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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往链点点通共享资源,了解更多请登录www.WL代销合同书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需方):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前门西大街27号 经营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 法定代表人: 张志铭 第一节 原则条款第一条 本合同书经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第二节 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甲方及其所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乙方代表乙方及/或乙方 的相关公司。(详见附表
2、一)。因此,本合同中涉及的各项条款适用于附表一中所列的甲方的总公司及上述各地分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等机构以及附表一中所列的乙方及其相关公司。乙方有权决定适用本合同的相关公司的增加或减少,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第三条 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进入乙方 全国 地区 所有 门店进行销售(详见甲方或附件一中所列甲方相关公司与乙方或附件一中所列乙方相关公司签订的供应商上(撤)店协议书)。乙方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约定产品进入的门店,但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到达甲方后生效。第三节 名词定义第四条 产品:是指由甲方生产或经销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标准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
3、权和合法权益的合格产品。第五条 销售支持:指的是甲方在乙方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因乙方提供服务无条件给予乙方的优惠条件和资金、物质支援。第六条 供货价格:指甲乙双方在甲方给予乙方销售所在地的所有经销商中最低真实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取得一致的价格。第七条 残次品:指商品在售前、售中及售后本身固有的或发生的外观、性能、质量等任何一项不符合中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厂家标准、合同约定标准等任一标准的产品。第八条 滞销产品:指乙方从甲方购进的产品经过15天的时间,销量与进货量的比低于二分之一的产品。第九条 商业折扣:指乙方销售甲方产品后,甲方以乙方在甲方的进货额(或回款额)为根据,依照双方约定的条款
4、给予乙方的进货折扣。第十条 特价机:指根据双方的经营需要乙方从甲方以特殊的供货价格进购的产品,条件双方另行约定。第十一条 铺底:是指甲方给予乙方的不需支付实际资金即可调拨一定金额货物,做为在合同有效期内样机展示和库存周转之用的优惠条件。第十二条 货到付款结算:指乙方在甲方货物到达乙方库房验收后24小时内即向甲方支付货款。第十三条 回款额:指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货款包括扣抵甲方在乙方处欠款的款额(降价款、退货款除外)。第十四条 利润补偿款:指在乙方销售的甲方产品的零售价格降低,使乙方销售甲方产品的帐面毛利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水平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用于补足乙方利润损失部分的款项。第十五条 包销机
5、型:指性能、外观与其他型号有明显区别的,性能价格比有明显优势的,由乙方独家经营的产品。第十六条 合同年度:指合同有效期。帐期:指产品进入乙方指定仓库到乙方支付货款之间的期间。第十七条 降价款:由于供价下调而产生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降价金额。给乙方造成了名誉损失的情况包括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因产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暴光的;2、因其他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被媒体暴光的;3、因产品问题或甲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被有关
6、部门、机构、消协公告的;4、虽未被暴光,但因产品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或知悉乙方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5、产品不合格、退货、返修率合计超过 3 %,致使乙方名誉或商誉受到负面影响的; 6、其他给乙方或乙方相关公司造成名誉、商号、商标、商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第四节 产品订购、运输、结算及其他一 、产品订购第十八条 乙方代销甲方生产(或经营)的 饮水机、净水器 品类 沁园 品牌的产品。第十九条 甲方带货安装的产品为: /品类 品类 / 品牌的产品。第二十条 乙方从甲方处进货时须提前向甲方口头或传真或送交进货计划,甲方在接到进货计划后 2 日内书面答复乙方(书面答复上应加盖甲方的印
7、章),并于乙方要求的送货时间按进货计划送达乙方指定地点。非经乙方书面认可,甲方在书面答复中所进行的任何特别注明无效。第二十一条 乙方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 3 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而无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二 产品运输第二十二条 甲方负责所有产品到乙方指定地点的运输,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二十三条 货物在交付乙方并经验收前,一切风险及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三 货款结算第二十四条 当期货款的结算以乙方实际销售甲方产品的供货金额,扣除采用帐扣方式收取及甲方逾期未付的利润补偿款、商业折扣款以及其他甲方承诺支付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甲方应当支付的款项后的余额为准。第二十五条 货款结算日期:货款结算周期为 30
8、 日,结算日为结算周期届满 的 5 日后。第二十六条 货款结算方式为 1 (在以下几种方式中任选一种)1支票或电/信汇 2. 个月无息银行承兑汇票 3. 个月无息商业承兑汇票。第二十七条 货款结算采取“钱票两清”的原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货款,甲方必须同时向乙方提供合法的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增值税票可按以下 (一) 办理:(一) 乙方向甲方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差额付款,甲方在增值税票上直接列明折扣率和折扣额,乙方不再向甲方开具发票。(二) 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增值税票。甲方向乙方支付商业折扣,乙方向甲方开具零售发票或办理折让证明,然后向甲方全额支付货款。第二十八条 甲方应按上述规定按时向
