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性更改与非实质性更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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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分析: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

2、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2、我方A公司向美国洛杉矶的B公司要约某商品2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洛杉矶,写明收到信用证

3、3个月内交货,限3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公司承诺要约,要求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开来即期信用证。但该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请问A公司这样做是否有道理?分析:有道理。(四)逾期的承诺:(这里经常会有案例)当承诺通知到达时已经超过了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时,形成逾期的承诺。逾期承诺一般无效,下列两种情况有效:1、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承诺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要约人2、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不是受要约人的过失。要约人若不及时反对,仍有效力.3.我出口企业对法国某商要约限10日复到有效。9日法商用电报通知我方承诺该要

4、约,由于电报局传递延误,我方于11日上午才收到对方的承诺通知。而我方在收到承诺通知前已获悉市场价格已上涨。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该案双方洽谈过程中,对公约的适用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传送到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要约已经失效。据此,我方于11日收到法商的承诺电报属因传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因此,如我方不能同意此项交易,应即复电通知对方:我方原要约已经失

5、效。如我方鉴于其他原因,愿按原要约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可回电确认,也可不予答复,予以默认。4、1997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订货单一份,要求对方在6月20前将承诺回复送达A公司。该订货单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B公司6月19日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事后,当B公司催促A公司尽早开立信用证时,A公司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请问: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A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分析:A公司主张成立。理由:首先,中美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因此本案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约束。根据公约的规定,有效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要约人。据此,本案B公司于6月19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承诺通知,20日不可能送达A公司,即构成逾期接受(承诺)。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逾期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逾期承诺有效,则合同成立。本案A公司并未对逾期承诺予以确认,所以该承诺无效,该合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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