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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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一、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二、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或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

2、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表决解决。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正天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保证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权,有效保障专业合作社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农正天

3、河林业资源开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专业合作社运行状况实施监督,依法维护合作社和合作社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本规则对合作社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监事会职权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应当对理事会编制的合作社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合作社财务;(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作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合作社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

4、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理事会不履行合作社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合作社法的规定,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合作社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作社承担;(九)合作社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监事长第五条监事会在监事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监事长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负责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三)签发召开监事会会议_;(四)签发监事会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决议;(五)负责监事会决

5、议的其它事项。第六条监事长按照第五条第_项规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时,如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章监事会组成第七条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二名。第八条监事会长_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九条监事会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名监事候选人,提名时应由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同意。持有合作社股份达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也可提名监事候选人。职工代表监事由合作社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五章会议通知和签到规则第十条监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其召开时间原则上与理事会同步。监

6、事会会议由监事会长召集,于会议召开_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由监事会长签发,并指定专人发出通知,保证通知及时送达有关人员。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第十一条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长应在_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一)监事会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二条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_方式为:书面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第十三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事由及议题;(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7、第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监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监事理解审议事项的信息和数据。第十五条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职权。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送达联系人,并在会议开始时由监事会长向到

8、会人员宣布。授权委托书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第十七条监事应认真履行监事指责,无特殊情况应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薄和会议其它文字材料一起由董事会秘书存档保管。第六章会议提案规则第十九条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与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合作社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2、议案必须符合合作社和股东的利益;3、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4、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第二十条

9、合作社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送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列入议程。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监事会主席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否则提案人有权就提案是否应列入会议议程要求监事会审议,并可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通过列席理事会会议或其它形式听取:(一)合作社年度(中期)经营情况报告;(二)合作社财务状况,注册会计师验证的企业财务报告;(三)理事会要求听取的其它情况报告。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在听取合作社有关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情况

10、可以:(一)检查合作社财务、财务账目和有关资料;(二)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三)对相关人员提出质询或建议。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合作社承担。第七章会议议事和决议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采用日常监督、定期会议监督和临时会议监督方式。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议事精神,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

11、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第二十七条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做主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议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第二十八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即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监事过半数通过

12、。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第三十条监事会会议实行举手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对每个列入议程的议案都应以书面形式做出决定。决定的文字记载方式有两种:纪要和决议。一般情况下,需备案的做成纪要;需上报或公告的做成决议。第三十二条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及决定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第三十三条监事会在会议决议基础上起草监事会报告,也可直接以监事会决议作为监事会报告。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应

13、当由记录员负责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包括如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八章会后事项第三十五条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理事会秘书负责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合作社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_年。第三十六条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的意见和表决情况属保密事项。会议形成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14、。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作为合作社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三)一、本社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二、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票选票决方式民主

15、进行。三、理事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民主集中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代表)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四、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监督),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会及其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监事会(执行监事)书面提出质疑问题的同时,有权书面通知停止所质疑对象的此类行为,当答复通过后方才解除;质疑对象答复解释说明不清,或者拒不整改的,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解决。五、根据全社社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每个理事、监事、社员代表分工联系社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合作社议事规则制度(四)为了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使合作社向着健康、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实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作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一、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凡制订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_元以上的财务开支、盈利返还、合作社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等重大事宜,必须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会议,半数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方可交理事会执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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