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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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商业银行征信系统管理办法129号 ,5月9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保障征信系统数据安全、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 用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400号,、企业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8号,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征信 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苏信联发200913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包括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 础数据库.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一级集

2、中式数据结构主要向金融 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三条 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及个人征信管理全面工作。第四条 授信管理部为日常工作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和 基层单位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分析、授信决 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及省联社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 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牵头组织征信业务培训指导各支行做好数据报送、系统应用及异议处 理等工作,,三,负责管理员及普通查询用户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征信系统的技

3、术支撑维护征信系统正常运行负责本行异 议处理申请上报省联社等工作.第六条 各支行负责本单位的征信数据录入、维护、日常应用查询和异议处理 等工作。第三章 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七条 总行授信管理部和科技部分别配备 1至 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全行 征信业务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工作,各支行须配备 1 至 2 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征 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异议信息核查回复及与各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八条 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和权限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采用多级用户管理体系用户分各级用户管理员和普通 查询用户两种.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下一级普通用户具体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 改用户资料和

4、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 限维护,普通用户:为信息查询用户负责信用信息查询、异议的查询回复。,二,用户的创建1(管理员用户由总行科技部报经省联社业务管理处同意后 由省联社信息结算中心创建。2(支行查询用户由总行授信管理部创建。,三,用户的管理 1(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相互兼职.不得设置“公共用户”。用户离开操 作台时必须退出系统。2(管理员用户应该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 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及个人信息。3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查询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 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第四章 数据报送第九条 各支行要

5、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业务发放及不良 记录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的报送至人民银 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十条 由于各支行自身原因,如会计人员账务操作失误、客户经理录入他人贷 款卡等,造成的客户不良信用记录各支行发现后要及时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 说明出错原因、明确责任人以及今后改进措施上报总行科技部由科技部上报 省联社审批、修改。第十一条 对于客户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不予删除。特殊情 况下对于不良记录实际存在日期少于10个工作日、首次出现不良记录、当前已 无不良业务余额的优质客户各支行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出错原因上报 总行经总行征信管

6、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上报省总行审批、修改。第十二条 对于已核销欠息及贷款本金一律按不良信息报 送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特殊情况下各支行提出数据删除书面申请说明删除 修改原因上报总行经总行征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由科技部上报省联社审 批、修改.第十三条 各支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第五章 贷款卡录入管理第十四条 贷款卡是人民银行发给机构申办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 业务或为上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及其他借 款人的资格证明是企业征信数据报送的关键数据.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客户申办贷款、承兑汇票

7、、信用证、保函等授信业务 或为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其他借款人等都 应办理贷款卡。特殊情况包括:,一,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自然人、境外机构等担保客户。此类客 户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其贷款卡设为:0,二,已破产、消亡客户或不配合工作的客户。此类客户无法配卡或确实无法获 知其贷款卡由各支行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提出无卡认定申请获得批准后此类客户 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将其贷款卡设为:0,,三,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保客户。此类客户在 信贷管理系统中将其贷款卡设为:0,四,总行审核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第十六条 各支行要确保客户经理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的贷 款

8、卡信息与客户实际情况相符并督促有关客户做好贷款卡年检工作保证贷 款卡的有效性.第十七条 严禁任何信息维护人员编造贷款卡或张冠李戴录入他人贷款卡。由 此引起的纠纷、争议乃至诉讼等责任由信息维护人及维护人所在支行承担。第十八条 严禁将自然人贷款卡录入为其所在企业贷款卡或其他自然人贷款卡. 由此引起的企业担保虚增、客户投诉乃至诉讼等责任由信息维护人及维护人所在支 行承担。第十九条 各支行必须对发放当日借款人及担保人贷款卡真实性、有效性进行 核实验证不得对无卡借款人、无卡担保人或无效卡对应的借款人办理信贷业务, 前述特殊情况除外,。第六章 查 询第二十条各支行办理下列业务在客户授权的情况下可以向征信系

9、统查询企 业及个人信用报告:,一,审核企业贷款、贴现、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业务申请的,,二,审核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企业及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对已发放的企业及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五,核查异议申请的,六,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 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第二十一条 各支行对发生信贷业务的企业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查询必须由 被查询人提供贷款卡、密码.第二十二条 各支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 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第二十三条 各支行除可以查询中国人民银

