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继承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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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说法:继承法系列知识目录:一,什么是遗产?二,如何继承遗产?三:继承权会丧失吗,可以放弃吗?四:继承遗产有时效限制吗?五: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法定继承人之间如何继承遗产?六: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七: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八: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九:代书遗嘱和录音遗嘱十:继承开始要注意什么?十一:放弃继承和放弃遗赠十二: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随着经济的发展,掌握在个人手中的财产越来越多了,多年前很少见的遗产继承分割纠 纷也越来越多了。准备以一个执业律师的角度,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情况做一系 列关系继承的实用法律知识文章。和本博客的原则一样“不求高深,只图实用”,只是进行基 本的知识

2、介绍,不做深层的法理剖析。希望得到各位网友的支持、同行的指正。一,什么是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在继承法第3、4 条中有相应规定:(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现行继承法是85 年制订的,这二十年来人们拥有的财产范围越来越大了,相应的可继 承的遗产范围也会相应增加。原则上只要是合法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就属于遗产范围,法律 另有规定或此前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实践的两点提示:1,在夫妻一方去世时

3、要依法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去世一方的财产才是遗产。这要结合 婚姻法和相关婚姻财产制度确认。如在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无特殊情况,不管在夫 妻哪一方名下,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去世后均会出现一半为遗产,一半为另一方财 产的情况。不能单纯以表面属名人确定所有权归属。2,另外在交通事故或工伤事故等事件中死亡的,肇事者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抚恤金、赔 偿金一般不属于遗产范围,要根据其支付的理由确定分割方案和归属。有的直接归相应被抚 养人或亲属,有的不是遗产但可以依据遗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二,如何继承遗产?首先,确定遗产归谁所有的问题。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情况。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如果有遗

4、嘱确定把全部或部分遗产给继承人之一或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么遗 嘱中确定的相关遗产就按遗嘱办理。在没有遗嘱或有些遗产遗嘱未处理的情况下,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按顺序继承遗产。此外,如果有遗赠抚养协议的,遗赠抚养协议还要优先于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 是指公民与抚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订立的有关抚养、遗赠的协议。这里的抚养人只能法定 继承人以外的人。)如何设立遗嘱、法定继承的顺序等相关问题非常重要,将在本系列知识中另行独立 介绍。其次,继承人如何取得遗产的问题。遗产通过何种方式继承的问题,要看遗产的产权变更是否需要登记公示。如房子、车子、股权、股票等相关财产或财产性权利,需要在相关机构进行过户登记 才能达

5、到变更权利人的目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通常会涉及相关继承人配合办理公证手续的 问题,如果对遗嘱或法定继承的分割方式有争议,一般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法院会 根据各方的诉求和相关证据做出判决,然后持判决办理过户手续。一些现金、不需要登记的物品,在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之间直接分割就可以了,不必 履行特别手续,当然,如果有争议也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才能解决。不同类型的遗产不但继承方式不同,且还关联到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继承时效问题, 这个问题将在本系列知识中另行独立介绍。继承法系列知识三:继承权会丧失吗,可以放弃吗?继承权可能会因此以下原因之一丧失:(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

6、人的;如果构成上述两种情况,会直接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后两种情况都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会导致丧失继承权,至于何为“严重”只能根据具 体的案情综合判断了。以上明确的是继承权的丧失,这并不以继承人的意志为转移,另外,继承是一种权利, 如果继承人愿意,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但是放弃继承权需要有明确的表示或履行必要的 手续:“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 的,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要注意以下几点:1,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在继承未开始前所做表示不能做为

7、放 弃继承的有效表示。在遗产分割后也谈不上放弃继承了。2,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 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3,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放弃。继承法系列知识四:继承遗产有时效限制吗?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 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简单说,过了时效再起诉,除非对方自愿,否 则权利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了。继承纠纷也是有时效的,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 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 不得

