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简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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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案件简短1. 简短的法律案例一是某人从他人口袋里盗窃1000 元,构成盗窃罪。二是他在盗窃得手后,被其它人发现,在追捕他的时候,他动手将追 他的人打伤,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因是因为他抗拒抓捕,行为已转 化为抢劫罪。三是某人在同学手里以威胁的手段,从其峰上抢走了100 元钱,其行 为构成抢劫罪,如果趁其不备从其手里抢走,构成抢夺罪。四是当会 计的,从保管的保险箱里,拿走现金1000 元,构成盗窃。五是会计将手里保管的钱财里,担下5000 元现金,给自己买首饰。 其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六是有人向一位高官送钱10 万元,为了自己揽工程,其行为构成了 行贿罪。七是这位高官收受 10 万元,并为他

2、人的工程招揽行方便, 其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八是在保管的仓库里玩火机,造成仓库失火,并任其发展,其行为构 成了失火罪。九是看一个人的行为不喜欢,故意欺负对方,并失手将 他人打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或者过失)罪。十是从银行卡上恶意透支现金50000 元,并处处躲避。且过了还款期 限。其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不知道是不是您想要的,仅供您参考吧。2. 收集5个简单案例、急1 甲乙合伙经营饭店,甲提供房屋,乙提供设备,双方请丙以厨艺入 伙,丙同意。第一年饭店营利,三人当年的分红比例为5:4:1。第二年因经营亏损, 负债 6 万元。对此债务应如何承担?21983 年1 月 1日晚,张某被人打成重伤。经

3、 过长时间访查,于 2002 年 6 月30 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 伤的是李某。这时,张某应在什么时候之前向李某提出赔偿请求?3 甲住在乙的楼 上,甲经常在深夜以很大的声音放音乐,严重影响了乙的休息。乙要 求甲关掉录音机,甲以“我有权利在我的房子里放音乐”为由,拒绝 了乙的要求。甲的行为违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则?4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 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 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乙追究违 约责任 5 丈夫甲为了杀死妻子乙,在妻子饭碗里投放毒药,甲明知孩 子丙可能分食而中

4、毒,由于杀妻心切而不顾孩子的死活,孩子分食后 死亡。甲对其子死亡构成间接故意。3. 求8 条简短法律案例民商法案例2008年10 月3 日,鄱阳县35 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 涛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 有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9 时。 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 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 损伤,创伤性休克。” 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 嫌疑人。刑法案例2008年3月28 日3时许,被告人楚某伙同于某、 高某预谋盗窃后来到某市一

5、超市准备实施盗窃。 楚某一人先从超市后窗户进入超市,被居住在超市内的业主刘某发现 楚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刘某,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 楚某看见于某、高某站在窗外向超市内看时便喊:“进来,快点。” 于某、高某就用石头将超市前门玻璃砸碎进入超市,楚某、高某用拳 头击打刘某,将刘某制服后,于某和高某将收款台内的人民币49.50 元以及香烟十条(价值人民币 1036 元)抢走。行政法案例村民甲和 村民乙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申请镇政府处理。 村民甲不服镇政府的土地处理决定,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维持 了该处理决定。在起诉期限内,镇政府认为该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误,于是撤销了该 处理决定。村民乙不

6、服,对镇政府的撤销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认为镇 政府不能撤销经过上级政府复议维持的处理决定。2008年3月1日,A税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公司在2007年度漏缴各 种税款53000万元,遂作出处理决定:限甲公司十日缴清露缴各项税 款及滞纳金89000元,逾期不缴的,将采取强制措施并处以罚款。后 甲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税款,A税务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 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于漏缴税款 2倍的罚款。 甲公司收到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 履行,并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提起行政诉讼。为此,A税务局向 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经济法案例1995年12月C公

7、司向A银行某办事处申请贷款130万元, 某投资公司(简称B公司)存入A银行办事处150万元,办成一年定 期,以此为C公司提供担保。之后,C公司与A银行办事处签定了借 款合同,期限10个月,B公司工作人员孙某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并盖 章。后经查明,担保合同上的公章和B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章系孙某伪造, 孙某与 C 公司的总经理武某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年后, B 公司向 A 银行办事处支取存款,被拒付,由此形成诉讼。程序法案例张某与李某原系一对夫妻,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婚生儿 子张某某(8 周岁)由父亲张某独立抚养至成年,对李某行使探望权 的次数、方式作出如下约定:如张某某在当地读书、生活,李

8、某每年 可以探望3 次,如在外地,则不予探望。不久,张某到外地务工并将 张某某一起带往该地,在该地就读、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儿子,张某以儿子在外地为由拒绝李某探 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望其儿子。仲裁案例申请 人与被申请人和其他二人合伙承包一煤矿,并依法取得了经营权。期后,确定被申请人为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次年,其中一人将股权转 让给现有股东,退出合伙。承包满一年,被申请人与煤矿所有者和另一公司签订了“一揽子协议 书”,终止了承包经营。煤矿所有者同意支付给合伙人2800 万元人 民币,作为他们在煤矿经营期间的投入及解除承包关系的补偿。 在协议生效后,煤矿所有者偿付了160

