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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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篇一: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关于商业银行 向社 会投资者 转让贷款 债权 法律 效力有关 问 题 的批复 (2011-05-11 11:09:48)转载标签: 分类: 公司对外融资与担保法务文化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 24 号广东银监局:你局关于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个人有关问题的请示 (粤银监报【2009】 5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 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 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二、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像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人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三、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价格,接受社会监督。五、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九年二月五日附注:银行债权转让相关法律问题总结一、相关规定1 、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 银办函 (2

3、001)648 号)2001 年 7 月 30 日 , 中国人民银行针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作出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 : “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3 、 2009 年 3 月 30 日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 10 条规定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已经涉及诉讼、执

4、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合同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 , 裁定变更诉讼主体或者执行主体。 ”第 11 条规定 “: 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债权 , 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债权后 , 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 , 可以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依照规定 、 会议纪要等相关规定, 银行通常先将债权转让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 其受让银行债权后再通过债权转让或以整体资产包的形式将债权转让予非金融机构。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

5、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 “: 权利人享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 并将该债权予以转让, 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 应当认可该债权转让的效力。 经相关人民法院审查后债权受让人可依生效裁判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该规定明确即使是银行债权 , 只要该债权不属于合同法第79 条例外规定 , 就可以转让。5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银行不良金融资产转让纠纷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 “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 , 债权主体发生变更, 受让人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的 ,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6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6、银监办发 200924 号) 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 , 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被认定合同有效。 第二 , 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 , 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 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 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 , 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 , 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 ,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 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 ; 对转

7、让的贷款债权, 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 , 以形成公允的价格 , 接受社会监督 ; 转让贷款债权的 , 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 , 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篇二:商业银行资产转让相关规定【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 2000.05.27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川府发200026 号 【实施日期】 2000.05.27 【唯一标志】 16795010(二十五)鼓励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1、对资产和负债基本持平的企业,可实行零资产转让,但须明确界定收购方的法律责任,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收购方承担。2、重组后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企业产值的5 0 %

8、以上的,当年可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3、重组后的企业经省经贸委、省科技厅认定,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返还5 0 %企业所得税。4、托管或租赁、承包严重亏损的企业,其期限不少于5年。在经营期内,全部返还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2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05.06.17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2004 378 号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汉口支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国

9、家根据有关政策实施的,具有政府指令划转国有资产的性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此复。【发文字号】 2004 民二他字第25 号 【实施日期】 2005.06.17 【唯一标志】 78231【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 2009.03.17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政部令第54 号 【实施日期】 2009.05.01 【唯一标志】 114559第四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包括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

10、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证券交易系统交易为主要方式。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第六条 拟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禁止转让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不得转让。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在境内外依法设立子公司或者向企业投资的,由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所设立子公司和投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转让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国有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二)研究行为是否有利于促

11、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三)审议所属一级子公司的事项,监督一级子公司以下的资产转让事项;(四)向财政部门、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资产转让情况。第五十一条金融企业国有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

12、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 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部门】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银监发 200572 号 【发布日期】 2005.11.18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银行综合规定【

13、实施日期】 2005.11.18 【唯一标志】 105554【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 2000.11.10 【法规类别】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专业公【唯一标志】 34755司【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 297 号【实施日期】 2000.11.10 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第十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将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金融

14、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受本公司净资产额或者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第十七条 实施债权转股权,应当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有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 篇)第十八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 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并与企业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转股权的方案和协议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 篇 相关论文 1 篇)第十九条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应当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经营机制,建立规范的公司法

15、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帮助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分离企 业办社会的职能。第二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股权后, 作为企业的股东, 可以派员参加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相关论文 1 篇)第二十一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企业股权,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转由债权转股权企业依法回购。 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债权转股权工作。【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让,也可以第二十二条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第二十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企业2001.07.30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你分行 关于商业银行将借款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行为是否妥当的请示 (上海 银发【 2001 】 124 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关于合同债权转让的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及其他权利一般原则上是可以转让的,但由于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金融债权的转让在受让对象 上存在一定的限制。按照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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