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与旧民事诉讼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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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2012年8月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条文上增长了21个条款;修正了8个条款,其中将第70条、第72条分别修改为3个条文、将第94条修改为2条;删除了8个条文。在篇幅上增长了两节内容,在第十五章第五节后增长二节,一为第六节确认调解合同案件、二为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的六个条文。 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章节序号及条文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节,民事诉讼法决定自月1日起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对比: 1、将民法通则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

2、 在原第十三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扩大了人民检察院对法律监督的范畴。将原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3、增长了当事人书面合同管辖的范畴。将原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合同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她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合同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

3、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增长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等纠纷诉讼的专属管辖。 增长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派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5、增长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受理法院无权管辖。 将原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改为第一百二十

4、七条,增长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6、将确有必要作为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条件。 将原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觉得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

5、准。” 7、扩大了回避的范畴。将原第四十五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她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她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她关系,也许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

6、、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背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规定她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合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8、增长了公益诉讼。但未规定有起诉资格的主体不作为时的救济。 增长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规定了对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救济 在原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觉得有独立祈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祈求权,但案件解决成果同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7、的,可以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告知她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当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增长一款,作为第三款:“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与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所有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懂得或者应当懂得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半年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祈求成立的,应当变化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祈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祈求。”0、明确了基本法律工作者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将原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

8、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队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她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队推荐的公民。” 11、明确了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 将原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干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修改为:“证据涉及: “(一)当事人的陈述;

9、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干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12、规定了逾期举证的证据效力问题;明确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 增长二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状况,拟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合适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阐明理由;拒不阐明理

10、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届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13、删除了公证机关对法律行为的公证证据。 将第六十七条“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通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14、规定了证人的条件及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播

11、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的情形。 将原第七十条但凡懂得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对的体现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修改为: “第七十二条但凡懂得案件状况的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对的体现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告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播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因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

12、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她有合法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当。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告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细化了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程序。将原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

13、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拟定具有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觉得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

14、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觉得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告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规定返还鉴定费用。” 增长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告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1、增长了诉前证据保全规定。 将原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保全措施。 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积极采用保全

15、措施。 “因状况紧急,在证据也许灭失或者后来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她程序,参照合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17、修正了留置送达的规定。 将原第七十九条受送达人或者她的同住成年家属回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阐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她的同住成年家属回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阐明状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增长一条,作为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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