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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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 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_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金属非金属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21年月1日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

2、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四)没有及时填绘图,现状图与实际严重不符。 (五)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六)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八)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九)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十)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矿山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与设计要求不符。 (十

3、一)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十二)在突水威胁区域或可疑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进行探放水。 (十三)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十四)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五)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十六)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十七)未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十八)具有严重地压条件,未采取预防地压灾害措施。 (十九)巷道或者采场顶板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支护措施。 (二十)矿井未按照

4、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十一)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十二)提升系统的防坠器、阻车器等安全保护装置或信号闭锁措施失效;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 (二十三)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或双电源供电,或单一电源不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需要。 (二十四)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变压器或井下使用的普通变压器采用中性接地。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三)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

5、开采。 (四)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五)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六)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八)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九)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以上。 (十)封闭圈深度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十一)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十二)危险级排土场。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二)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

6、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三)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 (四)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五)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六)未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七)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八)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小于设计规定。 (九)排洪系统构筑物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十)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十一)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十二)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方法及判定标准 一、重

7、大事故隐患可通过直接判定法、综合判定法、专家论证法和专项评估法等进行判定。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未按规定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与住宅、宿舍、人员密集场所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3、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储罐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4、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储罐、容器、管道等泄露; 5、宾馆、饭店、商场、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或虽设置有关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

8、; 6、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面积超过规定50%; 7、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或数量不符合规定; 8、容易引起火灾等重大事故的生产车间、经营场所、仓库与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游乐厅等儿童用房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规定; 10、同一企业有两类以上特种设备、设施未按规定检测、检验,或有两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三、具备下列三种以上情形(含本数),可综合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足或被占用; 2、疏散通道上放置物品,影响人员疏散; 3、禁令、警示标志数量不足或损坏; 4、消防器材数量不足或选型不正确或过期、损坏; 5、特种

9、设备、设施或机械冲压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6、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有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换气设施、或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 8、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设备或电气线路;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相应防爆开关和设备; 、在有防雷、防静电要求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检测、检验; 1、在公共场所,违反规定使用可燃材料装修,或电气线路敷设不符合要求; 12、建筑工地的脚手架,防护栏搭设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各类孔洞、井道口防护措施不严密; 13、高危行业的重点岗位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违规上岗; 1、违规用火用电或现场管理混乱。

10、 第三篇: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

11、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千真万确事故隐患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

12、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

13、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

14、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第四篇。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施行12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签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总局令第85号),并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64开定价:元社号:776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解读大32开社号:定价:19元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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