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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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度2021年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单位名称:XXXX部门:XXXX日期:2021年XX月XX日管理制度2021年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南宁市(项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为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名称)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项目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第一章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应代表和维护(项目名称)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二、业主大会的决定对(项目名称)

2、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三、业主大会由(项目名称)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直接经营活动,并接受城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房管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津贴由全体业主承担,有关费用的筹集、管理、使用由业主大会决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

3、工作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有关人员报酬、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其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接受业主的质询。经费来源于(1);(2)。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使用、管理的相关资料应当保密,不得违法违规使用。七、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有权要求其改正,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主管部门。拒绝改正的,主管部门应限期改正或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第二章议事内容一、业主大

4、会的议事内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报酬,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七)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八)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九)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一)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并向业主

5、大会报告工作;(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三)制定业主委员会的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或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制定(项目名称)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将业主大会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送主管部门备案;(八)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规定的业主,进行处理;(九)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十)。第三章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一、业主大

6、会作出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项目名称)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其他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二、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应确定(项目名称)的总投票权数(即专有部分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三、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

7、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如:某套房屋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9.65平方米,即该套房屋的投票权数为业主人数1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100)。四、业主行使投票权的,在填好选票(表决票)后,应持证明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购房合同、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等)到指定的投票点投票。五、业主委托代理人行使投票权的,应提供业主的书面委托书、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产权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等,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投票权。六、业主在规定时间内未投票的,视为弃权。七、同一物业业主人数超过一人的,物业

8、共有人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并参与投票及选举活动。第四章议事方式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每年/每半年/季度)召开次定期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1/3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二)20%以上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五)。二、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召集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职责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指导业主成立筹备组

9、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三、业主大会议事采用以下第种方式:(一)集体现场讨论形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二)书面征求意见: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四、征求、回收业主意见(一)设投票箱:在(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内分设个投票箱(放置在),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意见箱内,经业主大会统计汇总,进行表决。(二)对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以及相关选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返馈意见或不提出赞同、反对意见的,视为弃权。五、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一)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

10、业主大会负责。(二)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以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四)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五)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并做好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第五章会

11、议程序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一)会议的筹备工作。召集人作好开会前的各项筹备准备工作,即确定会议的议题、形式、确定表决的方式和时限、草拟相关议案、制定表决票、核实业主情况等,并将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和有关材料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召集人应当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等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三)议事表决。召集人发放征询意见表和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全体业主意见。业主按业主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在表决的时限内依法进行表决,表决的时限不超过10天。召集人按要求回收业主的表决意见,并进行统计。(四)通报大会决议。召集人在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

12、第日内将大会的决议以书面形式在(项目名称)内公告,并将有关材料送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召集人应当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五、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一)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至少召开一次;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认为必要时,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二)发布公告。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通知、议事内容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三)议事内容。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进行议事。(四)业主委员会应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

13、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五)通报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在公告栏通报业主委员会议事情况、议事内容及其决定。(六)执行决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会议决定。第六章其他事项一、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项目名称)内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所有权人。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但已实际占有使用的房屋的合法买受人(即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受人)视为业主;尚未出售的房屋,其建设单位视为业主。二、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成立情况说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14、、业主委员会组成名单、内部职责分工及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等材料向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三、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四、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应当在全体委员正式辞职的30日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辞职的,辞职人数未超过半数的,

15、应当在60日内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辞职人数超过半数的,必须立即依照有关程序进行补选。五、业主大会会议无法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暂交城区、开发区房管部门或者保管。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规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收支帐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并应该以书面形式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经费收支帐目于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7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七、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1名执行秘书,工资标准为:元/月。八、本规则未规定的事项如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程序、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资格、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丧失的条件等,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执行。九、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项目名称)业主大会_年_月_日物业经理人: 篇2:瑞祥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瑞祥花园住宅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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