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用工、外租厂房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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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外用工、外租厂房和建设项目的平安管理规定 QWX-2-03 1、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关于外用工、外租厂房和建设项目的平安管理,明确有外用工、外租厂房和建设项目单位在平安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平安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及国家、天津市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物资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2、雇佣临时工、农夫工、劳务等人员的平安管理2.1、公司要在与临时工、农夫工签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签定“平安协议书”。2.2、公司应为临时工、农夫工、劳务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2.3、公司应对新进厂的外用工进行三级平安教

2、化,工作变动的应进行转岗教化,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需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建立平安教化档案和台帐。2.4、公司必需为外用工供应平安及职业卫生达标的作业场所,并合理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爱护用品,并监督、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状况。2.5、公司要常常性地对外用工遵守各项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状况进行检查。2.6、外用工在公司内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爱护好现场,主动抢救受伤人员,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单位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需做好标记和记录,并刚好进行拍摄和绘制简明示意图。重伤以上(含重伤)事故现场未经所在区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同意,不

3、得变动。 2.7、依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外用工在公司内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状况、初步分析等事故概要,马上向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和所在区平安生产监督部门、劳动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时。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马上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协作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3、外租厂房(设备)的平安管理3.1、出租厂房原则、公司不得将厂房(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承租方。平安生产条件是指承租方必需具备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保障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以及人员等方面的条件。资质条件是指依据法律、

4、法规规定,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资质。 、外租厂房的建筑结构耐火等级必需符合承租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仓储等运用房屋用途的要求。 、签订租赁厂房合同书的项目要填写齐全、清晰。合同书必需盖出租、承租双方法人单位对外有效的公章(部门章无效)。 、合同书必需由出租、承租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需附有在托付期限和权限内的相应托付书。3.2、现场及设备管理、出租方向承租方出租的厂房(厂区)、机具、设备必需符合平安管理要求。运用前,出租方应会同承租方负责人,逐次逐台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双方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后的厂房(厂区)、机具、设备的平安状况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

5、应对自带的机具、设备的平安状况负责。 、承租方需运用出租方电源时,必需向出租方平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规定架设电气线路,并设置电源总闸。出租方对总闸前(含总闸)的电气线路的平安负责,承租方对总闸后的电气线路负责,不准超负荷用电。 、出租方平安管理人员有权对承租方的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且每月至少要会同承租方负责人对作业现场的平安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中发觉的平安隐患要逐项登记,督促承租方落实整改。对承租方拖延不改的,出租方有责任向承租方提出书面看法和上报平安生产监督部门。 、承租方在部门、仓库等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的宿舍。外来人员、家属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域。 、承租方应保障承租厂房的疏散

6、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指示标记和应急照明设施,保障消防器材、设施运用的灵敏牢靠和布局合理。出租、承租双方均不得占用共用场地的消防通道,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承租方从事火灾危急性大、事故发生率高的生产、经营、储存的场所,出租方应对出租资产办理财产保险。 、发生重伤、死亡、火灾事故后,承租方负责人在马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同时,应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马上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区、县平安生产监督部门。死亡事故还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如因出租、承租方中一方过错引起火灾或其它事故造成对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过错方担当对方和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承

7、租方对承租厂房内的设备设施等财产全面负责。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应刚好通知出租方,同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承租方必需遵循出租方的门禁及物品出入管理等制度要求。出租方须对出入的人员、物品等进行检查。、承租方变更承租厂房的建筑结构,必需经出租方同意,并报消防部门审批。5、签定平安协议书5.1、公司要与承租方签定“平安协议书”对生产平安、消防平安、治安防范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各自应担当的职责和应享有的权利。“平安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的平安管理部门存档并监督执行。5.2、“平安协议书”中要明确出租、承租双方的平安管理人员。承租方应依据国家及天津市的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平安管理机构和人员。出租方涉

8、及承租方承租厂房(设备)的平安工作会议和活动,应通知承租方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参与。5.3、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平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制定本单位的平安生产责任制、平安技术操作规程及其它管理制度,明令颁布,教化员工严格遵守。6、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时托付外单位承包施工的平安管理 6.1、公司须审核承包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不得与无“平安资质证”及越级承包的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 6.2、公司必需与具有法人资质的承包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书。同时双方要要签定“平安协议书”。对生产平安、消防平安、治安防范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各自应担当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

9、平安协议书”至少要一式两份,由双方的平安管理部门存档并监督执行。 6.3、“平安协议书”中要明确建设、承建双方的平安管理人员。建设方涉及承包工程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应通知承建方有关负责人和平安管理人员参与。 6.4、建设方负责向承建方介绍本单位的有关平安规章制度和平安管理要求,承建方应严格执行,并有文字记载。建设方应约束本单位职工未经许可严禁进入承建方的施工现场。 6.5、承建方施工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必需持有国家统一印制,在有效期内的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建设方应在审验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后,以复印件存档备查。 6.6、承建方需在施工区域内或建设方供应的场所居住,承建方必需对宿舍的用电、消防、治安防范等方面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并接受建设方的平安监督、检查。 7、 附则 7.1、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7.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5年 1月21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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