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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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构建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思考 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长效解决机制的几点思考 一、由一起涉法涉诉信访老案引发的思考 前几天,笔者所在的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信访人持续信访达十多年,由中央、省、市三级政法委联合督办的信访老案。其实,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96年,刘某与其他五人合伙开办一家加油站。加油站建成后,刘某委托其某亲常某帮其处理加油站的事务。986年月,常某将加油站的21桶汽油交给加油站雇工张某保管,后张某将这2桶汽油卖掉后将油款交给油站另外一名合伙人,该名合伙人在分配汽油款时没有分给刘某以及另外两名合伙人。96年6月加油站解散后刘某和另外两名没有分到汽油款的合伙人便以其他

2、合伙人为被告追要汽油款。法院认为,加油站为合伙人共同所有,原告只追要21桶汽油款不当,由于加油站帐目不清,事实不清,无法查证,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刘某不服生效判决分别向二审法院和省高级法院提起申诉,均被驳回。刘某不服,仍坚持赴省、赴京上访、申诉,要求对案件立案再审,十余年间从未间断。期间,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和河南高院三级法院法官曾多次做信访人的思想工作和法律解释工作,对信访人释法析理,劝其息诉罢访,虽然作出大量工作,但收效甚微。由于刘某长期上访,中央政法委、省政法委将该案作为涉法涉诉重点督办案件。 为彻底解决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二审法院

3、和一审法院分别派出一名法官,联手处理此案。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矛盾化解和依法释理,刘某的思想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主动放弃了先前不尽合理的过高诉求。考虑到刘某家庭经济困难和身体有病的实际情况,为了照顾刘某的困难,法院报市领导批准后协调有关部门拿出2.万元帮助刘某解决其生活实际困难。上访人刘某写出了彻底停访息诉,案结事了的书面保证。至此,该起信访人持续信访达十多年,由中央、省、市三级政法委联合督办的信访老案终于被化解。 纵观此案的整个过程,案情并不复杂,标的额并不高,双方当事人均没有太深的“背景”,法院以原、被告为共同合伙人、双方未算帐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谓是有理有据。但就是这样一个普普通通的

4、民事案件却由于当事人的四处上访“折腾”了四级法院十几年,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诸多反思。再来看看此案的最终解决方式,仍然是政府花钱买平安,这是地方政府解决缠访案件最常用、也是最见效的手段,也是地方政府的无奈之举。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刘某只是众多重访、缠访老户中的一个,刘某现在虽然息诉罢访了,但全国仍有千千万万个“刘某”在坚持着。本案中,刘某连续十几年坚持不懈地上访、缠访,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刘某自身来讲,她文化素质不高,缺乏证据意识、诉讼风险意识,更缺乏对诉讼制度、诉讼程序的正确理解。她认为自已是有“理”的,既然有理就要讨回属于自已的公道。最后,据刘某讲,她在上访过程中确实也看到一部分缠访人 在上级

5、党委、人大的关注或直接处理下“沉冤照雪”,这也坚定了她的上访信念,使她相信上级领导是英明的,只要坚持不懈,总有一天会引起上级有关领导的重视。从社会大环境看,在目前“稳定压倒一切”形势下,全国大多数地方实行领导包案处理信访大要案责任制,信访工作量化考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式,采取以信访量多少给各地排名、挂牌督办、限期要结果等强化信访工作力度的措施。在重重重压之下,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息事宁人,不得不向信访人做某种妥协,由法院或政府出面,对信访人进行经济补偿、安臵就业、生活救助等,有时个别法官还要成为牺牲品,背上一个处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按起葫芦起来瓢”,变相激励更多的投机型信访人效

6、仿。这些人明知自已无理,但存有只要把事情闹大就会有利可图的思想,通过缠访、闹访来要挟法院满足其不合理要求。 二、建立涉法涉诉信访长效解决机制的几点建议 如何从源头上解决缠访,重访,闹访现象,避免更多的“刘某”现象出现。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四点措施: 首先要有效树立起法院裁判的权威。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法官普遍法律素质不高,在审理案件时程序不够规范,判决说理论证不充分,即使是实体处理完全正确的案件,有时也很难使当事人信服。因此广大法官要着力提高自身法律素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案 件,严格适用证据规则,以清晰的事实,有力的论证,准确的法律适用来使当事人对判决信服。 其次是要大力提高民众的法律素

7、养,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据一份调查报告显示,51的重访、缠访者受教育程度在小学以下,他们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经较差,缺乏证据意识和诉讼风险意识,往往是有事实但无证据而败诉并走上信访道路。因此我国有必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法律基础课,进行宪法、法理等基础法律知识教育,使民众从小接受民主、法治、自由、公正等现代法律理念的熏陶,对程序正义、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自由心证、既判力、二审终审制等现代诉讼制度有所了解,使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院和法官是可以信赖的,从小培养公民从内心深处对法律的信仰。 再次是逐步改革现行司法体制,有效树立司法权威。现行信访制度借助于行政权威,承担越来越多的公民权利救济功能

8、。这种靠上级权威领导介入来解决问题的途径虽然能够矫治某些司法不公,帮助一些“哭天不灵”、“投诉无门”的群体实现实质正义。但如果因此导致广大群众把上访作为优于司法救济的一种权利,就会使信访功能与司法功能产生错位,影响党对国家的有效治理。众所周知,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司法救济是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和最终形式,信访作为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仅起着“润滑剂”的作用。一旦信访取代司法成为公民权利救济的主要和最终选择,则必然削弱司 法权威,从根本上弱化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因此要采取措施逐步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司法的终极性,改变现在党政领导随意就个案进行批示的现状,使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得到有效的尊

9、重,使司法终极性成为整个社会理念的一部分。 最后是对现行信访体制进行必要的调整,赋予信访机构独立处理实体问题的权限。目前我国的信访体系庞大而分散,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这些信访机构都没有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权限,信访机构之间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整个系统缺乏统一的协调和处理机制,导致大多数信访案件只能在不同的信访机构之间反复流转而得不到有效解决。久而久之,信访人对县市一级的信访机构的认同度逐渐降低,把处理问题的希望诉诸于更高级别的信访部门,于是大理案件涌向省级和中央信访部门。中央和省级信访部门在短时间内难以消化如些众多的复杂信访案件,

10、除了对部分案件用批转、督办的方式向基层分流后被消化外,大多数信访案件都难以得到有效解决,从而使赴省、赴京上访的群众经常碰壁,这些信访人继而转向中央、省级权威领导求助或采取其他过激措施,从而大大损害了党政机关的公信力,严重损害信访制度的权威和价值。因此,赋予信访机构处理一些实体问题的权力应成为信访制度自我完善的必要选择。考虑到信访工作所具有的民情上达及反腐信息来源的作用,其与监察工作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可以考虑将现有的信访机构与监察部门合并,成立独立的信访监 察局,在履行监察职能的同时专门处理各类信访案件。信访监察局向各级人大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可以就信访案件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调查处理委员会,按照类似于诉讼程度的程序规则对信访案件进行实体处理,以解决现行信访制度的弊端。 第 1 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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