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罐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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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ZYSPCO17-2013进出口耀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编制:胡刚葛向张鑫 审核:门爱军 批准:孙明钊2013年04月01 E发布2013年04月01日实施进出口耀头产品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规范1目的为规范全省进出罐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罐 头产品的质量安全,结合山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2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山东进出口罐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管工作。耀头 产品是指将符合要求的原料经处理、分选、修整、烹调(或不烹调)、 装入罐头容器(包括马口铁罐、玻璃罐、复合薄膜袋或其他包装材料 容器)、密封、杀菌、冷却或无菌包装而成制成的所有罐装食品,包 括:肉禽类罐

2、头、水产类罐头、水果类罐头、蔬菜类罐头、饮料类罐 头、其他类罐头等。3职责3.1 省局食品处负责全省进出口罐头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管理,并 对分支机构的工作实施监督指导。3.2 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罐头的检验检疫监管。3.3 其他相关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协助工作。4术语无5依据文件a)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42号)b)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4号总局令)c)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国质检通200938号)d)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e)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093号)f)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质检总局第77号令)g)进出

3、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国检务字第460号)h)出境货物口岸查验规定(国检法2000 63号)i)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检法2013184号)j)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流程管理办法 的通知(鲁检通201288号)k)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第27号公 告)1)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13年第93号总局公 告)m)关于印发进境肉类检验检疫不合格处理工作规范等四个工 作规范的通知(鲁检食2008 164号)n)关于印发出口耀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等三个规范的通 知(国认注200351号)。)关于公布实施

4、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2012 年第149号)P)关于发布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 年第56号)q)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 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r)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卫生部) 6作业要求6.1出境罐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程序6.L1备案管理6.1.1.1 出口耀头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备案使用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2012年第149号)附录所列产品作为主要加工原料的出口罐头,其原 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种植基地的备案按照出 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

5、作规范(ZYSPC036)执行,养殖场备 案按照该原料产品的监管工作规范(或作业指导书)执行。使用其他 原料生产加工罐头的,其原料的备案要求参照该类产品的监管工作规 范(或作业指导书)执行。6.1.1.2 生产企业使用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使用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备案工作规范 (ZYSPC037)执行。6.1.1.3 生产加工企业备案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作业指导书 (ZYRZC006)要求做好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6.1.2过程监督6.121分类管理企业分类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工作规范 (ZYSPC038)相关要求执行。6.1.2.2生

6、产过程监管分支机构需对出口罐头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运行状况进行监 管,监管方式包括报告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及其他检查,重点 加强对出口加工企业质量控制体系、企业自检自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做好原料收购、生产加工、储存运 输等全过程安全卫生控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作业指导书 (ZYRZC006)要求做好对出口企业的生产过程监管。6.1.2.3安全风险监控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是用于指导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的 基础性、框架性文件,检验检疫日常的所有检测工作包括临时性、突 发性的检测工作以及电子监管系统抽中送检的均为出口食品安全风 险监控工作的一

7、部分,其检测结果用于指导风险分析、对出口产品进 行合格评定与放行。a)省局食品处制定本年度监控计划,计划制定及实施按照出口 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指南(ZYSPC039)要求执行。总局进出口食 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按照*年度中国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 风险监控计划执行。b)分支机构根据全省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要求,在全省 监控计划下发后,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本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实施方案。6.1.3合格评定及出证6.1.3.1 受理报检受理报检时,应要求货主或者代理人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按照检验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范(ZYTGC007)提供贸易合同(售 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

8、证、装箱单、发票、备案证明、厂检单 等单证。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 检。口岸查验应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出境货物报检 单,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 单、换证凭单(条)等。代理出境货物报检的,需要求提供委托人出具的书面委托书。6.1.3.2 不佥3佥卞佥对进入电子监管系统的报检批,按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电子监 管应用作业指导书(ZYSPC033)要求,根据“送检标记”要求,不 需查验和送检的,直接进行综合评定,需查验和/或送检的,在查验和/送 检结果合格后实施综合评定。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应在出口备案企业或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储存

