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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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与调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构成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两项基本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的保证。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方式。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指在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或

2、试营运)期间,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投产各阶段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监测与调查,并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及其批复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分析、评价、得出结论,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技术依据的过程。第一节验收重点与验收标准的确定 一、验收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将建设项目分为以污染排放为主项目和以生态影响为主项目两类,实施分类管理,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做到按照项目的类别有所侧重、区别对待。污染型项目具体包括工业类、房地产、饮食娱乐服务业等项目。生态型项目具体包括水利、水电、交通、矿山

3、、油田及输油气管线建设、农林、旅游等建设项目。 同时,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按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实施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报告表以及登记卡的分类管理。具体类别的划分由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二、验收重点的确定依据 确定验收重点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可研、批复以及设计文件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工艺方法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设施,包括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规定应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以及污染物排放、敏感区域保护、总量控制等要求。 (3)各级环境保

4、护主管部门针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具体环境保护要求文件。 (4)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的敏感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5)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要求。 三、验收重点 (1)核查验收范围。对照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及设计文件检查核实项目工程组成,包括建设内容、规模及产品、生产能力,工程量、占地面积等情况与变更情况。 核实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确定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对象。重点核查为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区域内落后生产设备的淘汰、拆除、关停情况;落实“以新带老”,落后工艺改进及老污染源

5、的治理情况等。 核查周围是否存在环境保护敏感区,确定必要进行的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 (2)确定验收标准。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质量达标和总量控制满足要求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达标的主要依据。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的标准,主要按新的国家污染排放标准、质量标准,对应原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的相应标准作为执行标准,应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区域类别,套用相应级别或类别的标准。 (3)核查验收工况。按项目产品及中间产品产量、原料、物料消耗情况,主体工程运行负荷情况等,核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期间的工况条件。 (4)核查验收监测(调查)结果。核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指标,判定企业环境保

6、护设施运转效率和企业内部污染控制水平。重点核查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情况;主要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及设计指标的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情况;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清洁生产考核指标达标情况;有关生态保护的环境指标(植被覆盖率、水土流失率)的对比评价结果等。 (5)核查验收环境管理。环境管理检查涵盖了验收监测(调查)非测试性的全部内容,验收核查应包括:建设单位在设计期、施工期执行相关的各项环保制度情况;落实环评及环评批复有关水土流失防治、噪声防治、生态保护等环保措施情况;建成相应的环保设施情况。建成投产后是否建立健全了环保组织机构及环境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

7、是否稳定达标排放;检查建设单位是否规范排污口、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施环境污染日常监测等。 (6)检查验收现场。按照建设项目布局特点或工艺特点,安排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水、气、声(振动)、渣污染源及其配套的处理设施、排污口的规范化、环境保护敏感点及相应的监测点位,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结果的查验;水土保持、生态保护、自然景观恢复措施等的实施效果。 核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档案资料,内容包括:环保组织机构、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施工期环境监理资料、日常监测计划(监测手段、监测人员及试验室配备、检测项目及频次)。 (7)验收结论。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结论,结合现场检查情况,主要监测(

8、调查)结果符合环保要求的,给予通过验收;主要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重大生态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达到要求,另行监测或检查合格后给予通过。限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则按法律程序由环保主管部门下达停产通知书。 四、验收监测与调查标准选用的原则 (1)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如环评未做具体要求,应核实污染物排放受纳区域的环境区域类别、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地区的环境功能区划情况,套用相应的执行标准(包括级别或类别)。环境质量标准仅用于考核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有害物质限值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敏感点所处环境功能区确定。 (2)地方环境

9、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批复以及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环保初步设计中确定的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处理效率;处理能力;环保设施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废气排气筒高度。对既是环保设施又是生产环节的装置,工程设计指标可作为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化工、石化项目多有此类情况,如磷氨工程硫磺制硫酸工艺转换器和吸收塔既是生产环节又是环保设施,起到降低S02、硫酸雾排放浓度的作用,转换器转换率、吸收塔吸收率两项工程设计指标即是环保设施的设计指标。 (4)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应选择与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相配套的方法标准。若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未做明确规定,应首选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

10、标准,其次选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5)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如国家已经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 五、标准使用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考核 (1)排放高度的考核:应严格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及行业标准和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核查其排放高度。 (2)对有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分别考核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3)对无组织排放的点源:应对照行业要求考核监控点与参照点浓度差值或周界外最高浓度点浓度值。 (4)标准限值的确切含义: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均指连续1小时采样平均值

11、或1小时内等时间间隔采集样品平均值。 (5)实测浓度值的换算:燃煤电厂、锅炉、工业炉窑、饮食业油烟等实测烟尘、S02、NOx、油烟等排放浓度应分别按标准要求换算为相应空气过剩系数、出力系数、炉型折算系数、掺风系数时的值后再与标准值比较。 (6)标准的正确选用:分清工业炉窑标准、锅炉标准与火电标准;焚烧炉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标准的适用范围,正确选用标准。 (7)位于两控区的锅炉,除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2污水排放口的考核 (1)对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考核。 (2)对清净下水排放口,

12、原则上应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他行业排放标准有要求的除外)。 (3)总排口可能存在稀释排放的污染物,在车间排放口或针对性治理设施排放口以排放标准加以考核(如电厂含油污水),外排口以排放标准进一步考核。 (4)对其他:应重点考核与外环境发生关系的总排污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及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部分行业)。其中的浓度限值以日均值计。吨产品最高允许排水量以月均值计。 (5)废水混合排放口以计算的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考核。 (6)同一建设单位的不同污水排口可执行不同的标准。 (7)检查排污口的规范化建设。 3噪声考核 (1)厂界噪声背景值修正:根据各厂界评价点背景值修正后得出各厂界监测点厂界噪声排放值。

13、(2)昼夜等效声级的计算:由于噪声在夜间比昼间影响大,故计算昼夜等效声级时,需要将夜间等效声级加上10 dB后再计算。 4指标考核 (1)设计指标的考核:按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规定的指标考核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处理设施进、出口浓度控制指标。 (2)内控制指标的考核:按企业内部管理或设计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考核不同装置或设施处理的污水在与其他污水混合前或处理前的浓度及流量等。 5正确评价监测结果 使用标准对监测结果进行评价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指标进行评价。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是按污染物的日均浓度进行评价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则按季度、月均值进行评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是按监测期间污染物最高

14、排放浓度进行评价第二节验收监测与调查的工作内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向着达标验收和总量验收并重;污染型项目、生态影响型项目并重;大、中、小项目分类管理的模式发展,并逐步推行验收公告制度、百佳工程评选活动。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增加清洁生产考核、总量控制、公众意见调查、百佳预评分等章节,并在环境管理检查章节中加强了污染源在线监测仪校比、企业日常监测与管理制度、污染扰民事件核查等内容。 一、验收监测与调查的内容范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与调查概括地讲包括下述内容范围: (1)检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以及各项环保设施或工程的实际建设、管理、运行状况以及各项环保治理措施落实

15、情况。 (2)监测分析评价治理设施处理效果或治理工程的环境效益。 (3)监测分析建设项目外排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排放达标情况。 (4)监测必要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的环境质量。 (5)监测统计国家规定的八项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指标的达标情况。 (6)调查分析评价生态保护情况。 二、验收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 1环境保护管理检查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检查内容确定为以下几部分: (1)建设项目从立项到试生产各阶段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情况。 (2)环境保护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 (3)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管理制度。 (4)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及运行纪录。 (5)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 (6)“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 (7)环境保护监测计划,包括:监测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 (8)排污口规范化、污染源在线监测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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