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模板诈骗罪和民事欺诈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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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 格式整理版“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新解刑法第 224 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比较突出, 合同诈骗罪作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 如何与民事欺诈行为划分开来, 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与法律适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诸多类似, 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标准,也是以此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 而往往对非法占有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给定罪带来困惑。为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特征, 清楚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律师整理如下识别要点及注意事项: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民事欺诈

2、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会有一些虚假不实的言语和行为, 这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具有重要意义, 否则有可能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混同, 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主观目的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签合同为名,达到非学习指导参考WORD 格式整理版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虽然主观上有欺诈,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以追求谋利为目的。2、行为性质不同:两者都有欺骗行为存在,但二者的性质完全不同,民事欺诈主要是违背诚信原则,虽然客观上当事人也采取欺骗方法,却是在履行合同的前提下的欺骗,行为的目的只是出于谋利,使相对人

3、产生错识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合同诈骗罪是想利用合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犯罪行为人本质上没有承担合同义务的诚意,而是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非法将其财物占为已有。3、欺诈的手段和程度不同:民事欺诈通常比较直接,有一定的限度,只要对方当事人加强警惕,多数是可以避免的;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和恶劣,如伪造身份证明签约等, 被害人往往难以防范和避免。从司法实践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 刑法列举了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有这些行为存在, 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同时还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因素

4、, 最终确定主观特征:一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行合同能力是基础,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故意夸大履约能力,合同订立后不学习指导参考WORD 格式整理版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订立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但事后经过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 且有积极的履行行为, 或行为人有部分能力或提供了担保,但由于某些原因造成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应属于民事欺诈。二是、行为人履约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一般没有履行合同行为,即使有部分能力,也是为诱骗对方当事人,意图使对方当事人交付财物而将其非法占有, 如果行为人有履行能力, 并为履地合同做了客观努力

5、, 即使未能完全履行, 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是、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 行为人如果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部分用于挥霍或从事非法活动、 偿还他人债务、 携款逃匿等,应当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用于合同的履行, 即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 也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四是、行为人事后态度: 如果行为人事后积极挽救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能主动承担违约责任或制订还款计划保证履行,则不应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措施补救对方损失,不承担违约责任,甚至推拖责任或有逃匿行为的,一般应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二、单位犯与自然人犯的区别:根据全国法

6、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未作为单学习指导参考WORD 格式整理版位犯罪起诉的单位犯罪案件处理精神, 审判程序并无不当, 但由此反映的单位犯与自然人犯在司法中突显的问题,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构成即有单位又有个人,二者区别是:一是、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主体不同;二是、行为人是否为单位利益、体现单位整体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实施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在主观上是否为单位利益, 客观上所得利益是否归属单位。 单位行为必须是以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认可的行为, 看该行为是否经过单位决定或认可, 是否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客观上是否表现为单位以其人力或财力实施。三是、单位犯罪中,如果个人有部分分赃,即有单位人员将合

7、同诈骗所得财物的一部分归单位所有, 一部分归个人所有, 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构成和共同犯罪情况认定。三、交易次数在定性中的作用:多个主体、多个法律关系并存的情况下,在单次业务中,行为人在某一业务中使用欺诈手段, 将另一方持有的财物占为已有并处分,此行为本身来看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特征。 如果考虑这一行为发生的具体背景, 业务联系过程, 或将业务放在整体背景下,或有其他第三方的利益参与,这种情况下,对此行为要慎重评价。合同诈骗罪是主客观统一的整体, 是行为与结果的有机整体,应同时重视或考查对规范的违反和对利益的侵犯两方面。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合同, 将所得款大部分用于合同履行的情况,如何定性:学

8、习指导参考WORD 格式整理版行为人获得财物后, 进行了履行合同的努力, 并非签订合同后听任不管,或采取转移、隐匿资产,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不具备履行条件,这种情况下,容易发生错误推断。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基本反映不履行合同的故意, 则应当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把获取的财物又投入履行行为或履行中介活动, 而不是用挥霍、偿还债务或携款逃匿, 没有明显的侵吞合同款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亦很难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不宜按合同诈骗罪处理。五、受害人未受实际损失对定性的影响:实践中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时使用了如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等欺诈手段,但受害

9、人基于对土地增值、市场供求与风险市场因素的合理预期, 通过商业运作和经营活动, 获得了收益,同时合同目的得以实现, 当事人并没有因为行为人欺诈行为而受到损失, 这种情况下, 行为人的客观方面可能具有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欺诈特征, 此时应当立足于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情况分析, 不以个人的手段为判断标准。 合同诈骗罪保护的客体是财产权, 而不是交易中的诚实信用, 不能因为一方在交易中有不诚实的行为, 就认定为诈骗犯罪, 如果最后没有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话,不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行为人骗取财物没有从事非法活动, 而是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正当用途的情况, 实践中,

10、确实存在一些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学习指导参考WORD 格式整理版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但也不愿意履行合同, 而是想利用合同得到当事人的财物, 用于解决自身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再归还财物,在问题尚未解决以前,以各种理由拖延归还,这种情况属于“合同骗用” ,对此,有人认为对于合同骗用行为,应当区分临时骗用与长期占用拒不归还分别处理。 临时骗用的情形是,行为人想利用合同作应急之用,渡过困难期后归还,并无永久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 行为人有归还诚意和愿意承担责任的态度,同时行为人还必须确有解决困难和承担责任的实际行动。长期占有不还的情形:随时间推移,行为人采取打欠条、切断联系等方式拖延履行合

11、同,将合同款用于偿还债务或其他经营项目。相当长的时间内拒绝履行,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的目的明显,表面上看行为人没有挥霍、 潜逃等侵吞合同款的行为, 但实际上行为在对方多次推促下, 具有偿还条件却不归还, 仅仅是口头上承诺履行,事实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搪塞, 长期占有他人财物,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人的财物所有权表面上没有明显被完全剥夺,但长期拖欠与占用的行为, 事实上已经占有他人财物, 所有权处于事实被夺的状态, 具有完全被剥夺的现实危险, 依法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七、法律价值体现:合同作为经济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纽带, 对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社会有序运行起着巨大作用, 合同诈骗罪是伴随着合同制度的产

12、生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欺诈经济犯罪, 扰乱了市场秩序, 侵害了学习指导参考WORD 格式整理版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 违反了国家管理制度, 必须依法打击。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完全禁止或避免欺诈行为是不可能的, 交易中的许多欺诈行为无法都用刑法手段规制, 大多数靠当事人自身避免。因此,从法律上将此类行为分为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绝大多数此类行为以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如果损害了国家利益,合同当然无效,如果损害的不是国家利益, 则赋予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如果行为人未能通过法律程序撤销的, 合同仍然有效。立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稳

13、定, 以便更多地保仿受害方的利益, 被害方如果认为受欺诈而与行为人订立合同,其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从刑法的角度看, 刑法作为社会规制行为的最后防线, 根据一定的规则控制和处理, 能够用其他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 尽量不用刑法手段,刑法作为所有社会体系中最具强制力的法律手段,也不是万能的,必须以其他手段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维持社会秩序。合同纠纷、欺诈纠纷、 合同诈骗都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下不断变换反复出现, 因此在办理合同诈骗类犯罪案件时, 依据刑法规定的内容,根据几种情况相互之间的界限,准确区分和认定,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案件, 在考察案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对该行为属于民事还是刑事进行分析判断, 还可以根据案件能否以民事手段来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 是否确有必要动用学习指导参考WORD 格式整理版刑法手段, 作为认定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考查点之一。北京天依张生贵整理学习指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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