三条执法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通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受的权利。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应该听取当事人的陈说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该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十四条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l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能够当场填写统一制作、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

7、,并通知当事人在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依法给20元以下罚款或不妥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实施的,执法人员能够当场收缴罚款,并按要求上缴。第十五条除前条要求能够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局实施的其它行政处罚,应该全方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止,由执法局法制机构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确应给行政处罚的,报执法局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该给较重的行政处罚,执法局责任人应该集体讨论决定。执法局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该通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8、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局应该组织听证。第十六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该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收据;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七条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方法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向当事人下达通知书;(二)实施暂扣时,应该制作清单,写明财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等,由承接人和当事人署名或盖章。清单由实施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三)暂扣不得超出1个月。第十八条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依法强制拆除的,执法局应该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当事人逾期拒不推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前,区人民政府应

9、该公布通告。对私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执法局应该责令当事人马上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的,执法局能够强制拆除。第四章配合和协调第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局应该亲密配合、相互监督,建立协调、有序的工作制度。第二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验中发觉的违法案件,应该移交执法局处理;执法局应该在收到相关书面材料后立刻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通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应该在行政许可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执法局。第二十二条执法局对违法案件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

10、,能够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执法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案件的类型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立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觉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妥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执法局。第二十三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判定的,应该提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判定机构进行判定;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该在3个工作日内或法定的时限内进行技术判定,并书面通知执法局。第二十四条执法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发觉违法行为人应该缴纳赔偿费、赔偿费或恢复原状的,应该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关部门作出赔偿、赔偿及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接

11、到通知的部门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偿、赔偿或责令恢复原状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执法局应该通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而不通知的,违法行为人应负担的赔偿责任由执法局负担。第二十五条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责令当事人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补办相关手续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该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执法局征求意见的通知后,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执法局依法实施强制方法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相关部门在城市管理中需要执法局配合的,应该相互通知,主动配合。第五章执法监督第二十七条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

12、应该依法接收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监督。区执法局适用通常程序查处的违法案件,应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5日内报市执法局立案。市执法局发觉区执法局对违法行为应该查处而没有查处的,应该责令其查处;发觉区执法局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妥的,应该责令其纠正,并依法追究过失责任。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能够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市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市、区执法局应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评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统一培训、统一考评和轮岗交流制度,

13、坚持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第三十条执法局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应该自觉接收社会监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执法局或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执法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应该按要求立刻查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一)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的;(二)私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给追缴,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

14、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索取或收受她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二)玩忽职守,对应该给阻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阻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正当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21年10月31日起施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个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要求,“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实施标准行政处罚的实施应该遵守下列标准:1.当事人自觉推行标准;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实施标准;3.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该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不过,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能够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推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够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或扣押的财物、划拨冻结的存款、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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