10、行所发布的公共信息外只能查询 与其发生或申请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当所有信贷业务 关系解除后各支行不再具有对客户资信情况的查询权。第二十四条 各支行通过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或取得的借款人或 担保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透露。第七章 异议处理第二十五条 异议信息是指由本行上报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加载进入信用信息 基础数据库后客户认为与其真实情况不符并提出异议的信息。按是否纳入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异议处理流程划分异议处理分系统内异议 处理及系统外异议处理。,一,系统内异议处理第二十六条 异议核查。各支行征信系统查询员每天至少登陆一次征信中心异 议处理子系统收到人民银行协

11、查函后应根据协查函内容立即进行内部核查定 位错误发生环节完成纠错修改。对于因本行录入错误而形成的异议由各支行负责查明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 内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回复。各支行对于经核查后确定不是由录入错误而形成的异议应及时通过总行相关 部门向省联社汇报由省联社查明原因并在5 个工作日内通过异议处理子系统进行回复。第二十七条 异议处理。各支行应在回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确保异议信息得到更正.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如果异 议申请人提出要求有关行应为其出具书面证明及在本行的还贷清单同时向征信中 心申请添加特殊异议标注。对于已标识的异议信息可视同错误数据已更正。,二,系统

12、外异议处理第二十八条 除受理人民银行发出的协查函外为维护客户权益对于客户直接 向各支行提出的异议申诉同样应予以受理。第二十九条 若异议问题属实且实际是由本行有关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告 知、审核等责任引起,如柜面人员操作失误、客户经理输错贷款卡等,各支行要及 时提出书面修改申请说明出错原因、明确责任人以及今后改进措施上报总行科 技部由科技部上报省联社审批、修改.第三十条 若异议问题属实且经核查不是由本行有关人员操作失误或未尽到告 知、审核等责任引起各支行应及时通过总行相关部门向省联社汇报由省联社查 明原因并处理。第八章 信息管理及安全保密第三十一条 人民银行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和保存

13、的信用信息 属于商业秘密仅供本行在目标客户分析、授信决策、贷后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时 使用严禁向无关人员泄露严禁向客户提供本行查询所获得的客户信用信息、信 用报告等。第三十二条 各支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指定的查询制度规范信用报告查询 行为。,一,明确查询用途.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查询业务范围内开展查询并在查询 时选择正确的查询原因。对于特殊查询应遵照以下要求执行:1(对公业务贷后管理需查询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应在取得相关 人员的书面授权后进行查询查询的适用期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 结否则将被认定为越权查询。2(在处理异议信息是可以“异议查询”为由查询信用报告对于本单位受理 的异

14、议申请需获得申请人书面授权并与异议申请相关资料一并留存,对于处理人 民银行等级的异议申请应打印异议处理协查函并与异议申请相关资料一并保存.3(如客户提出查询本单位信用报告应建议其到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查 询事项.,二,规范贷后管理查询。为有效控制“贷后管理”查询风险各支行,部,要 建立内部授权审批查询制度采取查询人员在登记簿中登记查询内容、审批人等信 息。以“贷后管理为由查询信用报告的范围为此笔信贷业务的借款人和共同还款 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适用期为此笔信贷业务发放以后至该笔业务终结。,三,规范查询授权。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在取得被查询人授权后应在 5 个

15、工作日内完成查询,贷后管理除外,.,四,查询档案资料管理。各支行应建立贷前和贷后查询登记制度及时、准 确、完整的登记查询要素并做好与查询相关的档案资料的保管工作.对于贷款审 批、信用卡审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及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 人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报告的应将被查询人授权书、身份证复印 件、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贷档案要件与借款合同等资料一并归档保管。未查到信用 报告的需将征信系统中显示的未查到信用报告界面打印留档.对于被拒贷,含贷 记卡、准贷记卡申请未获批准,客户的查询授权书、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等资 料应归类单独保管。对于以上存档的信用报告应做好保密工作相关工作人员须经 内部授权方能查阅.第三十三条 各支行在办理授信审查、信贷发放审查及贷后管理工作时应将 人民银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数据作为重要参考因素授信审查、定期监控等业务 审批流程中必须附带相关客户的信用报告作为参考附件。对于已有多头授信或在其 他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记录的客户相关人员应详细注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时 间及查询结果供决策人参考。故意隐瞒不报或漏报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 未经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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