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用调解书形式确认实现抵押权的和解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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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用调解书方式确认实现抵押权的和解协议吗 征询:我们工厂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出口代理合同,商定贸易公司为我们厂进口一台大型机械设备,我们厂向其支付代理费3200万元。合同签订时,我们厂将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和部分机械设备为进出口代理合同做了抵押,并对土地使用权和厂房进展了抵押登记。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厂资金链断裂,加上产品滞销,工厂停产了,未能按期支付给贸易公司商定的款项。贸易公司将我们厂诉至法院,恳求支付3200万元代理费及违约金100万元。诉讼中,我们厂与原告公司商量,是不是通过实现抵押权来清偿债务。先由贸易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厂房做了评估,我们也认可评估价格3300万元,双方签

2、了一个和解协议,协商将土地使用权和厂房作价3300万元转让给贸易公司用于清偿我厂欠贸易公司的债务。不明白这个和解协议法院是否可以以调解书的方式确认答:尽管诉至法院的案由是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但是法院的调解是可以超出本案审理范围的。从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和解协议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合同之债关系范畴,实际上是实现抵押权的一个过程,即双方协议以抵押财产土地、房产折价优先清偿债务。有一种意见认为,实现抵押权尤其是评估作价的程序应该由法院主持,以免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利益。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5条规定的比较明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明白或者应当明白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恳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可见,当事人协议折价是抵押权实现的首选方式,法院也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假设双方有恶意串通损害案外人的利益的行为,法律给予了案外人有一定的救济权利和救济手段。再者,本案审理的纠纷毕竟仅是进出口合同纠纷,而不是抵押权纠纷。因此,法院可以不主持评估程序,完全可以让当事人自行协商,协议作价实现抵押权。综上,法院在当事人的恳求下,是可以以调解书方式确认该调解协议的。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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