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开大学21秋《公司法》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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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开大学21秋公司法在线作业一答案参考1. 下列关于市场准入方法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市场准入制度的方法主要有许可或审批和标准两大类 B许可下列关于市场准入方法的表述,错误的是()。A市场准入制度的方法主要有许可或审批和标准两大类B许可是用得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C按照许可的范围,可以将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D目录制度虽然具有市场准入的功能,但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许可方法C本题考查市场准入的方法。市场准入规制的方法主要有许可或审批和标准两大类,另外还有行业管理、国家垄断等特殊方法。其中许可或批准是使用得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包括批准、注册、核准、登记、资质认可等具有审批性质的政府规制方

2、法。按照许可的范围,可以将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其中特殊许可对申请人有特别的限制,而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是按照许可的性质对许可进行的分类。目录制度也具有市场准入的功能,但这些目录并不具备许可的要素,不是一种独立的许可方法。2. 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是( ) A父母 B夫妻 C同胞兄弟姐妹 D祖父母、外祖父母下列人员中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是()A父母B夫妻C同胞兄弟姐妹D祖父母、外祖父母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的含义。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据此,本题D项属于近亲属,故为本题正确答案。3.

3、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缴纳管理费。( )T.对F.错参考答案:F4.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经其他股东同意,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经其他股东同意,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错误5. 在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在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商标异议B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提出注册商标争议C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申请商标局予以撤销D对于该商标,任何人均可以直接向商标局

4、提出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注册申请C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6. 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那么,下列国家中同样实行联邦制的是( )。 A俄罗斯 B德国 C瑞美国是世界上首先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那么,下列国家中同样实行联邦制的是()。A俄罗斯B德国C瑞士D瑞典ABC联邦制也叫联盟国家,它是以州、邦或成员国的形式来划分其国家内部组成。俄罗斯、德国、瑞士都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瑞典实行的是单一制,因此D是不正确的。7. 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

5、具体运用。根据合同法所规定的一项制度说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诚实行事、讲求信用,不能有欺诈行为,而法官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解释法律和合同的过程中亦应贯彻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可以各种形式贯彻到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还可用来解决立法所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具有较大的包容性,因此在法学界又被冠之以“透明条款”、“帝王规则”之称。合同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有多处表现出这一原则的精神。如缔约过失制度即为鲜明的一例。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

6、的损害赔偿责任。其性质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当事人之间存在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主要是指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我国合同法上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以及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协助和照顾义务、提供必要条件的义务、保密义务等等行为。(3)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有损害,即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害且其损害与一方的缔约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关系成立之前,本不属传统民事责任

7、范畴,但确有可能存在一方不正当损害对方利益的情事,正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才使得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得以矫正。 8. 下列权利中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的职权范围的有( )。A.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B.任免或解聘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C.依法奖惩职工D.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参考答案:ACD9. 我国法的渊源包括:( ) A中国共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 B宪法。 C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 D单行我国法的渊源包括:()A中国共产党的方针、路线、政策。B宪法。C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D单行条例。BD本题考的是我国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法源,是指法的来

8、源、本源。实质意义上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即法的效力渊源,是指拥有不同立法权限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关于法的渊源的理解,主要是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我国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C项论述错误在于,只有我国缔结或者加入并生效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才可以成为我国法的渊源。A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不是我国法的渊源。 10. 我国企业应坚

9、持资本不变便原则,在企业存续期间不得变更注册资本。( )T.对F.错参考答案:F11.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提交董事会。A.10%; 口B.10%; 书面C.3%; 口头D.3%; 书面参考答案:D12. 对条约的违宪审查砂川事件(日本最高院1959年12月16日大法庭判决,刑集13卷13号3225页) 案件概要 在砂对条约的违宪审查砂川事件(日本最高院1959年12月16日大法庭判决,刑集13卷13号3225页)案件概要在砂川案件判决中,反对砂川基地扩张的游行队伍的一部分进入了禁止进入的场所,被视为违反了刑事特别法第2条的规定。