9、乙方提供增值税票,在增值税票未交讫之前乙方可拒绝支付货款。第二十九条 乙方结算日由乙方各公司具体指定,结算日外的时间乙方不进行结算,甲乙双方可进行对帐,整理提供票据。每月最后一日及法定节假日乙方不进行结算,帐期未满或遇节假日,结算期顺延至下一结算日。四 残次、滞销产品的处理第三十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的甲方产品中的残次品,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残次通知后3日内更换残次品或退残次品,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后,同时甲方仍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第三十一条 乙方在销售甲方产品过程中如遇滞销产品时,有权自行选择更换或退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
10、通知 3日内为乙方调换乙方确认或指定的其他产品或进行退货,如甲方逾期未予调换或者退货,则乙方可向甲方收取产品供价总额每日3的保管费。逾期30天后,乙方有权处理该产品,从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并自行扣除保管费、处理费等费用。第三十二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存在或涉嫌存在(如涉及诉讼或仲裁等)损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情况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第三十三条 对于甲方提供的产品及配件、附件、宣传材料等为假冒
11、产品的,或存在虚假宣传的,乙方有权根据情况选择退货或换货,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3日内更换或退货,否则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因该产品给乙方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损失。第三十四条 对于第三十二至第三十五条所述的情况,更换或退货的全部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五 销售支持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甲方所供产品的展柜、展台、展架,委派促销员,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并应对乙方所有的门店实行无差别待遇。如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展柜、展台、展架,甲方应于接到乙方付款通知10日内将制作款以现款方式交付乙方。逾期未付,乙方可在下次结算货款中扣收。如甲
12、方按净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有权加扣17%的增值税款。在甲、乙双方停止合作时,甲方无权向乙方要求展柜、展台、展架、促销员费用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一)促销员管理第三十六条 甲方负责派驻促销员到乙方营业场所进行甲方产品的销售工作。第三十七条 甲方应与促销员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促销员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支付。如甲方未与促销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有其他违反劳动法规等行为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三十八条 促销员服从乙方的日常行政管理,乙方每月向甲方出具促销员的出勤证明和绩效考评,作为甲方对促销员月度薪金发放的依据。第三十九条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调动促销员的工作岗位。如促销员不服从乙方管理,违反乙方
13、的管理规定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更换促销员,甲方应按乙方的要求更换促销员第四十条 在得到乙方允许后,甲方在节假日期间可加派临时促销员。临时促销员必须服从乙方的管理。第四十一条 甲方负责定期对促销员进行商品知识培训,促销员同时接受乙方销售流程、服务标准及行为规范等培训。第四十二条 甲方派驻的促销员应积极配合乙方营业场所的销售,不得诋毁乙方经营的其它品牌的产品及商誉,不得有损害乙方、消费者及其它与乙方合作的供货商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甲方派驻乙方的促销员不得虚假介绍产品,不得介绍顾客到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处购买产品。第四十四条 甲方对其派驻的促销员在乙方营业场所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负有连带
14、责任。第四十五条 甲方在乙方营业场所举办的促销活动乙方给予积极配合。甲方保证乙方享受统一的促销赠品的配发,所有促销赠品的发放由促销员负责登记,发放完毕后将登记单提供给甲方。(二)场外交易行为管理第四十六条 场外交易行为指甲方促销员违反乙方对于销售场所的管理规定,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以下简称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甲方其他相关人员利用为乙方工作或为乙方顾客提供服务的便利,引导顾客与甲方或厂家或其它经营商私下成交,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乙方丧失与顾客成交的机会,视同为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进行场外交易行为的理由,换言之,“乙方没有顾客需要的产品”不能成为甲方不构成场外交易行为的抗辩理由。第四十七条 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是严重违反合同及商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乙方违约,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场外交易行为追究违约责任,具体如下:(一) 甲方每次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均视为对乙方的违约,应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违约金。(二) 乙方发现甲方有场外交易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明。该通知包括甲方存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