8、再提起诉讼。北京杨文战律师提示您:时效是两年说起来简单,实践中因为时效还存在“起算时间 的确定”、“时效的重新起算”等问题,其实还是比较复杂,需要一些专业知识的。例如:不动产的时效起算时间一般以过户时间为准:动产与不动产在取得方式上是 有不同的,不动产一般以登记为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名下的房产等不 动产如果未办理过户,仍保持去世前的状态,一般时效并不起算,而过户一般是要所有继承 人配合才能办理的,如果有的继承人用一些非法或特别的手段过户,这时才涉及侵犯其他继 承人的继承权的问题。在我国,出于传统思想的影响,很多情况下在被继承人去世后,经常出现被继承人 不明确分割遗产的情况,尤

9、其是老人一方在世的情况下,子女通常不会提出分割去世一方的 遗产要求。如果在世的老人未再婚或不留遗嘱,等其去世后,子女再分割遗产到无所谓,反正结 果一样。但如果出现老年人再婚、或者在世老年人通过遗嘱处分财产,这时经常会有一些遗 产范围争议和时效问题的争议。所以,如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未及时进行遗产分割,超过两年后再有继承人提出分割要 求的,实践中不能绝对认定为超过诉讼时效,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对时效问题有争议, 建议及时联系律师介绍具体案情并具体分析,如判断未超过时效,又协商不成,建议及时考 虑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继承法系列知识五: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法定继承人之间如何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包括

10、两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各国的规定是不大相同的,比如有些国家侄子女也属于继承人 范围,而在我国则不包括。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继承主体如再婚引起的继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关系、 被继承人的子女去世后的代位继承问题等将另行介绍。按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的,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遗产完全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如果第一顺 序继承人全部先于被继承人去世,那么遗产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除上述继承人外,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

11、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当然,也可以按各方协商一 致的其它方式分割。在协商不成有争议的情况下,可到法院起诉,法院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考 虑分割: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3,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4,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 者少分。继承法系列知识六: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主体因夫妻离婚、子女去世

12、、收养子女等原因产生的继承主体常引起人们的一些误会,现 单独说明如下:一,夫妻离婚对于亲生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产生根本影响。父母离婚,不管子女归哪一方抚养与另一方的关系仍是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仍有 赡养、抚养和法定继承权。即使离异后子女改姓甚至双方不怎么来往,也不能从法律上改变 这种法定的权利义务。二,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有继承权要看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父母再婚时,如果子女已成年,肯定与父母再婚的对象不能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互相之间没有相关权利义务和继承权。如果当时子女未成年,则要看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比如看是否 共同生活、是否有抚养教育事实,如果确认有抚养关系,

13、那么继子女就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且双方互相产生法定继承权。由于上述规定的存在,就可能出现,一个子女同时与亲生父母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 且与继父或继母之间也有相互之间的继承权的情况。三,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继承权同亲生子女与父母的继承权相同。非婚生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互相之间是有抚养、赡养义务的, 当然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符合收养法规定收养子女的,在养父母子女之间就形成拟制血亲关系,除非解除收养关系,否则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同亲生子女相同。收养是目前唯一一种能断绝亲生父母子女法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 系,就意味着与亲生父母及相关亲属的关系的结束,不再与亲

14、生父母及相关亲属之间有法定 继承权。四,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实践中真正能继承兄弟姐妹财产的情况很少。在 此只做简单说明。除父母完全相同的兄弟姐妹以外,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 继兄弟姐妹之间也是有法定继承权的。五,丧偶儿媳、女婿也可能有继承权。 子女如果在父母在世时先去世,儿媳和女婿原本是对配偶的父母无赡养义务的,当然 也不享有对配偶父母的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如果在配偶去世后,儿媳和女婿对配偶的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在法定 继承时,丧偶的儿媳、女婿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偶的儿媳、女婿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影响其子女原本就有的代位继

15、承权。关 于代位继承的问题,将另行介绍。继承法系列知识 七: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随着人们掌握财产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自己 的意愿来确定自己去世后相关财产的归属及分配,现在的遗产继承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对遗嘱 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产生争议而诉到法院的,因此如何认定一份有效的遗嘱就是非常重要的 问题了。第一,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上述遗嘱方 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立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一份有效的遗嘱。第二,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立的,原则上 以形成时间比较晚的遗嘱为依据。因为立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一旦形成一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 遗嘱,就意味着立嘱人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当然,如果两份遗嘱 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面遗嘱的效力,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 响不冲突部分的效力。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用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 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因为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 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方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 办理新的公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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