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术教练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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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术教练员管理规定The final revision was on November 23, 2020武术教练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术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的管理,促进武术运动 技术水平和教练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适应武术运动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体育总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体育总 局武术中心)注册的教练员。第三条教练员应严格遵守教练员守则,努力钻研技术,加强武德修 养。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是全国武术教练员的业务管理机构,各级武术 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职权范围内教练员的管理。第五条各级武术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健全教练员的考核、管理制

2、度。第三章管理细则第六条教练员须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训练水平,积极参加体育总 局武术中心举办的各种培训,尤其要参加岗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第七条教练员须遵守竞赛规程、规则和赛区各项规定。第八条注册(一)体育总局武术中心负责对教练员进行资格审查、注册并颁发证书。(二)教练员须按照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的规定,按时注册,取得参赛许可。(三)教练员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 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行业体协及有关体育院校为单位进行注册。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下单位的教练员通过以上隶属关系的单位进行注册。(四)教练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代表一个单位进行注册,注册时间 为偶数年

3、的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未注册的教练员不得参加体育总局 武术中心主办的各类比赛。(五)注册条件教练员必须遵守中国武术协会章程及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的有关规定。教练 员注册以其与所属单位的协议书、聘书或合同书确定代表单位的基本依据。(六)注册内容教练员注册必须详细填报由体育总局武术中心印发的全国武术教练员注 册登记表,提供协议书、聘书或合同书复印件1份,小二吋近期正面免冠 证件彩色照片2张。第九条惩罚(一)严禁教练员教唆、强迫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违者按国家体育总局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二)教练员只能代表其所注册单位在赛场的指定位置指导运动员比赛,不 得以其他身份指导其他参赛队,违者将被驱逐出比赛现场,并停止注册1次。(三)教练员在比赛期间须服从裁判,如发现有行贿、串联、结盟、打假 赛、搞交易或在赛场无理取闹、不服从裁判等行为,视其程度给予停止1至 2年担任赛场教练员资格,并通报全国。(四)注册教练员不得参加未经体育总局武术中心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各类国内外武术竞赛活动(包括各类电视大奖赛、对抗赛、争霸赛等), 违者将被停止2年担任赛场教练员资格,取消其所在队参加国内外比赛的资 格1年,并通报全国。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体育总局武术中心。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体育总局武术中心2002年11 月5日发布的全国武术运动员、教练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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