9、 库进行。检验检疫人员核查货物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数量、重量、 规格、批号、内外包装、标识、陵头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致,并根据 情况选择以下方面进行查验/检验。a)运输工具的查验(如需要):核对集装箱号、封签号;检查有 无进水、漏水、漏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卫生状况;必要时 检查冷柜的温度记录情况;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 化肥等有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熏蒸剂的使用及清除情 况。b)感官检验:产品规格、外观、色泽、弹性、组织状态、粘度、 气味、异物等有关项目。c)数/重量检验:定重包装的货物按包装标示用衡器进行计重,非定重包装按合同规定进行计重。d)包装检验:内外包装

10、是否卫生、完整,是否破损、被污染;罐 头容器的密封性能;品名、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信息标注是否完整, 与所提供资料是否相符;e)标识检验:品名、。麦头、批号或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等信 息是否准确、清晰,与内容物相符。f)储藏情况:产品储藏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口岸查验按照总局出口货物查验规定(国检法200063号)执 行。6.1.3.3 抽样检测a)检测项目的确定:- 分支机构按照风险监控实施方案上列明的检测项目进行检测。- 总局风险预警通报、其他口岸检测情况及国外有关信息作为 重要参考因素。- 合同、信用证有特殊品质检验项目可按照合同、信用证要求执行。- 其他项目。b)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进出口

11、食品安全风险监控取送样工作规 范(ZYSPC040-2013)、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入境货物检验 检疫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检法2013184号)及相关要求进 行取送样和样品管理工作。6.1.3.4 评定与放行a)合格评定放行分支机构根据企业日常监管、对企业分类、现场查验以及实验室 监控检测的结果,对照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质量安全标准,对相关出口 食品进行合格评定,合格评定内容及过程参照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 控工作指南(ZYSPC039)。评定合格的按照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电 子监管应用作业指导书(ZYSPC033)放行,并填写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出境食品、化妆品合格评定记录(JLSPC001)。检验

12、检疫证书的 出具按照检验检疫签证放行工作规范(ZYTGC008)执行。b)不合格结果处理经检验或评定不合格的出口耀头产品,施检人员应监督出口企业 不得装运出口,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 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 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迸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 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已经放行或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应监 督企业对问题产品或疑似问题产品实施召回。出口企业对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做出检验 结果的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机构申请复验。复验按照进出口商品 复验办法(质检总局第77号令)执行。6.1.3

13、.5 出口产品被国外通报后的处理出口罐头产品被境外通报后,相关分支机构应按照总局省局要求 进行核查,具体按照国外通报调查作业指导书(ZYFXC002)执 行。6.2入境罐头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程序6.2.1 备案注册工作621.1评估与准入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罐头产品,报检前,分支机构应要求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向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申报,由国家卫 生行政部门界定其是否属于特殊用途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或 其他类别。分支机构确认无误后,根据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界定的产品 类别,实施检验检疫。1.1.1.2 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按照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规范(ZYSPC032)规定对向中国

14、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1.1.1.3 商(收货人)备案按照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规范(ZYSPC032)规定要求执行。1.1.1.4 存储经营单位备案无6.2.2 检疫审批无6.2.3 报检及审核6.2.3.1 受理报检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 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a)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b)相关批准文件;c)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 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d)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 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已经获得标签备案号的食品再次进口时, 还需

15、提供标签备案号清单;e)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f)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 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 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提供的单证迸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按照检验 检疫受理报检工作规范(ZYTGC007)受理报检。6.2.4 检验检疫6.2.4.1 现场查验现场检验检疫工作应在检验检疫查验区或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储 存库(冷库)进行。检验检疫人员核查货物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数 量、重量、规格、批号、内外包装、标记、唆头与所提供资料是否一 致。a)运输工具的查验:核对集装箱号、封签号;检查有无进水、漏 水、漏油造成产品水湿、霉变、污染等卫生状况;必要时检查冷柜的 温度记录情况;检查运输工具内是否有异味,是否有农药、化肥等有 毒有害物质及病媒昆虫危害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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