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划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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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长春师范学院安全工作责任划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院安全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本着“谁主管、谁使用、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保卫处对下列安全工作负有责任: 1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各部门做好治安和消防工作。 .做好学院所属的消防设施、器材的配备和维修工作。 3对师生员工进行治安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防范意识,提高预防犯罪的能力和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的自觉性。 4.对排查出的各类治安、火灾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5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做好治安防范工作

2、,调解学院内部治安纠纷,处理扰乱校园治安秩序的行为,查破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刑事、治安案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6.做好学院大型活动和涉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确定学院重点部位,并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积极落实学院综治工作的各项措施,制定和实施全院综治工作的计划与措施,督促、指导、协调各项工作的落实。 9学院更夫的安全教育、例行检查,保卫处为责任单位。第三条各部门、各分院党政一把手是各级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院总支书记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综合治理和治安工作;分院院长分管防火工

3、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在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内容的,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部门、各分院要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院有关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季度主要领导至少召开一次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参加的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督促、检查本部门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落实。 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确定办公和教学场所及其他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在门楣上粘贴“安全防火责任人姓名”标签

4、。 3.组织本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定期对本部门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设施及消防疏散通道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 4.制定本部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相关人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积极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中,无法保证安全的,须责令停止使用,并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6.适时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校园110报案,有关负责人、责任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同时迅速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各部门、各分院安全责任划分: 1.各部门、各分院所在的办公场所、固定教学场所、实验室使用的办公设

5、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消防设施、物防设施、技防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单位。 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所属部门为安全教育责任单位。 3.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学生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4.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发生违法、违纪、有悖安全的行为,学生所在分院为安全教育责任单位。 .外籍教师、留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发生违纪、违法、有悖安全的行为,外事处为责任单位。 .学院领导办公室、所属车辆、学术报告厅一楼、学院会议室的安全与管理,学院办公室为责任单位。 学术报告厅二楼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工会为责任单位。 8.学院会堂的安全防范与管理,音乐学院为责任单位。 .各

6、分院负责的教室及室内教学设施(包括教学辅助设施)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各分院为责任单位;机动教室和公共教室(包括室内教学设施和教学辅助设施)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1.图书馆的安全防范工作,图书馆为责任单位。 11.学生公寓的安全检查、督促、防范、宣传教育,学生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1.学生公寓 八、 九、十舍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学生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1学生公寓 一、 二、三舍、单身教工公寓、专家公寓住宿外教、单身教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后勤服

7、务处为责任单位。 14.学生公寓 四、 五、七舍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长春师范学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为责任单位。 5.学生公寓六舍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消防设施,出租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购买使用权的商业用房及经营人员安全教育与管理,长春金刚物业有限公司为责任单位。 16.体院公寓住宿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的安全,出租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承租人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体育学院为责任单位。 17各部门、各分院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活动组织单位为安全责任单位。 18学院楼顶屋面、楼体外

8、墙面因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需要安装的各种设备,使用单位为安全责任单位。 19.各部门、各分院由于宣传需要设置的宣传板的安全管理,设置宣传板的单位为责任单位。 0.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出租及管理的房屋及室内的设施、设备、消防设施,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资产管理处为责任单位。 21食堂、教工食堂的安全防范工作,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22.校园基建施工单位使用的西南门,基建物业处为责任单位。 23.校园正门、西门、北门的管理,保卫处为责任单位。 24.校园网络与通信设施安全与管理,网络中心为责任单位。 25.学院配置和其他单位独立自购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安全管理,使用部门、自购单位为责任单位。 6.化学

9、危险品、放射源的安全防范工作,保管使用单位为责任单位。 27.体育场馆、体育设施、体育教学过程中的安全防范工作,体育学院为责任单位。 28后勤服务处出租、管理的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消防设施,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29.后勤服务处负责的校园施工、托管工程工作的安全管理,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3.各部门、各分院更夫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教学楼、公寓门卫的安全教育与管理,更夫、门卫所属的聘用部门为责任单位。 31老干部活动中心的安全防范工作,离退休工作处为责任单位。 .学院东南门的管理,长春师范学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为责任单位。 第六条校园经商业户的管理: 1.校园经商业户的经

10、营项目、经营秩序、日常管理,资产管理处为责任单位。 2校园经商业户的水、电管理、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店容),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 3.校园经商业户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出租方为责任单位。校园经商业户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治理、流动商贩的清理,保卫处为责任单位。第七条学院的医院、食品卫生、卫生防疫、水电、宾馆、开水房、二次供水设施设备、供电设施设备、车库及交通工具、校舍、居民社区、道路设施、煤气管道、花草树木、广场设施、人工湖及其他景观景点和基础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后勤服务处为责任单位;采暖、锅炉房及燃煤、基建维修、施工单位在校内施工期间的安全防范、管理,基建物业处为责任单位。 第八条

11、多个单位、部门在一个楼内办公、教学,安全工作实行分楼层落实安全责任,单位或部门为本楼层安全工作责任单位;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工作,机关党总支为责任单位。 第九条各项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负责落实。各部门、各分院由于没有积极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且查找不到直接责任人,事故责任由第一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长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会主席评选办法长春师范学院优秀学生会主席评选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努力做好本 职工作,不断开拓创新,促进各学生会主席间的交流学习, 特制定本

12、评选方法。 第二条各学院学生会主席须符合以下条件,可参加评选: 1.拥护中国共产党,服从党的领导,领会党的精神,执行党的决 议。 2.系长春师范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的正式成员。 在本年度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无不及格情况。 第三条评委由校团委、学生会成员组成。 第四条经本办法评选出的优秀学生会主席,将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本办法采用累计得分制,即根据各学生会主席年终总分数的 高低确定优秀学生会主席名单。 二、分则 第六条具体评选标准 基础分(20分) 基础分为该主席所在学院评选优秀学生会年度总成绩的10%。 2.学术研究方面(5分) ()奖学金情况加分,获两个或两个以上奖学金则其中最高加分

13、为本项最后得分。获国家奖学金或院长奖学金,5分。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一等奖学金,3分。获省政府奖学金或二等奖学金,2分。获三等奖学金,1分。除以上三种情况外,其他奖学金获得情况不予考虑。 (2)个人获奖情况加分。获国家级奖项,每项分。获省级奖项,每项分。获市级奖项,每项6分。获校级奖项,每项分。最高至10分满。 .述职表现(20分) (1)述职时,衣着得体,举止大方。 (2)讲演声音洪亮、语言流畅。 ()材料完整性。 (4)p内容精美生动,主题鲜明。 .在长春师范学院主席联席会上的表现情况(45分) (1)会议出席情况,或其他活动出勤情况(20分) (2)在长春师范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上提出题案

14、被采纳情况(5分) (3)承办主席工作会议情况(5分) (4)配合校学生会工作情况(15分) 5破格参选条件 该学生会主席如有突出事迹,依据该突出事迹提出的破格申请由10名或1名以上长春师范学院学生会主席联席会会员联名提案,并得到3以上全体会员通过,即可破格参加评选。 三、附则 第七条本评选方法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长春师范学院委员会。 第八条本评选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长春师范学院校学生会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第三篇:长春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长春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院组织和承办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考生是指我院参加各种考试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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