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里质押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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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里质押抵押】到底签订质押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第2ll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212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213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孽息应领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相关规定】?担保法?第64条第l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

2、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2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依据?物权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押合同的订立需要注意如下的问题:首先,质押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动产质押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为了保证将来发生质押纠纷时,明确出质人和质

3、权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问题是:如果没有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那么该合同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立法精神,双方当事人应本着老实信用的原那么签订合同履行义务,但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却已实际履行了约定的权利义务,形式要件的欠缺不应导致该民事行为无效,应允许双方当事人以其后的行为弥补形式要件的欠缺。另外,出于对经济效率和现代生活方便的考虑,片面强调形式要件的完整,会导致重大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利于经济开展和法律关系的稳定,所以,如果质押合同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出质人已经按照口头质押合同的约定,将

4、质物交付给债权人占有的,应认定质押关系成立。在实践中应注意,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双方确有质押约定的存在,那么质押合同应当推定为没有成立,质押合同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当。这就提醒我们,当要求别人提供出质担保时,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否那么可能承当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其次,质押合同何时生效?在?物权法?出台以前,依据我国相姜民事立法,质物占有的移转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如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一些学者据此认定质押合同乃实践性合同,也即,合同系在当事人一方将标的物移交另一方时才生效。但是,?担保法?的这一规定遭

5、到司法界和学界的许多批评,于是,刚刚出台的?物权法?修正这一规定,?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根据这一规定,质物的移转是质权成立的条件,并不作为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如未违反?合同法?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即告成立。但质押合同的成立并不当然导致质权的成立或生效,因为如果出质人在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的规定,未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的,质权仍未成立。此时,出质人便构成违约,质权人可以依据质押合同的约定要求出质人移交质物或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可见,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成立是两回事。最后,签订质押合同时注意不要签订流质契约,当事人不得在质押

6、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首先在于维护质押权的价值权性,即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上述价值权的性质相违背。其次,流质契约的禁止还在于防止国有财产的流失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防止质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其订立流质条款,并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质物的所有权。这样将会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那么。在实践中还应该注意。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局部内容,那么只有这局部约

7、定无效,其他局部仍然有效。【相关案例】张某为给妻子看病,向李某借款l0万元,李某担忧张某无法归还,便要求张某提供担保,张某便把自己祖传的一个古董花瓶出质给李某,二者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张某应当在2006年5月23日之前将欠款还清,到期还不清时,该花瓶归李某所有。合同签订后,张某便把花瓶交于李某。2006年5月24日,张某仍然未能清偿借款,于是李某便以质押合同约定为由将花瓶据为己有,张某不服,双方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本案涉及到禁止设定流质契约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211条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质押财产为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属于?物权

8、法?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质押合同中的流质规定无效,结合本案,张某和李某签订的质押合同中约定:张某的欠款到期还不清时,其花瓶归李某所有。这一规定即属于流质规定,应属无效。但是,这一约定无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其他约定仍然有效,所以。,当张某无法归还借款时,李某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花瓶,并就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三、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我们知道,证券化的根底资产来源于原始权益人对原始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这些资产都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即可预期的现金流或可被转换为可预期的现金。这里,可预期性就显得十分重要,它决定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价值。在资产证券化中,权利质押会使应收账款的可预期性受到以

9、下风险的威胁。第一,债务人可能延迟履行或不履行付款义务,使预期目的落空。债务不履行可能有许多因素决定。例如,一般债权出质时,未作权利证书或出质人未将债权凭证交付质权人,导致延期履行或不履行义务。此外,有些债权清偿期先于所担保债权清偿期的,出质人未将债权的价格给主债权人或提存第三人。第二,信用风险的转移使质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资产证券化中,债权被转让给特定的目的实体(SPV),由于SPV本身不是直接贷款人或信用提供者,所以它不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审查。对发起人来说,由于应收款项转让给SPV,其信用风险也就转让给投资者,所以他也会放松对债务人的审查。这种信用风险的转让使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第

10、三,应收帐款的担保融资在操作中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障碍。例如,现阶段对于应收账款的担保大多通过一般债权质押来操作。问题是,现行?担保法?对一般债权质押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无法可依导致实践中难于操作,尤其是债权人无法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债权人对设置一般债权质权兴趣不大。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一般债权的平安性也一直受到质疑。债权人在一般债权上设置的质权,其优先地位得不到保障,其平安性低于抵押权。在抵押权中抵押物虽没有转移占有,但抵押权人能有效地获得对抵押的物上权利,从而可以防治债务人抵押财产或重复抵押的风险。在动产质押中,质权人通过占有转移物,对物有留置权。这种权力对当事人有较大的压力

11、,因而其担保能力较强。 相比拟而言,一般债权质押就存在很多风险。质权人仅仅占有的是债权凭证,这一凭证本身并不代表债权,况且质权人占有的债权凭证也不能完全阻止债务人转移债权;退一步说,转移之后,质权人也难于行使对物上的追索权,尤其是当质押的标的是现金的话,更谈不上所谓的物上权利了。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利质押在资产证券化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当一般债权设押时,我们必须要考虑这种质押的特点和法律操作上的难点,尤其是对这种质押的出质人的处分权应有必要的限制。这局部内容大多规定在各国的民法典中,我们相信,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里也会有相关的规定。股权质押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年_月_日在

12、_签订:(1)A股份(下简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_注册地址:_(2)B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_注册地址:_鉴于: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下简称“C公司)35的股份;2.A公司基于经营开展需要拟受让B公司持有的D信托公司(下简称“D公司)73的股权;3.B公司同意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作为A公司支付受让D公司73股权价款的担保。故此,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出质人:指A公司;人:指B公司;质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股权:指A公司和B公司于_年_月_日签署的转受让D公司73股权之?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款:指依

13、据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受让B公司所持D公司之73股份应支付给B公司的全部价款。第二条质押1.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股份作为A公司支付转让价款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2.如果出质人届时未能按照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支付和方式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质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处置质押股份并有权从处置质押股份所得的价款中优先扣除转让价款。3.如果按上述第2.2条处置质押股份所得价款缺乏以偿付转让价款,差额局部仍应由出质人补足;如果上述价款在偿付转让价款和行使质权的开支后仍有余额,那么应返还给出质人。第三条质权的行使如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受让义务,那么质权人

14、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和程序行使其质权:(1)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质押股份进行评估;(2)委托相关拍卖行将质押股份予以拍卖,质权人/拍卖行应于拍卖前一个月内,至少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上发布三次拍卖公告,以尽可能地吸引潜在的竞买人,从而充分保障出质人的权益。但相关公告及拍卖费用应由出质人承当。(3)在拍卖无人竞买的情形下,质权人有权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质押股份转让给任何买受人。第四条加速到期一旦出质人未能履行任何一期受让义务,那么视同出质人未能履行其剩余期限的受让义务,其所余的全部受让义务立即届至履行期,质权人有权就全部未能受让的股权行使质权。第五条陈述和出质人向质权人陈述和保证如下:1.出质人是质押股份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将质押股份质押给质权人;质权人在将来行使质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出质人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出质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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