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规划受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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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规划受理要求 建设用地预审受理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前和备案后 申请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

2、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条件及附件、附图(复印件),或规划部门给发改部门的函复文件(复印件); 、发改部门或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主管机关(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总后等)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或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办理用地预审告知单; 6、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开审批的审批类

3、和备案类单独选址项目,提交建设项目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或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核查意见(原件),其中项目位于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大兴区、通州区范围内的不提交,但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除外; 7、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8、中央单位和驻京部队审批类项目,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登记备案文件(复印件); 9、保障性住房、金融后台服务、绿隔产业等建设项目,提交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 备注: 、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

4、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受理条件 受理条件: 1、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细则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且已取得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划拨供地方案;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4、经发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并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新征用地完成征地补偿; 6、项目用地已完成拆迁。 申请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5、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6、复印件)。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复印件),用地涉及地质灾害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中央、军队单位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市住建部门核发的规划设计项目计划通知书(复印件); 5、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意见书(复印件),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用途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提交规划方案意见(复印件),(规划意见书附图或规划方案意见附图另提交四份); 、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22X年1月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

7、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8、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划拨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11/t74-202X)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9、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划拨用地批复(复印件); 10、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明确划拨供地的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已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防洪费缴款发票(复印件),属于减免的提交减免的证明材料(原件); 1、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备注: 1、本事项申请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

8、证明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2、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土地使用权证受理要求(在京中央单位)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 1、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2、取得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3)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202X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划

9、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等);202年7月1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5、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

10、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原件)。 审查时限:0个工作日(不包括市国土资源局审批时间) 土地使用权证受理要求(其他单位或个人) 申请方式:当事人单方书面申请 受理条件:取得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11、); 2、地籍调查成果(原件): (1)地籍调查表; (2)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宗地图。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用地钉桩成果(原件); (2)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征地批复及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3)02X年7月1日以前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复印件,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下发的征地批复、建设用地批准书等);02X年月1日以后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4、核发过土地权利证书的提交原土地权利证书(原件); 、地上有建筑物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建

12、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为

13、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办理的,提交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不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时间)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条件 (一)受理条件: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出具的申报委托书; 2、建设单位填写完整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申报表; 、包含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4、证明该建设项目属于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5、有关部门同意申请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批准文件; 、用铅笔标绘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份。地形图比例应当为1/、1

14、/100、1/202或100,地形图上需加盖测绘单位印章。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不能提交第 4、项材料的,可以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二)告知内容 1、申报要求中,对可提交复印件的材料,建设单位须在复印件加注此件复印内容与原件内容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文件除外) .受理条件随建设项目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在申报前向规划管理部门咨询。 (三)岗位及职责 1、岗位责任部门。市规划委机关、市规划委区(县)规划分局或市规划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受理部门。 、岗位职责。按照受理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需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1)符合审查标准的,即时收取申请人申请材料,填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及其他事项收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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