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 简述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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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答题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节对象。答:国际私法的调节对象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凡有如下状况者,即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也可以是国家或国际组织;(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毕的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它涉及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2.法律冲突的实质是什么?答法律合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

2、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法律的域内效力,重要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法律的域外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因而,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的冲突,也就是外国属人优越权与内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而内国法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也就是内国的属人优越权与外国的属地优越权的冲突。3简述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不同性质的冲突。答:(1)区际法律冲突,即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2)人际法律冲突,即指一国之内合用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3)实际法律冲突,是指也许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4简述国内的国际私法的定义及

3、其特点。答: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节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步涉及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规范的统一实体规范一级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种独立的部门。其特点是:(1)强调了国际私法调节对象的特殊性,而调节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2)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3)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多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重要内容。()指出了为实现调节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涉及其她三类规范。.强调保护

4、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因素是什么?答:(1)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资本和技术输出国与输入国之间经济实力的差距,每个国家的人口中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差距,以及公司与消费者、男人与妇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益上的多种矛盾都还存在。如果只是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互利,而不从国际私法制度上保障实质上的平等互利,将不能推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也不能推动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因此,在国际私法解决上述种种跨国性的司法问题时,要强调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2)为避免国际民商事活动中贬损弱方当事人和发展中国家的权益,也要强调在私法活动中贯彻这一原则。6.1法国民法典中有

5、关冲突法的规定有哪些特点?答:()在属人法方面,把自“法则区别说”以来始终在欧洲实行的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2)它的第条和其他某些条文,都是通过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对什么问题合用法国法。()采用分散在有关篇章中规定实体民法规范的同步,附带规定有关冲突规范的立法方式,对后来许多国家(如比利时、西班牙、阿根廷等)的立法也产生过直接的影响。7.简述现代冲突法统一工作的重要特点。答:(1)从内容来看,在冲突法和实体法方面,已经越来越明显地体现出工作的重点已经从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逐渐扩大及于整个国家经济、贸易关系、侵权责任和电子商务等新的领域。在程序法方面,则已覆盖了国际民事诉讼、商事仲裁的各个重要方

6、面及ADR。(2)通过国际努力,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正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在统一冲突法的进程中,法系之间老式的对立与差别不断得到协调与缓和。在程序法上,参与统一化工作的国家之间也大都采用求同存异的态度。这些都表白国际私法的趋同化走势在日益加强。.简述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基本观点。答: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一方面抓住了法律的域内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主线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重要的互相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1)域邦的法则能否合用于在域内的一切人(涉及非居民)。()域邦的法则能否合用于域邦以外的自己的居民。并把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完全建立在“物法”和“人法”的辨别上,觉得凡属物法,则必

7、须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合用,但也只能在其管辖领域内合用,而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亦即对人不利的严禁性法则,是可以随其居民之所至而合用于域外的。至于如何辨别那种法则是物种法那种是人法,该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求助于法则的词语构造的不同来实现这种辨别。9.简述杜摩兰学说的基本思想答:杜摩兰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之一,其重要奉献是最先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当合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后人把她的思想加以理论化而称之为“意思自治”原则。杜摩兰主张契约应合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甚至觉得,虽然 当事人未作这种明示的选择,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合用哪一习惯法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她虽然也是赞

8、成把法律作“物法”、“人法”辨别的,但是她竭力主张扩大“人法”的合用范畴,而缩小“物法”的合用原则。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后来逐渐成为选择契约准据法的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10.什么是法律关系本座说?它对国际私法的发展有何影响?答:“法律关系本座说”是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在其所著现代罗马法体系(第卷)一书中提出的。她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点出发。觉得涉外民事关系应合用的法律,是该涉外民事关系以其自身性质拟定的“本座”所在地的法律。这样,不同国家的法院审理同一涉外民事案件,就可以得到一致的判决成果。萨维尼的历史功绩其学说对国际私法发展的影响重要表目前如下三个方面:()她在分析与探寻多种法律关系

9、的本座所在时,重要是从法律关系的“重心”以及与法律关系存在最密切、最重要的联系出发的。她终结了存在数百年的法则区别说,并且开创了一条法律选择的新路子。(2)她的这种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发展有着重大影响。(3)她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回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11.简述优利克胡伯德三原则。答:()任何主权者的法律必须在起境内行使并约束其臣民,但在境外无效;(2)凡居住在其境内的人,涉及常住的与临时居住的,都可视为主权者的臣民;()每一国家的法律已在其本国的领域内实行,根据礼让,行使主权权力者也应让它在自己境内保持其效力,只要这