10、该案件涉及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以下简称“安保条约”)是否符合宪法以及法院是否有权对条约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在本案一审中,并没有直接涉及条约的合宪性,而是认为“美军驻扎在日本,并没有妨碍日本国政府的行为”。当然,从“日本国政府允许联合国驻扎在日本”是违宪的意思来看,如果不适用刑事特别法所规定的正当程序就不得课以刑罚,与日本宪法第31条相悖。对此,越级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对宪法第9条及宪法序言的解释存在误解。条约不涉及法院审查权的问题,条约一般不涉及审查权。安保条约是与日本国防密切相关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条约,超过了审判权的界限。判决内容本案判决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安保条约是与作为主权国家的日本国的存在

11、基础有着重大关系的高度政治性问题。对它的内容作出是否违宪的法律上的判断,是缔结条约的内容和批准条约的国会所具有的高度政治性的自由裁量内容。因此,对上述条约作出是否违宪的法律上的判断,在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原则上不应涉及该问题。仅限于非常明显地存在违宪无效的场合中才能作出这种判断,一般应当在法院地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基于有缔结条约权的内阁和对缔结条约具有确认权的国会的判断,最终应当接受享有主权的国民的政治批判。(引用了“统治行为不审查原则”)问题问题1 在日本学界关于条约内容是否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中以条约优位说为根据又分为不属于审查对象的A1说和顾及宪法优位说并

12、以:宪法无明文规定;宪法第98条第2项渗透着遵守条约的精神;法院不能介入国家间的合议,为理由的A2学说。与之相反的是肯定说,也是通说,站在宪法优位说的立场上,认为即使是条约的内容也是应该被纳入违宪审查范畴的。肯定说的根据是:即使第81条列举的事项具有例示性,但是违宪审查制度还是尽最大努力将国家行为纳入审查对象之列的。第81条的“法律”、第98条的“与国务有关的行为”是包括条约的(肯定说中也有人认为,条约是与“规则和处分”相当的,在对条约的国内法效力的审查的限度内,可以把条约当作准法律来对待)。对条约的违宪审查是面向条约的国内法效力而言的,即使有违宪判决,国际法方面的效力是不动的,因为与缔约国进

13、行改废条约的谈判是困难的,所以伴随违宪审查而导致的国际纷争的发展是不确实的。即使所预想到的是政治性纷争,也会以“统治行为论”或者个别效力说甚至别的方式来回避违宪审查。笔者认为:虽然违宪审查的程度不得不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但大体上还是应采取肯定说。首先,虽然条约的缔结是以宪法为根据的,但是程序违宪的条约是存在的,如果连这样的条约也遵守的话是不符合日本宪法的国际协调主义要求的。其次,如果把条约排除在审查范围之外的话,有时会通过条约来限制国内的基本人权,此时如果不行使违宪审查权的话,宪法保障就会在实质上受到条约的限制,这是不合理的。当然不得不否认,大多数条约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国内法院经常以政治性强为

14、由回避违宪判决,但并不表明条约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问题2 “统治行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法院可以裁判,但因为其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因而不属于法院裁判权行使对象的,所谓政治部门的国会、内阁等国家机关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也就是说法院不能对它进行违宪审查)”。那么什么是“统治行为”不审查原则呢?也就是说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运作司法审查权能时,对关涉“统治行为”者,不作是否违宪的审查,也不作成司法裁判的准则。确立本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从三权分立原则来看,本来政治问题之运作是属于政治部门的权限的,依宪法自应由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或者此二机关共同协商,来斟酌裁量以作成解决问题的决定。第二,从

15、司法权本身性质来看,宪法所赋予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权,并非绝对没有限制的可以随意行使的,诚如田中二郎教授所言,司法权基于裁判的性质或诉讼程序的原因,并非能对一切的法律问题发挥其无限裁判的权能,而有一定的“司法权的界限”,只有在这种界限内的问题,才可以审理或行使司法审查权。因此,为使整个立宪政治秩序更合理,颇有必要使“统治行为”能置于司法权能行使的范围之外。关于这一原因,其理由虽错综复杂、不一而足,然小林直树教授所述下列观点可谓是通说:首先,法官本身并非民意的代表,对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的政治问题,依其立场,不能作出负政治责任的判断;其次,法官并不是什么政治或行政专家,在有组织地整理、分析各种资料和情报方面,一般来说,难以期待其能凌驾于国会议员或行政官吏之上,因此,要求法官有运作情报及训练的能力,以发挥决定机能,毕竟过于牵强;再次,法院或法官如若能干预政治问题,必然导致法院卷入政治漩涡,司法权的独立及其中立性,将受到重大影响,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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