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

上传人:cl****1 文档编号:498058014 上传时间:2023-05-10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9.0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2022年).docx(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 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 育局、行政审批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 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 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 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 (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2022年3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 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 面向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 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 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 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

3、、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 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 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 法(试行)要求。(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 不得晚于20:30o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 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九、收费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 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 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

4、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 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 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十、机构争议协调在培训机构设置过程中,对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分类不明确的,或对培 训业态、培训项目、培训行为存在争议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印发的义 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印发的校外培 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执行。十一、其他()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 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 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

5、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 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 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 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 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 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 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

6、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 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 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 执行。(A)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 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 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 行。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 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教育 厅、科技厅、民政厅、文旅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六部门印发内 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

7、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一、适用范围(-)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 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 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 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 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 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

8、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 训机构。二、基本条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立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有符合相关规定的举办者。(-)有合法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 度。(三)有充足稳定的开办培训资金。(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 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有资质的从业人员。(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符合要求的 培训材料等。(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

9、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 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 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 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 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 简称、特定称谓。(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 组织形式组成。1. 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 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2. 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 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

10、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 “国 际” “世界” “全球”等字样。3. 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xx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 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 o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 特色等,如“英语培训” “围棋培训” “舞蹈培训”等。4. 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 “中心” “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 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四、党组织建设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应当建 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培训 机构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11、。五、机构设置()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分为三类,并具备相应条件:1. 法人单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 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2. 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 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联合举办者: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双方有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 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 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 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 培训

12、机构。(二)责任者1.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 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行政负责人应为专职,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可由法定代 表人担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身体健康,年龄不 超过70周岁;五年及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三)决策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培训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决策机构,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他代表、行政负责人和 教职工

13、代表等组成。已成立基层党组织的,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 入决策机构。(四)开办资金及经费保障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 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注册资 本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注册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五)从业人员1.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教学人员是 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其他人员为助教、 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2.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 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要求。3. 教

14、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 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并及时在 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平台备案。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4. 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且单 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3人。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不低于学生人 数的2%。体育类每个运动项目的专职教学人员不少于1人。5. 从事学科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 资格证书。6. 从事体育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体育学科教师资格证书或下 列条件之一:(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发、体育行政部门授权机构颁发

15、的国 家职业资格证书。(2) 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3) 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经授权的自治区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 (指导)员等级证书。(4) 体育教练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5) 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及以上体育专业学习经历且1年及以 上从事相关运动项目培训经历。(6) 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7. 从事艺术类培训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下列条件之一:(1)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文化艺术学习经历,3年以上所 教专业教育实习经历。(2)中级及以上文化艺术相关专业职称。(3)经盟市及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认定的专业人才(称号)。(4)其他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能力)证明。8. 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与所培训内容相对应的 教师资格证书或该类别相应资质。六、办学场所(地)(-)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 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 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 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 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 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