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基本知识(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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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基本知识一、合同的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合同的形式在我们国家合同形式目前有这样几种形式:1、书面形式(有些合同法律规定必需采用书面形式比 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口头约定(在能够证明的情况下,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头约 定在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所以这种形式不可取) 3、其他形式,它又分为默示形式和视听资料 形式。三、签订一份合同的过程我们签订一份合同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四、合同的主要内容或者说必要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2、标的;3、数量、质量;4、价款

2、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 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办法。五、合同的特殊形式格式合同(一)概念: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 协商的条款。包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合同法制定了一套规则来管制格式合同。第一、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 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二、在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 无效。第三、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另外,还请记住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二种情形的免

3、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六、 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事项1、合同文本的起草2、 审查合同对方的签约资格及履约能力3、合同双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应当明确具体切忌含糊笼统4、约定争议管辖权条款。15、“明确合同签订地”的意义。6、合同内容完成后,双方签字盖章有关事项,特别注意合同的附件,也要盖章。专题: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一、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指的是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 二、“阴阳合同”与“补充合同”不是一回事阳合同只用来登记,真实的成交价是阴合同,两份合同的价格不同,两份合同的签订

4、时间可 能是同一天,也可能相隔数天,但大致时间一致。而补充合同是对前一份合同的变更,一般是在合 同履行到一定阶段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而对原来合同所作的变更。三、“阴阳合同”出现的两大原因:1、下家为多贷款2、上家为少交税四、卖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1、交易不成时,承担房价下跌损失的风险。如果房价下跌,买房人以签订“阴阳合同违法”为理由毁约,卖方有可能承担房价下跌所带来的经 济损失。2、买方违约的风险。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甚至拖欠过户价之外的房款,那么卖方将会陷入尴尬境地:协商、催 讨,买方可能不予理睬;向法院起诉,则会因存在明显的偷逃税行为而受到经济处罚。3、行政处罚的风险。签订“阴阳合同

5、”后,卖方因此可以少缴甚至不缴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被税务机 关查出,则不仅会被追缴税款,还可能被处以高额的罚款。4. 刑事处罚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 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 30% 以上并且偷 税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四、买方签订“阴阳合同”的法律风险。1、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无法顺利取得产权当买卖双方因交易发生争讼时,由

6、于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违反了合同法 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一但进入法律程序肯定会被宣布无效。而房地2产交易中心是基于“阳合同”,才办理的过户手续,因而基于这份合同所进行的过户行为也会被撤 销。2、再次出售时,承担高昂的差价税负的风险。本次交易中原来的卖方做低价格后逃避了税负,但等到将来买家卖出房屋时,买家可能就要面临两 个问题:一是由于买入价低,房屋出售时估值也会相应降低;二是再次卖出和买入价之间的差额较 大而承担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税负。3、无法取得高额贷款的风险由于政府备案的价格较低,买家在申请赢行按揭贷款时,赢行将根据备案价格和评估价格来综合评

7、定发放贷款。赢行发放贷款将以低于实际价格的标准发放贷款。赢行对二手房贷款政策收紧的情况 下,赢行将极有可能按照备案价格或评估价格中的低者发放贷款。这将造成买家实际贷款总数的降 低,也无疑增加了买家支付首期款的总额。4、行政处罚的风险。房地产买卖中,买方应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契税。“阴阳合同”被查出后,税务部门可 能对偷逃契税的买方给予补缴税款、罚款等行政处罚。5、刑事处罚的风险。如果买方偷逃的契税数额达到标准, 则买方可能直接被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卖方 偷逃税额达到标准,则买方也有可能被作为偷税罪的共同犯罪人,与卖方一同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 除了以上主要的法律风险外,签订“阴

8、阳合同”的双方还都可能被相关部门将其偷税行为记入个人 征信体系,留下信用污点。并且,“阴阳合同” 会导致守法效应大大降低 ,容易引发纠纷,使双 方额外支出仲裁费、诉讼费等解决争议的成本,可谓得不偿失。五、中介方的风险1、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2、如果法院认定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原居间买卖合同没有约束力,中介方请求支付佣金的, 不予支持。3、如果买卖双方偷逃税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中介方也有可能被作为偷税罪的共同犯罪人,与买 卖双方一同被追究刑事责任。六、法院对 “阴阳合同”的效力及处理1、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规避国家税收或为骗取赢行贷款的价格条款无效。该无效部

