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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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育保险业务管理,标准和统一生育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方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下简称?暂行方法?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和生育保险费征缴暂行方法?渝劳社发200535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经办生育保险业务的各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生育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第三条 本规程将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参保登记、保险费征缴、医疗效劳协议管理、就医管理、费用审核和支付、财务管理和稽核监督等内容。第四条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监督

2、、检查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经办工作,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协议效劳机构的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当地参保单位的具体生育保险经办业务与管理工作,受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委托负责当地协议效劳机构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登记包括参保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内容。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五条 ?暂行方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申报参加生育保险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部门应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第六条 ?暂行方法?实施前已参加了当地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5年9月1日起统一纳入市级统筹,不再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中的生育保险栏内

3、标注市级统筹参保时间“2005年9月1日,并通知用人单位。第七条 已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该单位已参加的相应社会保险的登记信息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并向用人单位下达?重庆市生育保险限期参保核对通知书?表21。用人单位应携?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2或该险种的登记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在规定时间内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核对手续。利用并行推进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在本机构留存的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中的生育保险栏内,填写生育保险参保日期,并加盖公章;借用其他险种登记信息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经办机构复制一份其他险

4、种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或该险种的登记表,经办机构在复制的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登记表中的生育保险栏内,填写生育保险参保日期,并加盖公章。经办机构将填写和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参保人员花名册留存一份归档,另一份反应用人单位。第八条 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时需如实填报以下表格并以Excel电子表格的形式报盘,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或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4、?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5、?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表23一式两份。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审核用人单位填报的表格及证件、

5、资料,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同时将审核合格后的?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盖章后存档并反应用人单位1份。第九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及人员信息资料按信息来源类型整理归档,并建立数据库。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十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征缴方案下达前,与生育保险参保登记信息来源险种的经办机构进行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根底信息核对,如有发生变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参保的用人单位,假设单位及其参保职工根底信息发生变动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本规程的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之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参

6、保单位的以下生育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有权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一 单位名称;二 住所或地址;三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四 单位类型;五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 主管部门;七 隶属关系;八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申请办理变更生育保险登记时需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变更登记表?表24,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的变更证明;二?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三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重庆市职工

7、生育保险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件、资料后,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单位变更后的信息资料存档。审核未通过的,应向申报单位书面告知并说明原因。第十四条 当参保单位人员发生增减变动或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经办机构审核后,应在?花名册?上标注“审核时间,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及个人信息变动手续,同时将变更后的人员信息资料存档。第十五条 参保职工因工作调动需在本市范围内变换生育保险关系的,原单位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

8、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一式三份。经办机构审核后,为其办理人员减少手续并将盖章后的花名册反应转出单位两份,其中一份特别注明参保时间交转入单位。转入单位应当自人员减少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到转入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接续生育保险登记。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等需要在本市范围内变换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到原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生育保险登记。原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其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参保人员花名册上标注转移时间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应当持上述资料自转移手续办结之日起30日内到转入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接续

9、生育保险关系的登记手续。经办机构在办理接续登记手续时,应注意时间上的衔接。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参保单位在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生育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有权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生育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生育保险登记。第十八条 参保单位因住所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生育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生育保险登记。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在注销生育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罚款,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10、,并全额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申请注销登记时需填写?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注销登记表?表25,并根据注销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 注销通知或法院裁定单位破产等法律文书;二 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解散、撤销、终止、合并、关闭文件;三 ?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四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二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核验上述表格、证件和资料时,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为其办理生育保险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其?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同时办理停止基金征缴和处理待遇审核、支付等相应手续,并在数据库内进行标注并封存相应信息及档案资料。第三章 生

11、育保险费征缴生育保险费征缴包括申报受理、缴费核定、费用征收、补缴欠费等内容。第一节 申报受理第二十二条 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缴费申报。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表31,进行年度缴费申报。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的同时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当自变动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第二十三条 参保单位报送?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一式两份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劳开工资统计月年报表;二职工或

12、雇工工资发放明细表;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及增减人员花名册?;四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节 缴费核定第二十四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全体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该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其当期缴费基数。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算;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算。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新成立的单位和参保单位新进的职工,以职工起薪当月的工资计算。第二十五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

13、核定的参保单位当期缴费基数和生育保险费率计算当期应缴生育保险费的金额。第二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年度缴费申报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总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后,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根据该单位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核定该单位的生育保险费应缴数额。第二十七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及有关资料时,应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为参保单位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及时记录参保时间、当期缴费工资总额等信息,并将核定的?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申报表?盖章后反

14、应申报单位一份。审核未通过的,经办机构应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第二十八条 ?暂行方法?实施前已开展了生育保险的区县,应从2005年9月1日起按0.7%的费率制定征缴方案。如有未按时进行费率调整的区县,其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在以后的月征缴方案中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年4月15日前汇总各参保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数额,制定?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费征缴方案表?表3-2。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增减变化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调整征缴方案。第三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月底前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费征缴方案表?,由其按月征收。

15、各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每月的征缴方案表及?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情况月报表?表3-3,以纸质和Excel电子表格的形式,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汇总各区县上报的征缴方案后形成?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费征缴方案汇总表?表3-4,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地税部门备案。第三节 费用征收第三十一条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向新参保单位及缴费数额发生变化的参保单位下达?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通知单?表3-5。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收到?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通知单?后,应于每月10日前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生育保险费手续。各区县自治县、市税务机关根据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的月征缴方案,为参保单位开具?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表3-6。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在核对当月?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缴费通知单?及?重庆市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无误后,凭?专用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交纳生育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税务机关按照征缴方案组织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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