9、0 万元,余款尚未到位之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结算、分配问题产生分歧,申请人遂依协议及法 律规定向本委提出仲裁申请。本委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协议中 的仲裁条款,受理立案。其他案例1982 年,实行林业生产责任制时,政府划给原告张某二块 荒山进行经营管理,并于同年11 月20日颁发给张某社员自留山使用 证。张某在自留山上种植了林木。2007 年5 月,黄某(村小组会计)通知村民讨论收回张某自留山事 宜。全村15 户村民中有11 户(每户由一人代表)参加会议,一致决 定将张某经营管理的自留山收归集体所有并出卖山上部分林木。 此后,黄某向相关单位申报办理采伐手续,以村小组的名义将原告自 留山的

10、林木以3200元价格卖给他人。3200 元由黄某保管。 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小组赔偿3200 元。4. 简单法律案例1、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 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 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 解答丙应向乙追究违约责任2、某研究所在运输放射性铅盒时,路途中一只放射性的铅盒从车上 掉下来,八岁的小明捡到后取出其中的放射性物质玩耍,结果因为吸 收放射性物质而得病,吴明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解答某研究所承担责任,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放射性污染物一 般人不会认识到它的危险性,

11、叫他们承担的认识风险能力,不切实际; 某研究所既然知道放射性物质的危险性,就更要妥善保护,因过失丢 失,就要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 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 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 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3、甲乙两家各有小院,隔墙而居,院墙高两米,一天,甲家夫妇务 农,将两岁的孩子丙锁在院子里玩耍。不巧,乙家的一只公鸡飞院墙, 将丙的眼睛琢上,甲家为此出医疗费近万元。对甲家所受的损失应如 何承担? 动物伤人责任中,我国法律规定采取过错原则,即谁过错谁承担责任, 甲家夫妇务农

12、,将两岁的孩子丙锁在院子里玩耍,未尽到监护责任, 因承担责任,但乙家的一只公鸡飞院墙,将丙的眼睛琢上,乙家也有 过错,但谁要承担主要责任的话,我和答案有异议,我认为乙承担主 要责任,家承担次要责任。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 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5. 简单法律案例案情:2008 年10 月 3 日,鄱阳县35 岁的职工刘封平与同事李涛 相约到自己家中饮酒,平时酒量还行的李涛喝了几杯啤酒后就觉得有 点不舒服,但其认为自己酒量还行接着陪刘封平喝到晚上

13、9 时。 后来刘封平将李涛送到离其家不远的路边,李涛自行回家。第二天刘 封平才知道李涛因头部受伤,正在医院抢救,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 损伤,创伤性休克。”公安局对李涛受伤一事进行了调查,但最终没有结果,也没有列犯罪 嫌疑人。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人身损害虽然存在原因尚未确 定的问题,然而却与醉酒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醉酒与其他原因竞合发生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一种意 见认为:原告李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其饮酒行为是完全自愿的, 且刘封平并没有进行劝酒行为,刘封平对李涛的受伤即没有故意也没 有过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评析:首先,李涛在饮酒中无违法行为。朋友、同事、同学之间想 要饮酒本

14、属正常的社会交往,二人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 其次,请客者酒后并无防止损害发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首先刘封平 与李涛并没有酒后相送等约定。其次刘封平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后果,请客者李涛无对其 进行监护的法定义务,且根据刘封平的自述,其当晚饮酒并没过量。 因此,本案也不适用先前行为致人损害的民法原理。 第三,刘封平的伤害与李涛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根据医疗诊断证明, 刘封平伤害系外部创伤引起,非饮酒直接引起,且致伤原因不明。 李涛在酒后打了两次刘封平手机均无人接听,即去休息,虽有些疏忽 大意,但其饮酒后过于自信的行为并不是导致刘封平伤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本案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

15、,上方当事人及其代理 人对此无异议。而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构成须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主 观过错及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本案中, 李涛主观上虽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但因不具备其他三个要件,故不应 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民法通则第4 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平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本案中,鉴于刘封平的致害原因不明,其暂时无法得到救济,李涛主 观上存在一定过失,虽然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从公平原则的精神 出发,可令其给予刘封平适当的经济补偿。故笔者认为,本案刘封平 虽然不存在过错行为,但根据公平原则刘封平应给予李涛

16、一定得经济 补偿。案情2007年 9 月21 日16时 50分左右,孙某在驾驶自有小客车行 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致乘坐在孙某车上的原告李 某受伤。该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和乘坐在孙某车上的原告李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原告李某与孙某是朋友关系,李某是无偿搭乘孙某的车辆。现原告向 法院起诉要求孙某赔偿其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护理以及精神 损害等损失合计人民币 4 万余元。分歧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孙某是否应当赔偿原告李某因交通事故 造成的损失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孙某不应赔偿原告李某因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原告李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李某搭 乘孙某的小客车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李某与孙某之间并不构成合同 关系,发生交通事故虽然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孙某未从中受益, 孙某也就不应当赔偿原告李某的损失。另一种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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