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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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 (一)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 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为您推荐】旺苍县律师 原平市律师 浠水县律师 寿光市律师 宝安区律师 鄱阳县律师 西乡塘区律师 渭滨区律师所有的事实真相都是需要用证据来证明的,因为,不管是什么类型的案件,都是需要依靠证据来确保其公平性和公正性的。行政执法行为同样如此。那么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具体分类有哪些?

2、下面,就让来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行政执法证据规则是怎么规定的?第一条 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涵义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1、合法性(法律性)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3、关联性(相关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三)证据的法律地位1、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2、是正确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3、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四)证据制度的发展与沿革1、国外证据制度(1)神示证据

3、制度。即根据神的启示来取得证据和判断证据的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及审查判断等予以明文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此作出决断,而不得自由评判和取舍的制度。主要包括:证据分类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法定性、证据证明力的等级化。(3)自由心证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取舍和运用不作出预先的规定,而由办案人员根据自已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并根据其形成的内心确信认定案件事实的制度。例:辛普森森案件:刑事无罪,民事有罪,赔偿3000万美元。刑事12人一致,其中9个黑人;民事9人以上多数,白人9人。2、我国的证据制度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证据制度,但一

4、些重要的证据规则已经建立,正处在一个全新发展的阶段。(五)证据与证明证明是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或当事人运用证据阐明或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第二条 证据的分类(一)立法分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详见第二节)(二)学理分类1、按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即直接来源于案件的事实,俗称第一手资料。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出来的证据,俗称第二手资料。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目击证人的证言、文本原件等为原始证据;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根据他人所说的案件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等为传来证据。2

5、、按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或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但能与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结婚证、房产证是直接证据,夫妻相称、房门钥匙是间接证据。3、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形式所表现的各种证据,又称人证。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件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证证据,又称物证。例:行为人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等为言词证据;行政为人的工具、涉案物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为实施证据。4、按证据的证明作用分为本证与反证。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某种事实,并证

6、明该事实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当事人为推翻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证明与他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反的事实的证据。注意点:(1)反证不同与反驳。(2)反证通常在本证提出后提出,但与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并无必然联系。例:在债务纠纷中,原告出示的借据为本证,被告认为借据上借款人并非其本人签名为反驳;被告认为借款不属实,并出示合伙协议的为反证;被告认为借款属实,但已还款,并出示的还款收条为本证。5、按证据是否存在弱点分为主要证据与补强证据。主要证据是指没有弱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补强证据是指存在弱点,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注意点:补强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区别:补强证据虽有独立存在的形式,但没有

7、独立存在的意义,它只服务于主要证据;间接证据既可服务于直接证据,也可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独立存在,并证明案件事实。例:书证原件、无利害关系的成年人的证言等为主要证据;未成年人的证言、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等为补强证据。第三条 证据规则概述(一)证据规则概念与特征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法律制度的集中体现。证据规则的法律特征:1、强制性。证据规则是行政执法机关证明案件事实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此规则,否则所收集的证据无效。2、指导性。证据规则是具体的操作规程,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指引,收集证

8、据。3、程序性。证据规则属于程序法的范围。(二)证据规则的分类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可分为取证规则,举证规则,质证规则,认证规则。第二节行政执法证据及取证规则第一条 取证规则的概念与基本要求(一)取证规则的概念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1、取证时限要求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证据材料能

9、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三)证据登记保全规则证据登记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全的方式,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第二条 书证(一)书证的概念与特征1、书证的概念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2、书证的特征(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能够在行政

10、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二)书证的分类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例:结婚证、房产证、营业执照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拆迁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3、按书证的来源分为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

11、、影印(复印)本、译本。(三)行政机关在调取书证的规则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四) 行政机关制作的谈话类笔录的规则行政机关在制作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执法人员的身份并出示证件、核对当事人人身份、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应交当事人核对、并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被

12、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由在场证人签字证明。第三条 物证(一)物证的概念与特征1、物证的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2、物证的特征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间接性等特征。(二)物证的分类物证可分为物品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注意点:有关人体特征证据亦属于物证。例:房屋、车辆痕迹、交通肇事中被撞击物体表面附着的车辆油漆、指纹、足印、笔迹、人体创伤等均为物证上。(三)行政机关在调取物证的规则1、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

13、其他证据;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第四条 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即电子证据)(一)视听资料的概念与特征1、视听资料的概念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2、视听资料的特征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综合性、形象性、直接性、便利高效性等特征。(二)视听资料的分类按表现形式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三)行政机关在制作和调取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规则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

14、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第五条 证人证言(一)证人证言的概念与特征1、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2、证人证言的特征(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2)证人不可替代。(3)证人证言受证人本人对客观事物认识能力的限制。(二)证人的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适格性)证人资格的法律特征1、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自然人。2、证人是能向行政机关陈述其的了解的情况的人。3、一般情况下,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三)证人的权利与义务1、证人的权利(1)拒绝证言权。(2)获得经济补偿权。(3)享有受保护权。2、证人的义务(1)及时到行政机关作证。(2)如实作证。(3)接受询问。(四)行政机关在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则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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