10、样做不致损害自己的主权权力及臣民的利益。12.简述冲突规范之间的冲突体现。答:(1)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畴”所使用的概念虽然相似,但指引准据法的连接点却不相似。()两国的冲突规范,不仅“范畴”所指相似,并且用以指定准据法的连接点也相似,但是该两国对连接点的认定或解释却不相似。()两国的冲突规范的“范畴”和“连接点”完全相似,并且对连接点的解释也完全相似,可是对“范畴”所波及的事实状况在法律上的“定性”或“归类”不同。这种状况,被称为冲突规范的“隐存冲突”。3简述反致的概念及种类。答:()反致。这里只指狭义的反致。这种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过)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引乙国的法律作

11、准据法时,觉得应涉及乙国的冲突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却应合用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作准据法,成果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实体法判决案件的制度。()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依甲国(法院国)的冲突规范本应合用乙国法,但它觉得指定的乙国法应涉及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此种民事关系应合用丙国实体法,最后甲国法院合用丙国实体法作出了判决,这称为转致。(3)间接转致。对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国)冲突规范指定合用乙国法,但乙国冲突规范又指定合用(涉及冲突法在内的)丙国法,丙国冲突规范却指定合用甲国实体法作准据法,最后甲国法院合用本国的实体法来判决案件的状况。14.简述中国内地和香港、

12、澳门和台湾地区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答: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民商事实体法和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的权限,故目前类推合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或由各法域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是一种简朴可行的措施。待条件成熟后,在各地充足协商与协调的基本上,再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全国统一的实体法。对于中国四法域之间额区际法律冲突,目前,在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均是类推合用自己的国际私法来解决的,而台湾地区已于1992年发布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于进行了第8次修正),同年发布了该条例的实行细则。条例的民事部分(第1条至第4条)对两岸法

13、律冲突的解决作了具体规定。此外,台湾地区还于199年发布了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简称港澳条例,于作了增订和修正),并发布了实行细则。对于台港澳之间法律冲突的解决,其第38条规定:民事事件,波及香港或澳门者,类推合用涉外民事法律合用法。涉外民事法律合用法未规定者,合用与民事法律关系有重要牵连关系的法律。15简述国际私法中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答:法律时际冲突的解决,也因其发生的因素不同而有区别。如在冲突规则发生变化时,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和“既得权保护”的一般原则,应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它与否具有溯及力以及溯及的条件。在连接点发生变化时,各国在实践中多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分别采用容许合用新连接点指引的法

14、律(即可变更主义)的措施,以使问题求的公正合理的解决,即不破坏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不应让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意图得逞。在被指定的准据法发生变化时,也应看到改变化后的准据法与否具有溯及的效力,它的合用与否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严重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特别在波及第三世界国家的重大利益时,更不适宜毫无条件地合用“既得权保护”原则。16.简述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答:()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要比合用某种法律的意图;(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合用的强行法或严禁性的规定;()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故意变化连接点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

15、如变化国籍、住所地、物之所在地等;()从客观成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合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1对外国法的查明,有哪几种不同的措施?国内法律对该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答:重要有:(1)由当事人举证证明。英美等一般法系国家和部分拉美国家采用这种做法。(2)法官依职权查明,不必当事人举证。这重要是把外国法也看作法律的欧洲大陆某些国家的做法,如意大利。()法官依职权查明,但当事人亦负有协助的义务。德国、瑞士等国便采用这种做法,但更注重法院的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涉外经济合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应当合用的外国法律。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1)由当事人提供;(2)

16、由与国内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机关提供;(3)由国内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国内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1.简述国内法律中有关公共秩序的规定。答:国内民法通则第一次全面规定了公共秩序保存制度,该条规定:“根据本章规定合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此处的“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就是国内法律中的公共秩序。从该条的规定来看,就立法方式而言,它采用的是直接限制外国法合用的立法方式,是一种颇具弹性的自由裁量条款,一般来说,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国内法律的基本原则和道德的基本观念。从公共秩序的合用来看,应觉得援引该条款排除外国法的合用,是一种例外状况,在正常状况下,法院应合用经冲突规范指定的外国法律。1.国民待遇制度在国际私法上有何意义?当今国民待遇制度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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