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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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监视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消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平安法、建立工程平安消费治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消费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电力建立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撤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施行监视治理。 本方法所称电力建立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立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立工程,及其他电力设备建立工程。本方法所称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包括电力建立、勘察设计、施工、监

2、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平安的消费活动。 第三条 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视”的治理机制。 第四条 电力建立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平安消费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建立健全平安消费保证体系和监视体系,建立平安消费责任制和平安消费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依法承担平安消费责任。第五条 开展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行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立工程施行平安消费标准化建立,推进电力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科学治理,提高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

3、水平。 第二章 建立单位平安责任 第六条 建立单位对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平安负全面治理责任,详细内容包括: (一)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组织和治理机制,负责电力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组织、协调、监视职责; (二)建立健全平安消费监视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施行施工现场全过程平安消费治理; (三)建立健全平安消费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施行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 (四)建立电力建立工程工程应急治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平安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施行; (五)及时

4、协调和处理阻碍平安消费严峻征询题。建立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商定,履行建立单位对工程的平安消费责任;建立单位应当监视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的平安消费责任。第七条建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行电力建立工程招投标治理,详细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建立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禁止中标单位将中标工程的主体和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别人完成;(二)应当在电力建立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平安消费条件、平安消费费用使用、平安消费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资历要求; (四)应当与勘察设计、施

5、工、监理等中标单位签订平安消费协议。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平安消费费用投入和使用治理规定,电力建立工程概算应当单独计列平安消费费用,不得在电力建立工程投标中列入竞争性报价。按照电力建立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足额向参建单位支付平安消费费用。 第九条 建立单位应当向参建单位提供满足平安消费的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气象、水文、地质等相关材料,提供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材料。 第十条建立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落实防灾减灾责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地质灾害情况进展评估检查。应当对施工营地选址布置方案进展风险分析和评估,合理选址。组织施工单

6、位对易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工程工程的生活办公营地、消费设备设备、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商定的工期。如工期确需调整,应当对平安阻碍进展论证和评估。论证和评估应当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平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履行工程分包治理责任,严禁施工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将分包单位纳入工程平安治理体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应在电力建立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日内,将保证平安施工的措施,包括电力建立工程根本情况、参建单位根本情况、平安组织及治理措施、平安投入打算、施工组织方案、应急预

7、案等内容向建立工程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平安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进展电力建立工程的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好,满足工程施工平安的需要。在编制设计打算书时应当识别设计适用的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并编制条文清单。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过程中,应当制定并落实平安消费技术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平安,保障勘察区域各类管线、设备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平安。第十六条 电力建立工程所在区域存在自然灾害或电力建立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风险时,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制定相应专项平安技术措施,并向建立单位提出灾害防治方案建议。 应当监

8、控根底开挖、洞室开挖、水下作业等严峻危险作业的地质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设计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在规划阶段应当开展平安风险、地质灾害分析和评估,优化工程选线、选址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涉及电力建立工程平安的严峻征询题进展分析和评价;初步设计应当提出相应施工方案和平安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关于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设备、新材料和特别构造的电力建立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消费平安事故的措施建议;不符合现行相关平安技术标准或标准规定的,应当提请建立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送相应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平

9、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平安消费事故的指导意见;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参建单位进展技术和平安交底,说明设计意图;施工过程中,对不能满足平安消费要求的设计,应当及时变更。第四章施工单位平安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国家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获得平安消费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立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组织施工,对其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负责。应当设立平安消费 治理机构,按规定装备专(兼)职平安消费治理人员,制定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和使

10、用平安消费费用。应当编制平安消费费用使用打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立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负总责,详细包括:(一)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除可依法对劳务作业进展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工程进展其它方式的施工分包;禁止任何方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主体工程以外工程进展专业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平安消费许可证,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在平安消费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履行电力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承担工程平安消费连带治理责任,分包单位对其承包的施工现场平安消费负责

11、; (三)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当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平安消费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务分包平安治理责任,将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纳入其平安治理体系,落实平安措施,加强作业现场治理和操纵。 第二十五条 电力建立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现场查勘,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并按技术治理相关规定报建立单位、监理单位同意。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治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展平安技术交底,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要素、防范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对复杂自

12、然条件、复杂构造、技术难度大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平安验算结果,必要时召开专家会议论证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平安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施行工现场平安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行为发生。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立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阻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备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施工现场出入口、通道口、孔洞口、邻近带电区、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存放处等危险区域和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并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易燃易爆材料使用等消防平安治理制度,确定消防平安责任人,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装备消防设备和灭火器材。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维护和治理施工机械、特种设备,建立施工设备平安治理制度、平安操作规程及相应的治理台帐和维保记录档案。 施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是获得许可消费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的登记标志、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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