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井务实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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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圣井务实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10 年1月29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甄克垒养猪厂张家福、甄克永、甄广钱等 15 人发起,于2021年 1月29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抚顺辽东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100万元。每个成员最低为100元一股。 本社法定代表人: 甄克垒 本社住所:章丘市圣井镇甄上村甄克垒养猪厂, :83688188。 第三条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2、,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养猪成员为主要效劳对象,效劳内容有: 一 依法为成员提供或推荐种猪繁育及优良猪苗品种。通过招标确定58个供给厂家 二 以订单和保护价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 组织采购,提供或推荐成员所需的主要饲料原料,疫苗,药品和设备设施。通过招标确定812个供给厂家 四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储藏,加工等效劳。 五对社员提供种猪 商品猪 仔猪的市场价格及销售信息。 六引进新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效劳等。 七 社员可享受合作社担保或组织联合担保贷款政策待遇,用于养殖户扩

3、大养殖规模。 八社员优先享受国家政策性保险,并组织本社员实行内部基金保险,降低养殖户风险。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当责任

4、。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工程;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养猪生产经营及相关业务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效劳,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

5、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如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

6、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2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开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

7、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当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2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

8、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那么,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

9、的,需对本社做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开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

10、、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1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或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2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11、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

12、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或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平安;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

13、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单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良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卸任理事须待卸任2年前方能中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10日内就有关质询做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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