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499042412 上传时间:2023-09-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8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造价咨询合同最新版本(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编号:委托单位:(简称委托人)咨询单位:(简称咨询人)签订日期:20 年 月 日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委托人:咨询人: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1 项目名称:1.2 项目地点:1.3 .服务类别: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3.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3.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

2、的补充与修正文件。3.4附件1【廉政共建协议书】、附件2【审计工作人员配置承诺】。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月日开始实施,至 年月日终结。七、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开户银行:帐 号:

3、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1 “委托人”是指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咨询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 当事人。1.2 “咨询人”是指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议书上指明并与委托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的当事人。1.3 第三人 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4 日 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5 “净核减额”指核增数与核减数的差额。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

4、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 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 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 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 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5.1 正常服务 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5.2 附加服务 是指在 正常服务 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

5、确定的附加服务;5.3 额外服务 是指不属于 正常服务 和附加服务 ,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 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 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

6、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11.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11.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11.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2.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12.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12.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

7、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 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咨询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 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 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 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 委托人的各种费

8、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 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或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5 日前通知对方;因擅自变更或 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自身原因暂停或终

9、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 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由咨询人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 原合同 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 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 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 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

10、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 收到支付通知书三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 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

11、价咨询合同约 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 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委托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1 本合同订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勾选】投资决策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其它工程设计阶段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审核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建设工程预算审核

12、建设工程预算设计方案经济比较其它工程发承包 / 招投标阶段审核招标文件造价控制条款编制工程量清单审核工程量清单参与审查经济标编制招标控制价 / 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审核招标控制价 / 发包工程预算(标底) 参与合同谈判,协助起草合同文本其它工程施工阶段分析合同价款(投标报价审核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发包工程预算) ,确定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编制资金使用计划 审核工程索赔与签证费用审核工程价款调整业主分包的专业工程招标咨询,材料设备询价分析工程投资偏差,调整工程造价控制目标 其它 工程竣工阶段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审核工程竣工结算 其它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3.1

13、委托人移交审核相关内容的全部技术资料,含初步设计、红线图、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及相 关说明文件等。第四条、双方约定的咨询人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保管责任:咨询人的评审报告所涉及的资料,应按评审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管,有责任保守秘密。第五条、委托人应对整个咨询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包括(1)组织有关单位踏勘现场和安排对数工作;(2)协调解决咨询中遇到的难题;咨询人应给予积极配合。第六条委托人和咨询人对咨询服务相关时间约定:6.1委托人应在3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6.2咨询人应在收到资料齐全后 日内完成咨询工作,并出具咨询报告。若委托人对于个别项目要求加快进度,咨询人应

14、全力配合该项目的建设总进度完成咨询任务。第七条委托人、咨询人工作对接及主要联系人委托方联系人: ,电话 ,邮箱咨询人联系人: ,电话 ,邮箱第八条咨询业务要求8.1 咨询人应在整个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对涉及定额解释不明确、材料价格信息存有疑问的、 非委托人采购设备价差较高的等问题应进行咨询定额站、市场询价等工作。8.2 咨询人应对结算编制依据、计算规则、工程量、材料要求、材料消耗、材料及人工价差、 签证价格及合理性、土方运距及用量、水电费扣除等关键控制点做到细致的审核,并在审计报告中 针对此类项目容易产生问题的控制点对委托人做出友善的提醒和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8.3 咨询人应在 年月日前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第九条咨询报告成果要求;9.1 报告内容包括书面报告份,电子版份。第十条咨询服务酬金10.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1)咨询服务酬金标准序号项目名称计费基数费率%1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和审核、招标控制价编制中标价(500万兀以内)0.08中标价(500万兀以上)0.082工程结算审核(一审)基本收费复审结算造价0效益收费送审造价X 0.95-初审造价53工程结算复审基本收费复审结算造价0效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