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租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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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返租销售”全程解密2005年,真可谓中国商业地产的“返租销售”年。世人皆知,天上不会掉馅饼。“返租销售”,开发商、投资客,谁为卿狂!建设部 88 号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解密一:销售的是已竣工商品房,与客户签定的是利润分配协议书,没有违规。是否有悖于建设部 88 号令只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1号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解密一:只是在

2、做投资、理财、收益分析。文字游戏玩弄的出神入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总则第六条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的房屋不得出租。解密一:为业主考虑,早出租早收益。甲方、乙方、丙方,其它方,利益决定一切。高收益、零风险投资计划。解密一:大品牌商家支撑,巨额资产担保,至上银行担保,风险为零。商场如战场,任何大商家都有可能经营不善或倒闭。投资商的巨额资产不会永远不动,必定会转投其它项目,有投资就有失败。当投资商所谓的巨额资产一但亏空的话,银行担保也将是空话。“高收益、零风险”赌的就是市场。承租期结束后,有的人想自营,有的人想出售,有的人不满意你们给出的投资回报想自行出租,这个商场

3、还能经营成活吗,还有商家会入驻吗?解密一:成立商铺产权业主委员会,投票决定,个别业主意愿必须服从大多数业主权益。从表象来看,确实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好方法。包租期满后,业主代表可与经营管理公司就后续经营、业主利益进行协商。可是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是否这些业主代表将演变为招商代表?他们又将如何面对新的招商工作? 与投资者签订包租协议的是商业经营管理公司。解密一:委托招租。也就是说,以后在包租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都与开发商没有任何关系。以售后包租或返租面目出现的房产品,其销售价格往往要比周边同类商铺高。解密一:中间的差价是否就是开发商承诺返给投资者的回报。商铺的增值利润是否被提前支取。这种投资者购买的

4、高价产权商铺,是整体卖场不可拆分的一部分,今后在急需资金的时候是否能够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开发商允诺810的高利率回报。解密一:根据相关税法规定,“返租”涉及三种不同的应税行为,即开发商销售商品房行为和买方购买商品房行为及买方的出租行为,买卖双方均应按照规定分别缴纳税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费都应按购买合同协定的价格征收。虚高的商铺价格,返出去的客户回报,开发商是哭是笑就不得而知。根据国务院1986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凡是自营的商业用房,所交税应为:房产税房屋总款701.2;如果是把

5、商业用房出租的话,要交五种税:第一,房产税租金收入12;第二,营业税租金收入5;第三,城维税所交营业税7;第四,教育附加费所交营业税4;第五,个人所得税租金总收入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房产税20%。(个别城市稍有调整) 假设投资者将房屋出租给经营者用于生产经营,营业税按税率征收,房产税按税率收取,个人所得税按税率收取,共有不低于房租30的税费。不知道此时客户还能得到当初开发商允诺的810的高利率回报吗?除此之外,投资者还无可避免的涉及到由虚高商铺价格导致的产权登记、过户交易等一系列高昂税费。 解套模式:模式一:因为承租期漫长,不可预知因素太多。如国家政策许可,返租利率可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6、挂钩,不一定固定化,在合同中约束返租利率随国家中央银行利率变化而浮动,但保证投资者收益高于银行存款。模式一:不同城市区别对待。北京真是个“好”地方,羡煞其它城市的开发商。按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北京个人出租房屋税率由原先的约20%减少到5%。或许投资者有望从产权商铺收益中分羹。 模式一:独立的街铺风险最小,无论包租期内或包租期满,开发商、商家无法履行承诺时,好歹还可以当作车库用。虽说实际经营卖场和产权铺位一致的商铺,隐患较少,但是风险仍然很高,试问那一种业态能保证在同一卖场存活四十年而不改变。模式一: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

7、 ,简称 REITs ),通过证券化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将出租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越秀城建是国内第一个上市的 REITs。目前,内地房企像大连万达、北京城建、天津华银控股等也积极走REITs之路。如果REITs上市流通的途径真的能简单的话,“返租销售”商业模式将会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投资者的春天也将来临!浅论售后返租本文着重论述售后返租的发展及售后返租的在目前市场中的运作风险,然后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发企业及投资者提及一些必要建议,以使我们能够对售后返租以用一个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她,来完善她。【关键词】售后返租(Lea

8、seback)、回报率(Retun rate)、经营利润(Profit)、投资风险(Investable risk)斗转星移,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已使我国居民的生活条件实现了质与量的共进飞跃。在我国大、中城市家庭积蓄上十万的居民繁若晴夜星空,面对不断在鼓起的腰包,大多数家庭还是选择投资。面对风险重重的投资,他们大多选择回报较高、较稳定的房地产投资。对此,投其所好的房产开发商提供了多种投资方式(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银行按揭;4、无贴息返本销售;5、先租后售;6、售后返租;7、以租代售;8、升值销售;9,先试住,后买房;10、回购销售;11、回报销售等等)其中,售后返租最能使得投资者摩

9、拳擦掌、跃跃欲试,然而她也是最富风险及法律争议的投资方式。一、 售后返租的发展售后返租(又称售后包租、售后回租、售后承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还有一种解释:售后返租是指开发企业将所售商品房出售给投资者,同时与投资者签订承租协议,并以承租期间的租金冲抵部分售价款或偿付一定租金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无论销售方式还是投资方式,总的来说购买者将是“一分投入,十分回报”,但事实可以证明一切。售后返租的产生有其条件性,当市场条件成熟时,其必然会产生、会发展。她和其他事物一样,有其产生发展的阶段;有其适应完善的时期;有其社会及法律认可的

