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法学基础》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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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大学法学基础考研真题详解2021年中山大学法学基础考研全套目录说明:本全套共包括8种电子书、8种纸质书(赠品)。1考研真题全国名校宪法学考研真题汇编全国名校法理学考研真题汇编全国名校民法学考研真题汇编 全国名校刑法学考研真题汇编说明:本科目考研真题不对外公布(暂时难以获得),通过分析参考教材知 识点,精选了有类似考点的其他院校相关考研真题,以供参考。2教材教辅预售马工程宪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章节题库】马工程法理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马工程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马工程刑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说明:以上为本科目参考教材配套的辅导

2、资料。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民法浙江工商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 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和其他多种社会组织,社会生 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 判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民法是人们的行为规则;如果不遵守这 种规则而发生诉讼时,民法是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准绳。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

3、者Emil Secke提 出的。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 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 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民事责任四川师大2018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 律后果。民事责任的含义具体包括: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 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 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 主要目的。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民事 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

4、商。监护温州大学2018年研;广东财大2014年研;北师2012年 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上海海事大学2010年研;浙大2007 年研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 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 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无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利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不足。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有三种:法定监护;意定监护;指定监 护。民事法律行为中财2018年研;温州大学2016年研;首都经贸2010年研答: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能

5、够产生当事人预 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应 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应是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 法律效果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一般成立要 件,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依据法律或 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 立,还应具备特别的事实要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河南师大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6年研; 中山大学2010年研答: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又称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 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

6、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 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 行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基于重大误解的民 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而实施的民 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中财2014年研 答: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 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 时效具有如下特点: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超过该期限以后,当事人的民事权 利的效力就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诉讼时效不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 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限。强制性。诉讼

7、时效的强制性包括: a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b .禁止当事人违 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c 禁止当事人就诉 讼时效的计算方法作出约定。d.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事由作出约定。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是 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 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 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8物权温州大学2018年研答: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特征包括:物权的主体 具有特殊性。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

8、不特定的第三人。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特定的有体物,主要包括 动产和不动产。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为人力所支配的无形的自然 能量也可以准用物权的保护。物权在效力上具有优先性。物权 的优先性一方面体现为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另一方面体 现为各个物权内部的优先效力。物权具有支配性。物权的支配 性决定了物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等特点。物权具有排他性。是所有权的排他性。因为同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二 是他物权的排他性。同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 的他物权。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法学方法论(常州大学2018年研) 答: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 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9、1)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法学 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 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 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 作用。(2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下几条基本 的方法论原则:实事求是的思想观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 识的观点;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社会历 史的发展观点。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中财2014年研)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 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有约束力 的、

10、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一般均有如下特征: 规范性,即规定行为模式,明确权利义务,确定行为后果。 强制性,即一般以教育引导人民自觉遵守,同时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对不遵守者予以制裁。公开性,即公之于众,告诉人们 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禁止做。一般性, 即不是针对某一个人,而是针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不是只 适用一次,而是可以反复适用。实体法(南航2016年研;杭师大2014年研;公大2009年研)、 程序法(中南财大2014年研)答: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将法分为实 体法与程序法。(1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 实

11、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2 )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 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3 )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甚至不可分 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法 律正确适用。根本法(中南财大2010年研) 答: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 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 改程序均特别严格的法律。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 是宪法的别称。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

12、、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等根本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和法律效力。特别法(苏州大学2014年研;厦门大学2006年研) 答:特别法专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主体、特定时间、特定空间、 特定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 便是特别法。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法与 相关的法律在基本精神上应保持一致,不能同宪法和其他上位法 相抵触。法的效力(华侨大学2017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约束力和保障力,是法 不可缺少的要素。(1)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有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有效力的,它所设 定的义务就有资格得到

13、它所指向的人们的服从和遵守。它所授予 的权利或权力就应当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害时得到司法机关的 保护或恢复。如果一个法律规范是无效力的或被判断为无效力的, 它所设定的义务和授予的权利就毫无意义。(2)对“法的效力”的理解,必须把握两个维度:“强制与保 障”,而且是国家的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国家的强制力与保障 力,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 产生效力,根本原因在于法有其价值与功能。法的实效(华侨大学2011年研;厦门大学2008年研;南京大 学2007年研)答: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是一个强调实际结 果的范畴,所展示的是一种事实。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既有区别 又有联系。一般来说,法只要是现行的,就是有效的;但这些现 行有效的法,并不一定都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在很多情况下,许 多法是未能充分实现其效力的,许多违法犯罪行为往往逃脱了法 的追究。法的实效是法的效力实现的结果,是动态的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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