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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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质押合同模板集合五篇 股权质押合同 篇1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鉴于1、甲方根据 公司与贷款人 银行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合同编号: )以及乙方与贷款人签订的 (以下称保证合同,编号: ),乙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 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甲方持有 公司 %的股权;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股权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权利、义务,依据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1.1甲方系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 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 %,有权签订本协议并履

2、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已经适当地采取公司的或其他的行动授权签署本协议。1.2甲方已经根据中国法律和 公司的章程、合同对 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其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及所质押股权具有合法、完全和充分的所有权和权利,并免于任何其他人基于对质押股权的所有权、质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或其他担保利益而提出的权利主张;1.3在签署本协议之前,在质押股权之上甲方没有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并且在质押期间甲方已经并将在任何时候享有对所质押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并不再在质押股权上设定任何新的担保权利。1.4 除非经质乙方同意,甲方不转让或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的全部或任何部分。1.5没有针对质押股权和/或

3、 公司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存在、悬而未决或有这样的威胁。1.6甲方保证,已向乙方真实披露了 公司的财务状况,并担保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确定的期限内不出现亏损情况。1.7 甲方承诺,一旦 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出现亏损情况,甲方将立即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1.8 甲方承诺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第二条 质押物2.1 甲方将其对 公司享有的 %的股权(以下简称质押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全部质押给乙方,作为对乙方担保债权实现的反担保。2.2 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份下应得的红

4、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解入乙方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三条 质押反担保范围3.1 乙方代 公司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3.2 公司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质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质押物等的费用)等;第四条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4.1 质押权的存续期间至本合同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质押权存续期

5、间随之中断。第五条 出质登记5.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办妥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出质登记文件原件交由乙方保管。第六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6.1 甲方出质权利的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原件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交付给乙方保管(如出质证明书等)。当 公司按期还贷后,乙方应及时将权利凭证和相关资料归还给甲方。6.2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份出质登记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 公司同意将股权出质的承诺;在工商部门进行出质登记后三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股权出质事项已记载于 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的证明(由 公司加盖公章)。第七条 质押权的实现7.1质押权实现的条件依法律规定确定。7.2乙方在行使质

6、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出质股权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出质股权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第八条 处置出质股权后清偿顺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出质股权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8.1实现出质股权的费用及乙方代 公司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8.2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8.3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8.4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8.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甲

7、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1.4款除外)或甲方提供的其他信息在任何实质方面是或被证实是错误或误导,甲方首先应承担违约责任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用全额予以赔偿。9.2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出质股权进行再质押或转让或作出任何其他伤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质押权利的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股权。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0.1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10.2 主合同、保证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甲方以出质股权对于被保证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担保责任。10.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

8、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0.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股权质押合同 篇2 出质人(甲方):质权人(乙方):股权登记机构(丙方):*产权交易所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 年 字第 号贷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共 股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第一条 甲方所投资的 公司的全部股权必须到丙方办理登记托管手续,取得丙方出具的股权托管凭证和股东帐户卡,并办理质押股权冻结封存手续。第二条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 ,贷款期限自

9、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第三条 质押合同标的:(1)质押标的为甲方在 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2)质押股权金额为 元整。(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被丙方冻结封存的股东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第四条 甲方应就股权质押事宜征得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第五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如果发生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情况,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条 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

10、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在丙方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完毕之日起生效。第七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经三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八条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三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后,到丙方办理股权解封、转让过户手续,并将转让所得款项首先用于清偿贷款本息。第十条 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通过丙方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1)甲方不按本质押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2)

11、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第十一条 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质押手续费:万千百拾元整(¥ );丙方按托管股份总额的%向甲方收取股权保管费(按年收取):万千百拾元整(¥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质押手续费和股权保管费全额汇入丙方指定帐户。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存两份。(此页无正文)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丙方:(公章) 股权质押合同 篇3 贷款人: (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借款人: (以下简称乙方)【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身份证号码】:【住所地】/【住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鉴于

12、: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当票(编号: ),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相关方依据于 年 月 日签订的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 )【、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 )】作为履行前述当票(借款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约定事项,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作为对当票的补充。第一条 借款金额(当金)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第二条 借款期限1、借款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实际放款日与上述借款期限始期不一致的,按实际放款日顺延。实际放款日以乙方向甲方出具的收款收据记载日期为准)。2、借款期限内或期限届满后

13、5日内,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续当),展期期限和息费率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展期不必通知其他相关方或经其他相关方同意,其他相关方对展期后的债务仍承担担保责任。展期时,乙方须先行结清当期利息和综合费用。3、提前到期:各方特别约定,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如乙方逾期支付利息和/或综合费用累计达到15日的,或质押股权被查封、扣押、冻结、监管的,或出现各方约定的借款提前到期的其他情形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借款全部提前到期。乙方应于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偿还全部当金、付清利息和综合费用,并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甲方依据前述约定通知乙方借款提前到期的,则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其

14、他所有当票及股权最高额质押借款合同均提前到期。4、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提前还款; 但利息及综合费用仍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给付。第三条 借款利息及综合费用1、自甲方放款日起按月计收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为 ,月利息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月综合费率为 ,月综合费为人民(大写) 元整 。2、乙方须于每月的实际放款日对应日前向甲方交纳下一个月的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第四条 放款满足下列各项条件后,乙方可要求甲方放款:1、各方已签署当票及本合同。2、相关方已签订股权最高额质押合同,股权质押设立登记已办理完毕,且甲方已收到质押登记证明文件原件。3、甲方已收到各相关方的股东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关于同意本次借款、质押的决议。4、乙方已付清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第五条 违约责任1、乙方未按当票及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及综合费用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付利息及综合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三另行支付违约金。(按上述标准支付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或提前到期之日起5日内)。2、乙方未在当票及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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