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汇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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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全许办(2003)49号附件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四月目 录1 总则 (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 (1)3 企业取得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申请和受理 (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4)6 产品抽样与检验 (5)7 审定与发证 (5)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6)9 收费办法 (7)10 附则 (7)附件1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申证单元与规格型号(8)附件2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标准与相关标准(9)附件3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企业应具备的生

2、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0)附件4 锅炉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11)附件5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17)附件6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8)附件7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36)附件8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47)附件9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48)附件10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表面质量、尺寸检验记录表 (49) /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锅炉

3、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并销售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分为低中压用钢管、高压

4、用钢管、不锈钢管和管坯四个单元(见附件1)。2 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部由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

5、究中心派员共同组成,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合对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锅炉用低中压、高压无缝钢管和锅炉、压力容器用钢板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

6、监督检验中心邮政编码:100081 :4;62182841传 真:4联系人:宋志敏;宪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5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邮政编码:100081

7、 ::4;62182841 :4联系人:宋志敏;宪3 企业取得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与企业明示的标准(见附件2);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与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

8、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与审查中心各一份。)4.2 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将4.1要

9、求的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将相关材料转交审查部。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

10、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与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与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与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与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

11、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5)。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 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与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

12、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与企业。5.2.3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5.2.4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见附件6)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5.2.5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企业应在规定

13、时间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 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7)抽样,并填写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

14、(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样单 (见附件8)一式三份。当需要进行现场检验时,应填写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测记录表(见附件9)。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6.2 企业应在封样后15日将样品送(寄)至检验机构。6.3检验机构在收到企业送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锅炉与压力容器用钢管(管坯)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检验工作,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一份提交申证企业所在省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交申证企业,一份提交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4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5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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