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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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照明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合理使用能源,减少浪费,节约用电,降低生产成本,特制订本规定。二、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三、职责3.1设备能源部负责照明灯、应急灯的维修、维护管理工作。3.2各部门主管领导对照明灯、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3各部门(车间)主任指定专人根据生产需要或天气变化,开关所属区域内照 明灯。3.4设备能源部负责检查落实工作,监督车间照明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四、规定4.1开灯时间:4.1.1各办公室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 00以后,加班 结束后最后一人负责关闭照明灯。4.1.2车间照明灯开启时间夏季18:00以后,冬季17: 00以后,每层

2、车间 中间两跨视情况开灯,加班结束后及时关闭照明灯。4.2各部门、车间必须指定区域负责人,由专人开关照明灯(车间照明灯为金卤 灯,不要频繁开关,间隔时间半小时)。4.3办公楼走廊、无人工作场所等照明灯做到人走灯灭,不能开长明灯。4.4如遇天气变化及车间内明暗变化等情况,各车间主任或班组长可根据实际 情况酌情开关灯。4.5无关人员不准随意开关车间照明灯。4.6没有员工操作的区域,少开或不开启照明灯。4.7发现灯不亮或忽明忽暗等情况,当班长/组长需及时向设备能源部维修人员 报告进行维修或更换灯管。4.8设备能源部设备管理员做好所有灯具的周期维护检查工作,确保灯具和开关 完好。4.9车间安排临时加班时,必须明确关灯负责人。五、检查与考核5.1各办公室区域照明负责人不按规定时间开关照明灯,对照明负责人每次考核 50元。5.2下班后忘记关闭照明灯,对部门负责人、工作区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100元、 50元的罚款;5.3不按照正确方式使用、不经允许私自安装照明灯存在安全隐患的,对部门负 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5.4车间晚上9点后有加班的,必须保证加班结束后照明灯关闭,设备能源部与 行政办公室会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彻夜不关灯的,每发现一次考核部门负责人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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