10、条件。以下对售后返租从时间上、法律上、方式上进行阐述,以便大家对其发展过程有一个简单的了解。(一)时间上国外阶段 众所周知,售后返租是一个外来品,她起源于美国六七十年代,当时美国的房地产业处于健康发展时期,法律的规定较为完善,社会的需求量处于上升势头,尤为重要的是美国国民有大量的闲余资金。由于当时处于越战时期,投资其他行业风险较大,面对此种形式,美国的房地产开发商不失时机的推出了售后返租这种销售+投资的模式吸引了大量的资金,使美国的房地产发展再掀高潮。这其中有三个重要的方面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首先,从事售后返租的开发商大多数是有实力的大开发商,其信誉高,履约能力强,选择开发项目和经营项目均有可行

11、性研究的保证,一般中小开发商没有这能力就不揽这瓷器活。其次,售后返租的回报率比较合理主要与地段和经营项目的利润挂钩。再次,售后返租项目主要在繁华街区,升值空间比较大,后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所以在美国,售后返租的运营模式比较稳定,也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80年代在日本,售后返租如火如荼,由于政府管理滞后,房地产市场虚开走高,房地产开发商不负责任的盲目开发和销售给日本经济带来了前所未闻的经济名词“泡沫经济”,这与如今日本经济的低迷发展不无联系。前车之鉴,售后返租在我国近两年已有复苏,开发商的运营、政府的管理、投资者的选择都存在盲目性,我们需要总结,需要规范。国内阶段 售后返租在我国首先登

12、陆的是香港,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又经香港传入我国内陆,先经深圳、广州,进入海南,近两年大有席卷全国之势。在香港,其发展相对稳定,在内陆,尤其在海南其发展失去了笼套,类似当年在日本,大量的房地产泡沫随着开发商的无力履约而纷纷破碎。留下的只有栋栋烂尾楼和投资者破碎的心在形影相吊。本世纪初,我国政府在法律上对售后返租予以了相应的限制。这使得售后返租在我国的无序发展得到遏制。从2002年下半年售后返租已经从沿海城市蔓延到我国中西部城市,今年年初,我国各大城市均有不同规模的售后返租项目正在热销,而且销售场面异常火爆。(二)法律上对于售后返租各国均没有单行法律文件对其进行规范,在国外,法律主要是对开发商的资

13、质、能力;项目的审批管理;违约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约束,以达到规范售后返租的目的。在我国,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这一规定填补了我国对售后返租规定的空白。我国有这样的规定完全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海南房地产业的泡沫,主要是因为以未建成的项目对外出售,返以高回报,投资者争抢购买,在项目未竣工前购房协议已转经几手,价格也已高得惊人。开发商无力履约就卷款而逃,剩下烂尾楼和无休止的诉讼。给海南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打击,为了避免悲剧重现,为了售后返租的良性运转,才有了此条规定。虽然我国法律对售后返租有此一条规

14、定,但其说明了很多问题:首先,我国法律承认了售后返租的存在,也接受了售后返租在我国的发展;其次,售后返租在我国的发展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该项目必须是已竣工的工程;再次,开发企业可以和其他企业联合售后返租,即开发企业进行房产销售,其他企业进行返租经营,因为该条并未直接正面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采取售后返租或者变相售后返租的方式销售已竣工的商品房”所以主体上并不限制开发企业联合售后返租已竣工项目,这一点是完全可以从法律规定的主体上推理出来的。又次,就是此条规定的目的,未竣工的项目开发企业不得以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销售。现实中我国的法律还需对售后返租和变相融资的进行一个比例上的界定,因为售后返租本

15、身就是以一种高的回报率来吸引资金,有的回报率达17%,以至于有些开发商自认为售后返租就是变相融资,有这样一个案例:“某房地产有限公司1996年与葛姓业主达成售后回租协议,后因房产公司未履行合同,少付以至不付其承诺的租金,遂被业主拽上法院。令人哭笑不得的是,作为被告的房产公司败诉后提起上诉竟称:包租的实质是变相融资行为,房产公司不具备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资格,因此租赁承诺确认书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属非法融资,应确认为无效”对此虽然法院未支持房产公司的观点,但不能说售后返租毫无违背金融法律的嫌疑。“ 在深圳,某商城打出“滴水成金”的旗号,承诺“年返租,每年”,结果开盘不到一周,回笼资金就达

16、到近亿元人民币。”所以不仅在售后返租与变相融资的界定上应有法律的规定,而且对于开发商采用售后返租形式进行销售的准入条件应当有严格且准确的规定,还有相关行政部门对此的有效程序管理以及项目的可行性报批程序,返租率的合理范围等等须有明确规定。(三)方式上在售后返租标的物的选择上有住宅、酒店、商铺等;在返租主体上有开发商进行经营返租、第三者的经营返租、投资者自行转租等;在售后返租的阶段上有未竣工项目的售后返租、已竣工项目的售后返租、已经营项目的售后返租;在售后返租的期限上有两年、三年以致十年不等的年限等等。对售后返租的以上简单阐述,主要在反映售后返租是一个发展中的房地产销售+投资方式,其对房地产发展有一定助益,但在我国还须从许多发面不断完善她,总结她,使她能够在开发商与投资者之间架起一座长久而安全的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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