9、分不影响其他部 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方式等其他条款在不同合同中约定不一致的,应认定符合当事人真实意 思的条款有效,非真实意思的条款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33、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骗取贷款等在居间买卖合同中约定虚假成交价,一方要求以真实成交价 订立现售合同,对方不同意导致现售合同未能订立的,视为房地产买卖合同不成立。4、对偷逃税款数额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法院可以向公安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追究双方 的刑事责任。七、建议:1、 不要为了眼前的小利益而签订“阴阳合同”;2、 房地产买卖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详尽,并表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3、 房款支付应尽可能采

10、取监管形式。4、 完善征税评估体系、规范房地产中介和赢行放贷政策,防止“阴阳合同”滋生。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的合同,一般也叫中介合同。中介的居间服务就是促成合同成立,合同达成,三方已经签章确认,中介的居间义务也就相应的完 成了。二、居间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1、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内容;2、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后委托人应支付的报酬;3、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须费用的负担;4、双方当事人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三、认真审核交易主体作为房地产交易中介机构之

11、一的经纪企业,同时也是买卖合同的主体之一,按照法律规定不仅应当 对交易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而且有责任督促交易双方完善主体资格手续。如果因为经 纪企业未尽审查义务或者审查不严导致合同无效,且给交易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则应当承担相应 的违约或赔偿责任。审核的内容:1、交易主体的身份;2、交易主体的资格。四、审核交易标的物经纪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经纪机构应当告知交易双方该交易4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 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房屋权属有争议;房 屋已出租他人而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 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12、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交易 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瑕疵的;未经所属单位同意或未有权机关登记审批的公房等不完全产权房屋; 共有房屋出售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如果房地产经纪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买受 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下列房源是需要特别注意的:1、未取得房产权但有预售许可且已签订按揭合同的商品房。2、有些虽有取得与开发商签订的房 屋买卖合同的商品房,但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规加高加建

13、未取得预售证而私自售楼的现象,这 类房屋买卖最终是无法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备案登记的。3、“小产权房”即宅基地房的买卖问题。 4、集资房、福利房、单位分房。5、共有的二手房产。 6、有承租人的二手房。 7、设定了抵押 权的二手房产。 8、被司法机构查封的二手房产。五、完善交易手续。1、定金托管、首期监管问题:定金托管制度可以较好地解决出卖人收到定金携款走人的问题,但实际操作中经纪机构应要求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约定定金因为按照担保法规定: 定金以实际交付为准,定金未实际交付则定金条款不生效,换言之,部分定金未交付,则该部分约 定不生效。首期款监管问题,目前各家经纪机构多是自己监管首期款,

14、存在挪作他用的可能,个别 经纪机构倒闭后曾出现携款潜逃的现象,因此,为了诚信经营、树立品牌,建议首期款委托赢行监 管。2、办理按揭及撤销抵押问题:应当向交易双方说明或出具书面说明书,使交易双方完全明白办理 按揭所需的个人资料其他具体要求,监督出卖人与有关赢行及时办理撤销抵押手续。3、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问题:产权过户手续是交易的重中之重,应当确保产权过户登记时所递交的 资料齐全、无误,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税单、发放房地产证,建议由经纪机构领取、收存,以防交易 双方违约时经纪机构陷入被动。4、税费负担问题:必须完全清楚、具体地书写清楚各方承担税费的内容和数额,使得日后纳 税、交费不存在任何争议的可能。5

15、、按揭款放款问题:虽然涉及赢行内部操作问题,但经纪机构仍有义务向赢行了解放款的大 概时间,并适当督促赢行尽早放款。6、杂费承担问题:虽然目前的经纪合同均约定了杂费由出卖人承担,并暂扣出卖人若干押金,5但经纪机构仍有必要事先向物业管理处了解出卖人有无拖欠杂费及数额。7、交房时间、条件问题:合同应当完善出卖人收到约定款项后不交房的违约责任,促使出卖人积 极履行交房义务,确保买受人的正当权益。8、附送物品问题: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在合同后附赠送物品清单,并由交易双方签字认可。 六、避免法规政策方面的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国家法律、法规颁布、修改或废止的情况出现,因此,应当在合同的附则 中约定出现以上情况的处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1、商品房出售前广告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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