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和的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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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 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某生产建立兵团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为指导和规用人单位做好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 令第47号等法律规章,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制定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 警示标识管理规?以下简称 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是职业卫生管理的一项根底性工作,对于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提升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各 地区要高度重视,认真安排部

2、署,做好 例?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组织用人单位学习?规?,指导用人单位对职业病危害 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进展一次全面自查, 并按照?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告 知容及档案材料,设置和维护好警示标识,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安康。要把贯彻落实?规?要求作为职业卫生监视执法的重要容,指导用人单位落实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各项要求,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 位,依法予以惩办,确保按期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确定 的2015年职业病危害告知率和警示标识设置率到达 90%以上的目标。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11月13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3、管理规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职 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康,根据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 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47号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 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 ?GBZ/T20a 等法律、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规。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是指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公告、 培训等方式,使劳动者知晓工作场所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护措施、 对安康的影响以及安康检查结果等的行为。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是指在工作场所 中设置的可以提醒劳动者对职业病危害产生警

4、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标 识、警示线、警示语句和文字说明以及组合使用的标识等。本规所指的劳动者包括用人单位的合同制、聘用制、劳务派遣等性质的劳动 者。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 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告知第六条 产生职

5、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 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职业安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在 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格式合同文本容不完善的,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例如 见附件1。第八条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用人单位应当依

6、照本规第七 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展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 期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知悉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掌握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 确使用维护方法及相关警示标识的含义,并经书面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前方可上 岗作业。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 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等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安康危害、接

7、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 期、检测机构名称等。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 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安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 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 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一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 风等警示标识,对皮肤有

8、刺激性或经皮肤吸收的粉尘工作场所还应设置“穿防 护服、“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镜,产生含有有毒物质的混合性粉烟 尘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戴防尘毒口罩;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留神电离辐射等警示标识,在开放性同位素工 作场所设置“留神裂变物质;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制止入、“留神中毒、“留神有毒气体、 “必须洗手、“穿防护服、“戴防毒面具、“戴防护手套、“戴防护眼 镜、“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并标明“紧急出口、“救援等警示标识;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或腐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 设置“留神腐蚀、“腐 蚀性、“遇湿具有腐蚀性、“留神灼伤、“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 “穿防护鞋、“戴防护眼镜、“戴防毒口罩等警示标识

9、;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留神中暑、“注意高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七能引起电光性眼炎的工作场所设置“留神弧光、“戴防护镜等警示标识;八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的工作场所设置“留神感染等警示标识;九存在低温作业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低温、“留神冻伤等警示标识;十密闭空间作业场所出入口设置“密闭空间作业危险、”进入需许可 等警示标识;十一产生手传振动的工作场所设置“振动有害、“使用设备时必须戴 防振手套等警示标识;十二能引起其他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 XX危害等警示标 识。第十四条 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

10、使用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 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 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第十五条 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视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控制区设置红 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 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第十六条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 除按本规第十三条的要求设 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 例如见附件2。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安康危害、接触限值、防 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符合以下条件之

11、一,即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1 .存在矽尘或石棉粉尘的作业岗位;2 .存在“致癌、”致畸等有害物质或者可能导致急性职业性中毒的作业 岗位;3 .放射性危害作业岗位。第十七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 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例如见附件3,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 危害后果、平安使用考前须知、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容。第十八条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 物质材料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设置“留神中毒、“留神电离辐射、 “非工作人员制止入等警示标

12、识。第十九条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除按本规第十三条的要求设 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 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平安操作和维护考前须知、职业病防护以及应 急救治措施等容。第二十条为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 应当依法在设备或者 材料的包装上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一条 高毒、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设置“紧急出口,泄 险区启用时应设置“制止入、“制止停留等警示标识。第二十二条维护和检修装置时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在工作区 域设置相应的

13、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第四章 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设置第二十三条 公告栏应设置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 工作场所入口处等方便劳 动者观看的醒目位置。告知卡应设置在产生或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附 近的醒目位置。第二十四条公告栏和告知卡应使用巩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劳动者阅读,容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多处场所都涉及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在各工作场所入口处均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第二十六条 工作场所存在多个产生一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临近的作业岗位可以共用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第二十七条 警示标识不包括警示线采用巩固耐用、不易变形变质、阻燃的

14、材料制作。有触电危险的工作场所使用绝缘材料。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 备及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材料 产品包装上,可直接粘贴、 印刷或者喷涂警示标识。第二十八条 警示标识设置的位置应具有良好的照明条件。 井下警示标识应 用反光材料制作。第二十九条公告栏、告知卡和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或可移动的物体上, 其前面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第三十条 多个警示标识在一起设置时,应按制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 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排列。第三十一条警示标识的规格要求等按照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GBZ 158 执行。第五章公告栏与警示标识的维护更换第三十二条公告栏中公告容发生

15、变动后应及时更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结果应在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7日更新。生产工艺发生变更时,应在工艺变更完成后7日补充完善相应的公告容与警 示标识。第三十三条 告知卡和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发现有破损、变形、 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平安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 档案管理规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病危害 告知与警示标识档案材料,并将其存放于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的行为,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 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分。第三十六条本规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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