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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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 第一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行为 一、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 (一)惩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

2、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A、已缴足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仍虚报注册资金的: (1)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

3、罚款; (3)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5)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B、未缴足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且虚报注册资金的: (1)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不足登记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有限

4、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二十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占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处以虚报注册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4)经责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公司,或者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C、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

5、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除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之外的公司登记事项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的,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危害后果

6、较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股东登记、股权登记或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6)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二、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为 (一)惩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公司的发

7、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 2、虚假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但已造成危害后果,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3、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由

8、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4、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5、虚假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七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 (一)惩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

9、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抽逃出资金额不足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的罚款; 2、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由公司登记

10、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七十的,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五万元以上不足七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 4、抽逃出资金额占应出资金额百分之七十以上,或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七万元以上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二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四、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供应虚假材料的行为和因过失供应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行为 (一)惩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

11、百零八条第一、二款: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供应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供应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供应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

12、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供应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二)参照标准: 1、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参照以下标准惩罚: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为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

13、得为三万元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2、担当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供应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参照以下标准惩罚: (1)所得收入不足一万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轻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所得收入不足三万元,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较重的,或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但供应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所得收入不

14、足三万元,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或所得收入超过三万元,已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处以所得收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外,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五、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分公司名义的行为 (一)惩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

15、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责令30日内改正。 (2)逾期未改正,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未改正,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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