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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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体制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校临时用工的规范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临时工,是指校内各单位列支工资、不纳入正式职工编制的临时工作人员。返聘我校退休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在此列。第三条 临时工的使用必须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严格控制使用人数。临时用工计划与部门编制计划配套使用,使用量应根据部门职能及工作任务变化不定期增减。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四条 学校使用临时工分别由校人事处,用工单位进行分级

2、管理。其中人事处负责宏观管理,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临时工管理原则为“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第五条 校人事处职责(一)核定全校使用行政经费列支工资的临时工指标,制定校内临时工用工规划及年度用工计划;(二)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制定临时工工资计划;(三)代表学校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四)对经济实体单位临时工实行指导性管理。第六条 用工单位职责(一) 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临时工管理的规定,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尊重临时工合法权益;(二)负责制订临时工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规定;(三)负责招聘确定本单位临时用工人选;(四)承担本单位临时工的日常管理

3、工作,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提出续聘或解聘的意见等;(五)对临时工上岗前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六)定期对本单位临时工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七)负责本单位临时工的考核,用工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内容逐一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依据;(八)应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检查和学校的用工检查;(九)用工单位因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疏于管理而引发劳动纠纷,用工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造成劳动纠纷后的处理工作,应由该单位牵头处理;因违规用工造成劳动纠纷后产生的经济赔偿问题,应由用工单位在其行政经费额度内全额承担;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将根据情况追究用工单位负责人

4、的责任。第七条 用工形式用工单位根据岗位用工规律和临时性用工需要,用工形式可分为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对采取季节性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单位,应在用工前将用工需求报校人事处,人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定。第三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八条 聘用条件(一)政治思想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劳动服务意识;(二)身体健康(经学校医院或市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三)男性不超过六十周岁,女性不超过五十周岁;(四)对从事机动车辆驾驶、电工、金属焊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作业的工种,以及医院卫生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公安部门、劳动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工种上岗证、专业技术岗位证书、专业

5、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第九条 聘用程序用工单位应依据本部门的临时用工规划及年度用工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第四章 劳动合同第十条 为保障用工单位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对符合聘用条件的临时工作人员应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具体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确定,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期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与管理细则,合理确定临时工岗位职责、工作方式、违约处罚和其它提前约定的内容,并将约定内容以附加条款形式在劳动合同中注明。第十

6、四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依据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资及考核第十五条 临时工工资相关问题依据西北政法大学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办理。对部分工作责任明确、用工数量稳定的用工单位,可试行用工单位与学校签订目标责任书,学校对其临时用工工资总额划拨,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放由各用工单位管理的方法探索新的用工机制。第十六条 学校临时工工资标准不低于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的标准,根据岗位制定工资标准。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应按照本部门临时工岗位的岗位职责、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定期对其进行考核。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执行的西北政法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院人字(1999)第22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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